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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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於2018年11月30日,送外賣到一單位,發現單位內有一部無人看管價值$4,780的手提電話,順手牽羊,之後拿去變賣獲得$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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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21/2019 [2019] HKCFI 19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22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30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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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本案是一宗盜竊案。 2.上訴人於2018年11月30日,送外賣到一單位,發現單位內有一部無人看管價值$4,780的手提電話,順手牽羊,之後拿去變賣獲得$1,200。 3.事後,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鄭念慈席前審理,上訴人承認控罪,於2019年3月27日,上訴人被判接受感化為期15個月附帶條件包括不能再接觸毒品,需要參與一項住院式自願戒毒的計劃。 4.接受感化不到兩星期,上訴人拒絕繼續接受自願戒毒的計劃,有關的感化官隨即撰寫一份特別進度報告,於2019年4月9日上訴人出席有關聆訊,鄭裁判官裁定被告人違反感化令,於是把判刑押後以便替上訴人索取一份社會服務令報告。 5.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出被告人於4月10日在荔枝角羈留所的驗尿報告中,顯示對可卡因毒品呈陽性反應,因此並不建議上訴人做社會服務;在這情況下,法庭傳召戒毒所報告,報告建議上訴人前往戒毒所,因此法庭最終頒下戒毒所命令。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6.上訴時,上訴人自行處理,堅稱自己當日離開自願戒毒機構後,在外曾與朋友接觸,期間他們吸食毒品但自己卻沒有吸食,對於為何驗尿報告顯示他對毒品呈陽性反應,這點他就不得而知也不能理解。 7.另外,上訴人指他所干犯的盜竊罪行屬於輕微,不應長時間被關上,例如參與自願戒毒需要住院差不多一年時間,到戒毒所也是如此。他堅持自己沒有再吸毒,並要求本席給予他一段長時間的感化令,甚至天天驗尿,以證明他沒有再吸食毒品。 8.首先,本席並不認同他所言其干犯的盜竊罪行屬於輕微,他藉着送外賣之便進入他人單位,偷走內裡的貴重物品例如手提電話;再者,手提電話屬於個人的貴重物品,很多時儲存了不少個人的重要資料在內,一旦失去,確實帶來很大的不便。 9.上訴人完全沒有正視自己的毒品問題,還不斷找藉口甚至說謊表示自己沒有吸毒,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盡快外出繼續與他的有吸毒習慣的朋友為伍。 10.在判刑選擇方面,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見解認為根治上訴人的毒品問題最合適的判刑就是送他往戒毒所。 11.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大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