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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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淨含毒量2.848千克的冰,處即時入獄16年。

Case No.CACC 103/2018[2019] HKCA 89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7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03/2018

[2019] HKCA 8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103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316號及2016年第4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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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TSUI YUK LIN (徐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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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9年8月7日
判案日期: 2019年8月7日

案書


1.申請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淨含毒量2.848千克的冰,處即時入獄16年。

2.由於申請人對法律不理解,所以在《申請上訴許可通知書》錯誤表示欲就定罪及判刑同時提出上訴,經我解釋後則確認不爭議自己曾販毒的事實並撤回前者,接著我亦把她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駁回。

3.至於刑期方面的申請,申請人在同一份《通知書》列出了她的上訴理由如下:一,她是首次犯案,但原審法官卻用上了「最高刑期」判刑,更何況她本人是「14年的舊例」;二,直至判刑結束,原審法官都沒有讓申請人說話和求情;三,從被捕一刻開始,申請人一直都配合着海關,包括供出主謀蔡某的相片和身份證副本,及參與以蔡某為目標的監控遞送行動;四,控方沒有在蔡某的審訊傳召申請人出庭頂證蔡某。

4.申請人還投訴,原審辯方大律師沒有盡力幫助她。例子包括:律師沒有轉交申請人寫給海關的感謝信、感謝他們把申請人捕獲以免毒品流入市場;律師沒有轉交探囚牧師為申請人寫的求情信;律師未能說服控方傳召她出庭頂證蔡某;律師沒有跟進申請人指有獄友可一同頂證蔡某的指稱。

5.正如我在庭上指出,申請人提出的理由是無一成立的。

6.例如:一,控方不傳召她作供頂證蔡某,是因為(a)她的無損利益筆錄和被捕後的警誡供詞有嚴重衝突和(b)警方有足夠起訴蔡某的證供,即蔡某的個人資料,以及他留在包裹冰毒的膠紙上的指紋;二,申請人雖然向海關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協助,但監控遞送並不成功、沒有把蔡某當場捕獲,更何況原審法官已因為申請人配合執法當局而給了她認罪後一共40%的刑期扣減;三,原審辯方大律師據稱沒有做妥的事情明顯不構成進一步的減刑因素;四,原審法官沒有用上什麼「最高刑期」判刑,申請人所指的「14年舊例」則實為案例 Tam Yi Chun,在本案判刑時適用;五,經我和答辯方核實,申請人的量刑,全然符合案例定下的刑期指引;六,原審時有大律師代表的申請人投訴自己沒有機會直接向法官陳詞/求情,是出於她對法律制度的誤解。

7.總括而言,申請人實無任何合理可供辯的理據可支持她就刑期提出上訴,因此我拒絕向她發出有關的上訴許可。

8.我已在庭上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有關‘扣時’的風險向申請人作出警告。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德偉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