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左志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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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之後,上訴人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656/2017[2019] HKCFI 11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Dec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56/2017

[2019] HKCFI 1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7年第65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28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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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左志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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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聆訊日期: 2018年12月13日
判案日期: 2018年12月13日

案書


1.經審訊之後,上訴人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案發當日,上訴人在控方證人韓女士的住所門外拍門及搖動鐵閘,更拍打單位靠走廊的氣窗,當時她已失明的丈夫及兩名女兒在單位內。上訴人亦拿起放在門外的雨傘和隔鄰單位在裝修使用的木板,拍打單位的木門及鐵閘。上訴人說,韓女士及她的丈夫較早時向他提供他的女兒的電話號碼是假的。上訴人說他被戲弄,他說:「我搵唔到個女,我都要搞到你哋冇兩個女,我會搵人搞妳兩個女。」韓女士感到驚慌。上訴人又繼而用雙手搖動單位鐵閘,並且說粗口,亦向韓女士的身上吐口水。韓女士報警,警方稍後到場處理事件。

辯方案情

3.上訴人選擇作供,他否認有向韓女士作出恐嚇。他作供說,他與韓女士丈夫的妹妹在多年前結婚,其後他與妻子分居,女兒跟隨妻子。他與女兒已經沒有聯絡十多年,但他希望可以再次聯絡女兒,於是他便到韓女士的單位,請求他們提供女兒的聯絡資料。

4.上訴人在2017年6月20日到訪韓女士單位,並且與韓女士的丈夫傾談,期間韓女士的丈夫向他提供了一個手提電話號碼,上訴人嘗試以這個號碼聯絡女兒,但電話沒有人接聽。同年7月某天,他再次到訪韓女士居住的單位,當時他與韓女士的丈夫傾談了十多分鐘,韓女士丈夫表示沒有辦法聯絡到上訴人的女兒。

5.在案發當天,上訴人再次到訪韓女士的單位,韓女士及他的丈夫亦在場,上訴人請求他們提供女兒聯絡資料,期間他並沒有作出任何暴力或者恐嚇行為。

裁決理由

6.裁判官認為,韓女士的證供清晰,在盤問之下也沒有被動搖,她對於一些甚至對她不利的情況亦表示同意。裁判官認定,韓女士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並且接納她的證供。

7.對於辯方就韓女士證供所提出的質疑,裁判官作出詳細分析。裁判官認為,韓女士在庭上作供時提及一些沒有在其證人供詞中紀錄的細節,但這並不是她捏造出來,這可能是警方只把重點紀錄。裁判官認為這是不足為奇的;重要的是,該些細節與她的證人供詞沒有牴觸之處。裁判官亦指出,韓女士並沒有動機去誣捏上訴人。

8.另一方面,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並非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他的說法並不合理。裁判官拒絕接納其證供。

9.在考慮了雙方的證據之後,裁判官認定上訴人在案發當天曾對韓女士作出威嚇性言詞,使她受驚,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10.上訴人提出四項上訴理據,皆是批評裁判官所作出的事實認定,大致而言如下:

(一)   證人稱她看見上訴人用雨傘及木板拍打大門及鐵閘,這是不合理的,因為當時大門是關著,證人不能夠看到。

(二)   證人描述事件恐嚇的詞句前後不一。

(三)   韓女士迴避回答有關於她向警方作出的投訴內容,她聲稱於2018年8月26日曾向警方描述整個案發經過,但是警方只在證人供詞紀錄了刑事恐嚇。

(四)   上訴人不認同裁判官的兩點分析:

(1)   有關於韓女士在落口供時,警方只把重點紀錄下,而裁判官說沒有紀錄細節是不足為奇。

(2)   是韓女士沒有誣告上訴人的動機。

討論

11.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據全部都是關於裁判官的事實認定,上訴人提出的質疑都是就著有關於裁判官對韓女士及上訴人的可信性的裁定。本席必須要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進行。就案情的事實而言,上訴庭必須要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庭不應依賴書面謄本去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就著某名證人是否可信可靠,完全是裁判官權力的範圍之內,除非該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者有違邏輯,或內在或然性,又或者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的時候就著重要事項有作出錯誤引述、或者遺漏、或者不曾作出考慮分析,又或者在審訊過程中程序出錯引致定罪不穩妥,上訴法庭才會作出干預。必須要注意的是,證人在錄寫書面證人供詞或在庭上作供的時候,常常會因記憶問題,又或者他不知道其重要性,而遺漏了一些情節或有些輕微差異,這些都不是罕見的事情。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並無動機誣告亦不是不合理的說法,而案發之前另一宗上訴人登門事件與本案實在扯不上重要關係。

12.綜觀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的分析,他已經全盤考慮及分析本案雙方的證據及證人的證供。裁判官認為,韓女士的證供清晰,認定她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及決定接納她的證供,完全是裁判官權力範圍的決定,而且這是一個事實的認定。本席小心考慮了上訴人的質疑,本席並不認為裁判官犯上了明顯錯誤,以致本席需要作出干預。

13.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並無充分理據支持,所以皆不成立。

結論

1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定罪並非不安全或不穩妥,故此駁回定罪上訴。

  ( 彭中屏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吳加悅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