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得煒 對 保安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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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期為2019年8月13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履行義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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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385/2019 [2019] HKCFI 20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3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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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在日期為2019年8月13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履行義務令」。 2.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尋求法庭頒令保安局立即向本人釋出本人於11-3-2019向保安局要求索取關於本人特首呈請 (即保安局檔號:SF(36) in SEC 2/8/1 Pt.63(VI))的相關文件副本」。 3.申請人沒有按香港法例第4A章 《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 3(2)(a)(iii) 條規則規定,在表格86中述明或識辨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本席需要強調,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理由。 4.申請人將日期為2019年8月15日的誓章送交法院存檔,以支持有關申請。從誓章和附上的證物中可見:
5.先不論保安局局長是否可以以法律專業保密權或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拒絕提供申請人所索取的所有文件或部份文件;申請人未能解釋他有甚麼法律理據,可辯稱保安局局長有法律責任向他提供他所索取的文件。 6.無論如何,司法覆核一般只針對 “最終” 或 “實質” 決定,而非 “中途” 或 “程序性” 決定。本案中有關的 “最終” 或 “實質” 決定,是行政長官於2018年12月28日拒絕申請人的呈請的決定。若申請人索取文件的目的是希望從中找到一些有用的材料,以支持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便屬濫用司法覆核程序。 7.總括而言,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因此,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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