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34/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August 2019.
1. 申索人是興華中心 (「該中心」) 六樓603室的業主,他擁有的物業包括位於該中心六樓另一位置的洗手間 (「該洗手間」)。第二被告人是該中心的管理公司。第三被告人於相關時段為該中心進行若干維修工程;第一被告人是第三被告人的東主。申索人指第三被告人的工人於該中心維修期間,擅自爆開該洗手間的木門,並把該洗手間當作施工和存放場地,造成該洗手間木門、牆磚和地磚損毀。申索人於是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各被告人追討賠償。最終案件審訊只針對第二和第三被告人。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