Chan Yin King 對 Wong Hoi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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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陳女士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申索,因被告人黃先生的單位滲水引致陳女士的單位受影響而需要作出維修,因而受損,所以陳女士索償。

Case No.HCSA 26/2019[2019] HKCFI 188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Jul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26/2019

[2019] HKCFI 18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9年第26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第526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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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申索人 (答辯人) CHAN YIN KING  
被告人 (申請人) WONG HOI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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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
聆訊日期: 2019年7月2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7月2日

判案書


1.申索人陳女士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申索,因被告人黃先生的單位滲水引致陳女士的單位受影響而需要作出維修,因而受損,所以陳女士索償。

2.在事實方面,有沒有滲水是有爭議的。在2019年6月17日,陳女士向審裁官表示,由於滲水的情況尚未停止,在諮詢法律意見之後,她希望將案件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以便向黃先生申請禁制令。並且由於滲水而引致的損失繼續,並會超出HK$75,000,所以陳女士表示她不打算將超出的金額放棄。

3.由於申索的金額可能超出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而且審裁處並沒有權力頒發禁制令,因此審裁官將案件轉介給區域法院審理。

4.黃先生提出今次的申請,質疑審裁官關於移交案件的決定。本席考慮了他的陳詞及審裁官的判決理由書,認為審裁官移交的命令是正確的,合符法律,而黃先生今天在陳詞中提出的主要爭議是有沒有漏水的問題,屬事實的爭議,這個爭議應該留給相關的法庭作出裁斷。

5.本席不認為審裁處犯上任何法律觀點方面的錯誤,因此撤銷今天的申請。

  ( 歐陽桂如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