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湛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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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年9月5日,作為原案第二被告的申請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以淨含毒量計算2千克的冰,處即時監禁17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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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93/2018 [2019] HKCA 9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293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92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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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2016年9月5日,作為原案第二被告的申請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以淨含毒量計算2千克的冰,處即時監禁17年2個月。 2.2019年9月27日,申請人提出逾期申請,希望取得准許,就原審法官充公他案發時身懷的26,300元人民幣,進行上訴。
4.申請人向我表示,他反對控方充公這一整筆款項,是因為他帶毒,只收了別人10,000元人民幣作報酬。為此,原審辯方大律師亦曾私下和外聘主控官進行商討,並取得後者答應向律政司反映,但最終卻被律政司否決,以致辯方勉強地不在庭上提出反對。申請人甚至說,他曾經舉手欲向原審法官直接提出異議,卻被法庭傳譯員制止。 5.我會另外向原審辯方大律師求證,他就充公令所取得的指示,和不反對控方充公整筆人民幣的原因。無論如何,從上述的謄本看來,有關的申請,在程序上可能未盡符合判例如HKSAR v Ngoma Juma Shabani [2015] 5 HKLRD 57(判案書日期:2015年9月2日)所訂立的要求。 6.基於上述原因,我接納申請人的申請,准許他就充公令提出上訴。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傅悅耳女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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