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文斌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75/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August 2019.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指控,即根據香港法例第 375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於相關時段被扣違例駕駛分數達16分。暫委裁判官判處上訴人停牌3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HCMA 175/2019 [2019] HKCFI 18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17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交通違例扣分傳票案件2019年第180號)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指控,即根據香港法例第 375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於相關時段被扣違例駕駛分數達16分。暫委裁判官判處上訴人停牌3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承認案情 2.上訴人承認於2015年10月13日至2017年6月23 日期間,因違例駕駛被記滿16分。 上訴理由 3.求情時,上訴人解釋由於他租住劏房,沒有信箱,他特意租用了一個郵箱作為通訊地址,以便收取信件。由2012年開始,所有由運輸署和警務處寄給他的信件,均是寄往他的通訊地址。 4.收到涉案傳票後,上訴人指他曾往運輸署翻查紀錄,才發現運輸署曾以平郵和掛號形式將一封於2016年1月20 日發出的信件,寄到他的住址而非通訊地址。上訴人指該信件通知他當時已被記滿11 分,需報讀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強調,如他收到該信件,他必定會報讀課程,而成功完成課程後,他將獲扣減3分。 5.因此,上訴人指本案實是基於運輸署的行政失誤才導致他在相關的兩年期間內,被記超過15分上限。 6.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重申,假如不是有以上誤寄信件的問題,他實無需被判處停牌。故此,他的情況應屬於「極度困苦」的情況,法庭因而不應判處停牌令。 考慮 7.暫委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第13段,作出如下評論:
8.從上文可見,暫委裁判官否定了運輸署將有關信件寄往上訴人的住址這一說法。 9.然而,上訴人在本席批准下於聆訊時呈交法庭該封從運輸署獲取的信件副本;信上清楚顯示上訴人的住址而非通訊地址。 10.另外,雖然暫委裁判官指掛號信必須由收信人(或代領人)簽收,但縱然如此,亦並不能完全排除有關信件由他人代收後未被成功轉交至上訴人手中這一可能性。 11.故此,整體而言,本席認為暫委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應有收取該信件一說,實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12.暫委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4段又作出以下分析:
13.上訴人指暫委裁判官的上述評論對他並不公允。上訴人解釋他並非「坐以待斃」,他的困難之處是不能在沒有信件的情況下報讀有關課程,因為他這樣做是不會獲得扣減3分的好處。要成功扣分,必須依賴運輸署發出的有關通知信函。 14.本席經考慮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第375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的相關條文後,同意上訴人所指,他必須是在收到運輸署發出的通知後完成有關駕駛改進課程,才可獲得扣分的安排。換言之,假如上訴人自行修習課程,這於他的駕駛記分紀錄並無任何益處。 15.然而,上訴人似乎是誤解了暫委裁判官以上的「坐以待斃」評論。本席認為有關批評並不是指上訴人沒有主動報讀駕駛改進課程,而是指上訴人作為駕駛者,明顯知道自己的交通違例事項以及所累積的分數。故此,他在被扣除10分或以上的情況下,應已預計運輸署將有信件通知他需修習課程,但他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沒有收到通知後,仍不主動向運輸署作出查詢,這是他自己的疏忽。本席認為這觀察並無不合理之處。假如上訴人當時確有跟進事件,他便會知悉信件是寄往他的住址,他因而可要求獲發副本,報讀課程,以及獲扣減相關分數。 16.因此,本席並不認為暫委裁判官就上訴人沒有適時作出主動查詢所作的評論,有任何犯錯之處。 17.無論如何,上訴人所述的事項絕不構成「極度困苦」的情況。故此,裁判官作出的停牌令並無任何不恰當之處。 結論 18.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盧萃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