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駿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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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四項罪,控罪一及控罪二都是普通襲擊罪、控罪三是刑事損壞罪、控罪四是有意圖而縱火罪。

Case No.DCCC 1035/2018[2019] HKDC 104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Jul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35/2018

[2019] HKDC 10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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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駿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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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9年7月1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何卓熙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寶榮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子安.劉景新律師行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3]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4] 有意圖而縱火(Arson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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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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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四項罪,控罪一及控罪二都是普通襲擊罪、控罪三是刑事損壞罪、控罪四是有意圖而縱火罪。

案情

2.李先生(控罪一的受害人)及高先生(控罪二的受害人)同住青衣一公屋大廈的628室,被告人住隔鄰629室。

3.2017年12月25日下午五時多,李及高見有些垃圾放在他們的單位外,懷疑是被告人所為,兩人和李的女友到被告人的住所外大力拍門。過了一會兒,被告人開門,他拿著一個載有天拿水的桶,隔著鐵閘把天拿水潑向門外的人,李和高都被天拿水濺濕(分別是控罪一及控罪二)。他們兩人和李的女友退回628室,被告人稍後走出629室,用刀敲打628室的木門,628室的鐵閘當時並未關上。被告人用刀在628室的木門刮成多度損痕(控罪三)。

4.被告人隨後在自己的單位內用一個金屬水壺載著雜物,附有天拿水,他把雜物燃點,然後把著了火的物件推到隔鄰628室門外。628室的木門部分表面遭火燒壞,鐵閘上方橫框被輕微熏黑(見相片2、3、9、10號)(控罪四)。

5.有人報警,消防員到達時,628室外的火已經熄滅。

6.628室的李先生和高先生感到不適,李遭被告人潑天拿水,左眼刺痛。高也遭被告人潑天拿水,左眼視力有些模糊,他又吸入了一些濃煙而感到輕微氣促。不過兩人經治療後已經無礙,不用留院,亦毋須接受跟進治療。他們也沒有出現後遺症。

7.被告人是一名長期精神病患者,他在被捕後對警方說屋外兩名男子用粗言罵他,他擔心對方傷害他,便拿刀防衛。被告人擔心門外不止兩個人,所以他打算用火攻擊對方。他在自己家中燒起物品,然後推到隔鄰的628室,想阻擋628室的人出來攻擊他。被告人亦承認拿刀劈了628室的木門十多下。

案底

8.被告人現年60歲,他以前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9.律師指被告人已經60歲,未婚,獨居。被告人自1990年已患有精神病,曾進入醫院接受治療多次。他一直都有看醫生,並遵醫生吩咐服藥。

10.律師呈上多封求情信,來自被告人的未婚妻、朋友和社工,眾人都說被告人性本善良,奈何他患病多年,屢醫罔效。眾人請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11.律師指被告人認為鄰居經常製造噪音,擅自拆他的信件,又曾用膠水破壞他的門鎖。案發當日,被告人聽到有人在外大力拍門,他感到驚慌,不肯定對方有多少人,所以想到用火趕走他們。律師指被告人是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緒而犯下本案的幾項罪行。律師指出李及高只有少許不適,628室的木門雖有損毀,但當時火勢不大,情況並不危險,被告人點起的火亦在消防員來到之前已經自動熄滅。

12.律師提及兩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例,不過他也同意本案的各項罪行並無判刑指引。

13.律師指出被告人在2017年12月底被捕後一直被關押,留在青山醫院,其後被轉送往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

14.律師叫法庭先為被告人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作參考,以決定法庭應否頒令被告人留在精神病院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抑或需要坐牢。

精神科醫生報告

15.案情顯示被告人在案發當日行為怪異。不爭的事實是他是一名長期精神病患者。本席同意辯方律師的請求,為被告人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才作判刑。

16.兩位精神科醫生為被告人作出報告,他們指被告人自大約1990年起已患有精神病,常有幻覺及幻聽,感到別人針對他及迫害他。被告人曾入院多次接受治療,但情況未有好轉過來。醫生診斷被告人患上的是難治的精神分裂症。兩名精神科醫生都建議被告人進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6個月治療。Dr Lui指出若被告人的情況沒有重大好轉,院方到時可以按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36條證明被告人須繼續接受治療,把他轉送往青山醫院。〔《精神健康條例》第36條說已被羈留在精神病院或懲教署的精神病治療中心的病人,可由兩名醫生簽署證明書,向區域法院法官申請將該名病人繼續羈留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療。〕

