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湛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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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年9月5日,作為原案第二被告的申請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以淨含毒量計算2千克的冰,處即時監禁17年2個月。

Cites 3 cases

Case No.CACC 293/2018[2019] HKCA 91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9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93/2018

[2019] HKCA 9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293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92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CHAN Yue lin (湛岳霖)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9年8月9日
判案日期: 2019年8月9日

案 書

1.2016年9月5日,作為原案第二被告的申請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以淨含毒量計算2千克的冰,處即時監禁17年2個月。

2.2019年9月27日,申請人提出逾期申請,希望取得准許,就原審法官充公他案發時身懷的26,300元人民幣,進行上訴。

3.以下是原審法官發出充公令的整個過程[1]

「 官 : 證物方面?

MS SEE : 係,法官閣下,我哋有一個證物處理嘅申請表。

官 : 係。

MS SEE : 我簡單啲講,其實就所有毒品有關㗎喇,同埋兩名被告人身上搜到嘅物件(包括係金錢)都全部充公嘅。

官 : 係。

MS SEE : 咁辯方冇反對嘅。

官 : 可唔可以確認?

MS CHONG : 確認嘅。

MR CHING : 確認呢點,閣下。

官 :  係。法庭係依照控方所嘅--就住證物嘅申請係作出命令。唔該哂三位大律師。」

4.申請人向我表示,他反對控方充公這一整筆款項,是因為他帶毒,只收了別人10,000元人民幣作報酬。為此,原審辯方大律師亦曾私下和外聘主控官進行商討,並取得後者答應向律政司反映,但最終卻被律政司否決,以致辯方勉強地不在庭上提出反對。申請人甚至說,他曾經舉手欲向原審法官直接提出異議,卻被法庭傳譯員制止。

5.我會另外向原審辯方大律師求證,他就充公令所取得的指示,和不反對控方充公整筆人民幣的原因。無論如何,從上述的謄本看來,有關的申請,在程序上可能未盡符合判例如HKSAR v Ngoma Juma Shabani [2015] 5 HKLRD 57(判案書日期:2015年9月2日)所訂立的要求。

6.基於上述原因,我接納申請人的申請,准許他就充公令提出上訴。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傅悅耳女士代表



[1] 上訴卷宗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