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招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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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7年5月18日,警方進入被告人居所,找到電腦及USB儲存裝置。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297/2019[2019] HKDC 102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Jul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97/2019

[2019] HKDC 10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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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招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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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日期: 2019年7月31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先赬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阮偉明先生,由張陳鍾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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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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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案情

2.2017年5月18日,警方進入被告人居所,找到電腦及USB儲存裝置。

3.法理鑑證顯示,電腦及USB儲存裝置內載有兒童色情物品合共102段錄像及33幅照片,均描畫16歲以下兒童真人擺出色情姿勢、口交、自凟及性交。其中評為第一級別的共40段錄像及33幅照片、第二級別的共35段錄像、第四級別的共27段錄像。

4.被告人於警誡下承認有下載上述錄像及照片,作為個人觀看之用,並非作任何合法用途,但從未分發或分享這些下載錄像及照片。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5.被告人33歲,未婚,接受教育至約中三程度,由2007年至2018年任職影視技術員,當時月入約15,000元,現在失業。被告人沒有案底,他因為血管瘤的問題,不宜運動,加上為人內向,在日常收工之後,多在家中玩電腦遊戲及上網。數年前接觸到一些兒童色情網站,最後下載了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作為自娛。除干犯本案以外,被告顯然一向奉公守法。自案發至今,經已因為本案非常憂心,更在2018年自己辭工。被告人自己以及他的父母、兄姊、親戚、同事等,均有為被告撰寫求情信件。

判刑

6.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嚴重的控罪。上訴法庭在SJ v Man Kwong Choi [2008] 4 HKC 565定下量刑指引,就上述四個級別分別釐定,尤其在第三及第四級別,分別可判予6至12個月監禁及12至36個月監禁不等。法院需要考慮涉案影片數量、兒童的年紀、管有的目的和用途等等。該案涉及第三及第四級別影片分別達119及69套,法院最終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為判刑的目的主要為阻嚇外,亦為了保護兒童免受利用。

7.律政司司長訴陳安信(CAAR 3/2017)一案,上訴法院重申此類罪行的嚴重性,並且強調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人,實間接鼓勵了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行業。假如無人對兒童色情物品感興趣,便會大大減低製作者剝削兒童,利用他們製作色情物品的動機。為著保護兒童,避免他們遭受性剝削,法庭須採納嚴苛的判刑,以杜絕此等卑劣罪行。判刑時,保護兒童的重要性遠高於罪犯的更生。在該案,上訴法庭認為,因部分色情錄影片段顯示的年齡特幼,低至6歲,屬加重罪責因素。最後認為,根據該案中兒童色情物品的性質和數量,適當的量刑基準為18個月監禁。

8.在本案中,被告人共管有102段及33幅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錄像及照片,當中涉及第四級別的錄像共27段,而在涉及第四級別的二十七段錄像中,涉及6歲兒童的亦有兩段。考慮到上述因素,包括涉案兒童色情物品的數量、級別、內容、兒童的年齡等,本席採納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本席將刑期下調至12個月監禁。

9.本案檢控表面上有延誤的情況,本席有考慮過控方提供的時序表。本席認為,本案其實並不複雜,案中只有一名被告人,並且早已在警誡之下作出招認,而且本案涉及的錄像影片數量並不很多,按理其實無需要以接近兩年的時間才正式落案。

10.雖然本席接納並無警方或控方任何人士有惡意延誤的情況,但考慮到在這段期間,被告人並沒有因此而放棄自己,他因為本案不單在2018年辭去已經工作多年的影視技術員工作,加上有證供支持被告人在這段期間有積極面對自己的問題,包括曾於2017年參加明愛的輔導計劃,今年又參加了一些心理輔導及溝通課程,顯然他有改過之心,並且積極面對自己,加上被告人並無前科,經考慮後,本席酌情再將刑期下調3個月。因此,最終判刑為9個月監禁。

  ( 鄭念慈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