進一步求情

17.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明白及同意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被告人亦同意接受醫生的建議留院接受治療。

18.律師指醫生建議被告人留院6個月而不是更久,必有他們的理由。律師指出被告人其實已被羈留在青山病院及小欖精神病康復中心合共超過18個月,若加起醫生現在建議的額外6個月羈留,被告人被羈留的時間將超過兩年。

19.律師指被告人雖然在本案犯下多項罪行,但他以前並無案底,今次明顯是因精神病情影響而作出怪異的行為,最嚴重的是縱火,但當時火勢不猛,造成損壞亦不大,無人被火煙弄傷。律師亦指出被告人起初用天拿水潑向李、高二人,只令對方稍感不適,被告人並沒有企圖點火去燒對方。

20.律師說本案的幾項罪行屬一件事件,法庭若要判囚,各項監禁刑期應同期執行。律師說四項控罪的總判刑起點應不超過3年監禁,被告人因受病情影響而犯法,四項罪行的總判刑起點更可下調至兩年半監禁左右。律師指出被告人及早認罪,亦被羈留超過18個月,若法庭判他入院接受治療6個月,判刑亦不算過輕。

判刑

21.本案的四項罪行都沒有判刑指引。

22.被告人現年60歲,以前沒有定罪紀錄。他是一名長期精神病患者,常感到遭人迫害。他有幻聽幻覺。被告人曾進出精神病院多次,但病情都沒有很大的改善。

23.案發當日,被告人聽得有人在門外大力拍門,他感到驚慌。開門後,他向門外的人潑天拿水,稍後又從廚房拿刀作自衛,最後更想到用火去嚇走對方及把燒著的物件放在628室外,防止對方從室內走出來。被告人是先在自己室內把一些雜物放進一個金屬水壺,倒些天拿水,然後點火,因此他自己的居所亦遭到一些火燒。被告人然後把火桶移到隔鄰的628室門外,燒黑了628室木門表面一部分,亦輕微熏黑了鐵閘上方的橫框。不過,火主要是在水壺內燒,可燃燒的天拿水及雜物顯然不多,消防員來到的時候,火已經自動熄滅,沒人受傷。在628室內的高先生吸入了一些煙,他和李先生遭被告人早前潑天拿水,只是感到輕微不適,毋須住院或作甚麼跟進治療。

24.被告人受精神病困擾多年,案發當日他以天拿水潑向拍門的鄰居,然後拿刀敲打,損壞鄰居的木門,又在自己室內點火,再把著火的物件推到鄰居的木門外。被告人作出這些怪異行為,顯然是受精神病影響,他感到遭人迫害而採取極端的行為去應付。

25.被告人自2017年12月25日起被關押,至今已超過18個月,他首先被送進青山醫院,然後轉往懲教署轄下的小欖精神病康復中心接受治療至今。

26.兩位精神科醫生最近看過被告人,他們建議被告人留院6個月繼續接受治療。

27.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因受精神病影響而犯下本案,四項罪行屬同一事件,若要判囚的話,四項罪的監禁刑期應同期執行。

28.本席認為被告人若是一名正常人,他犯下本案的四項罪行,最重的為有意圖而縱火罪,四罪的總判刑起點應為4年監禁。但被告人犯案時深受精神病情影響,本席認為這是一項強烈的減刑因素,四罪的總判刑起點可下調至3年監禁。被告人認罪,若要判囚的話,四罪的總認罪刑期應為24個月監禁。

29.被告人已被羈留在精神病院及精神病康復中心超過18個月,現在兩名精神科醫生建議被告人留院接受6個月的進一步治療,合起來,他被羈留在精神病院及精神病康復中心的時間會超過24個月。

30.被告人作出本案的幾項犯法行為當應受罰,不過他更需要的是密集治療以助他康復,本席因此決定採納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建議,就被告人承認的四項罪行,按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頒令一項為期6個月的入院令,命令被告人被羈留在懲教署的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