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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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是一名駕駛跨境貨櫃車的司機。案發當日 ( 2017年8月15日 ) 早上10時許,他從內地駕駛一輛貨櫃車拖着一個45呎長的貨櫃抵達文錦渡管制站,被海關選定作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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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5/2019 [2019] HKCFI 18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11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46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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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本案涉及輸入走私物品的指控。 2.上訴人是一名駕駛跨境貨櫃車的司機。案發當日 ( 2017年8月15日 ) 早上10時許,他從內地駕駛一輛貨櫃車拖着一個45呎長的貨櫃抵達文錦渡管制站,被海關選定作抽查。 3.上訴人方向海關關員提供一份倉單,報稱該貨櫃車載有1078箱「美容用品、手機套、汽車配件、酒店用品、服裝、輔料」等貨物。 4.關員在貨櫃內最深處的位置 ( 最盡頭的位置 ) 發現四板貨物,內有未完稅香煙 ( 即私煙 ) ,共1,208,400支,總值$3,262,680,應課稅值$2,303,240.40。 5.私煙放在149個紙箱內,紙箱用黃色索帶和保鮮紙包圍,紙箱分別放在四個藍色的貨板上,每板紙箱有紙角條圍邊。 6.上訴人被控一項輸入未列倉單貨物[1]。案件在粉嶺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葉誦謙席前審理,經審訊後,上訴人被判罪成,判監9個月。現上訴人由律師代表就其定罪提出上訴。 7.不論在原審或上訴時,上訴人均由馮念偉大律師代表。上訴人在原審時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8.上訴人作供表示自1996年開始便從事中港貨車司機工作,案發當日前一晚,他原定晚上8時抵達廣州貨倉,但由於交通事故延遲了個半小時才到達,他須把貨物於翌日 ( 8月15日 ) 約中午時份運抵香港貨倉。不然,可能導致其僱主遭受金錢上的損失,因貨物之後需要經空運輸出香港。 9.到達廣州貨倉後,上訴人停泊在貨台位置把貨櫃尾門打開,當時貨台上已有四、五名工人;同時他需要行離開往辦公室拿取倉單和過關文件,逗留大約15至20分鐘。 10.回來發現已有¼貨櫃載了貨品,他曾要求工人將貨櫃內的貨物搬出來讓他檢查,多次要求不果,工人沒有理會只是繼續裝貨。他只好在貨台位置檢查剩餘的貨物,花了兩個半小時檢查貨物,一共檢查了一百多件紙箱,並沒有發現任何未列倉單貨品。 11.辯方倚賴第18(2)條所賦予的辯解:
12.上訴人倚賴有關的免責辯護條款,只具提證責任,盡了這責任後,控方便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13.本案的爭議點是控方是否證明了上訴人如果盡了合理努力,便會發現這些私煙的存在? 14.裁判官在其判詞中指出上訴人通過了提證責任,但認為案中仍有很多合理的措施他未有做去找出走私貨物的存在。 15.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是一名富有經驗的中港司機,從事這行業已有20多年經驗,他清楚明白作為司機有責任檢驗貨品以保障自身利益,同時亦知道貨車內若發現違禁品,在內地有可能會面對行政拘留等等。 16.當他要求工人把已搬上車的貨物給他檢驗不獲理睬時,作為一名合理的人,他至少可以把貨櫃門關上,停止工人繼續把貨搬上車,同時自己亦可檢查貨櫃內的貨物 ( 上訴人作供時說工人沒有固定工作時間,完成搬運後才會下班 ) 。 17.裁判官亦認為他可致電公司求助或走到當時身處的廣州貨倉的辦公室尋求協助,或甚至向在隔鄰正在上落貨中的其他貨櫃司機尋求協助。 18.客觀證據顯示該四板私煙佔了貨櫃相當大的位置,海關人員在移走十多紙箱後便能發現該些私煙。裁判官認為當時並不需要拿走大量的其他紙箱才能發現該些私煙的紙箱;而這些私煙與其他貨物的包裝也明顯不同,上訴人只需檢查該149箱任何一個紙箱即能發現私煙。 19.馮大律師提出9點批評裁判官對合理努力的要求,簡單而言,馮大律師認為裁判官點出上訴人在當時情況下仍然可做的事情已超出合理的範疇,變成盡一切努力去找出私煙,這並非是法律的要求。 20.其實這九點都是圍繞着以上的主題。馮大律師指出縱使上訴人真的致電公司求助又或者把貨櫃門關上不讓工人搬貨上車,沒有證據顯示這樣做會令上訴人找到有關的私煙,因為那些香煙放在貨櫃深入的位置,海關也需要時間移走多箱貨物才能發現;過程中亦需使用梯子,上訴人又沒有梯子云云。 21.馮大律師似乎忘記了當海關人員檢查的時候,他們是檢查一個滿載貨物而並非只得¼貨物的貨櫃,關員移走十多個紙箱後便發現這四板私煙,若貨物只得¼滿時,本席相信會更加容易找到私煙。不要忘記,這些私煙是首批搬上貨櫃的貨物,換言之,這四份一滿的貨物中若非全部,也有絕大部份會是私煙。 22.馮大律師亦指出當時由於上訴人停泊的貨台兩側也停泊了正在上落貨的貨櫃車,不能把貨櫃門關上。本席認為這只是藉口而已。上訴人的貨櫃車始終都會有駛離開的時候,例如當貨裝滿後,假設真的不能在哪裏關門,本席相信司機應也會把車子先駛離貨台到一處地方把門關上。裝滿貨的時候可以這樣做,在未裝滿貨的時候同樣也可以這樣做——道理就是這般簡單。 23.上訴人讓工人在其不知情下把¼貨物搬上車,其做法已令人生疑,他大可等待完成文書工作後回來才讓工人搬貨上車,好讓自己有機會檢查貨物。他離開往辦公室處理文件事宜,根據他所說只花了15至20分鐘的時間,再者,他並非需要當晚趕回香港而是翌日中午12時,本席看不到這15至20分鐘的「延誤」又如何嚴重地影響他的回港行程。 24.本席完全同意裁判官的分析,本案上訴人確實還有很多合理事情可做而沒有做,裁判官認為他未能依賴有關的免責辯護是合情合理的結論。 25.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天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高覺輝律師行轉聘馮念偉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