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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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很簡單,2018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及一名男子(後來知悉是她的男朋友)被發現在深水埗南昌街四處張望,形跡可疑,因此他們被警員截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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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02/2018 [2019] HKDC 9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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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控方案情很簡單,2018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及一名男子(後來知悉是她的男朋友)被發現在深水埗南昌街四處張望,形跡可疑,因此他們被警員截停。 3.在搜身期間,被告人突然掙扎,從裙子裡取了一個載有危險藥物的紙袋扔在地上。 4.經化驗之後,紙袋內毒品是:五個錫紙包,載有共五十片內含0.58克咪達唑侖的片劑;及兩個膠袋,內有五十九包載有內含6.36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8.28克混合劑。 5.警方估計,這些危險藥物當時市值約為港幣7,914元。 背景及求情 6.被告人現年46歲,有七次法庭的定罪紀錄,其中四次是管有危險藥物,兩次是販運危險藥物。 7.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求情時說,被告人是家庭主婦,與被捕時同行的男友同住,被告人由男友支持生活。被告人已經吸毒超過二十年,案中的咪達唑侖及海洛英有三分之一是被告人自用,其餘是給她的男友吸服。辯方大律師呈交被告人自己寫的一封求情信及一封由牧師撰寫的求情信,並且呈交了被告人被扣押在監獄時的一份驗尿報告,以支持部分毒品自用之說。 8.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嚴重罪行,上訴庭在劉德明案定下判刑指引,販運海洛英達10克者,判監2至5年。以本案的海洛英份量而言,基本量刑起點應該是三年九個月監禁。 9.被告人說海洛英三分之一是自用,其餘是供給男朋友。刑事紀錄顯示被告人是長期吸毒者,驗尿報告看來也支持她的說法,三分之一(大約兩克)毒品用作她三天以追龍方式吸毒的說法也屬合理。所以,本席接受案中海洛英大約三分之一是被告人自用,亦因此給予她5個月減刑。 10.被告人聲稱其餘海洛英是供給男朋友,這說法沒有受控方反駁,所以本席亦會接納這說法。她並非因金錢利益犯案,本席因此再調低量刑起點1個月。 11.最終,本席以三年三個月監禁為案中海洛英的量刑起點。由於咪達唑侖的份量不多,本席認為無需要提高三年三個月這個量刑起點。 12.被告人有兩次販運危險藥物前科,法庭可以積犯原則作出加刑。但是考慮了案中毒品數量不多(大約6克海洛英),案中並沒有被告人招認販運的證據,而被告人願意承認控罪,顯示一定程度的悔意,本席酌情不以積犯原則把量刑起點提高。 13.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所以,最終的結果是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兩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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