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雷奕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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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拒絕申請人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Case No.CACC 294/2018[2019] HKCA 99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8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94/2018

[2019] HKCA 9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29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1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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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LUI Yik ho (雷奕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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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9年8月28日
判案日期: 2019年8月28日

案書


1.我拒絕申請人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原審法官沒有誤解氯胺酮對申請人的影響。如果毒品的質量好,申請人確實會神智不清,這是申請人本人的證供。原審法官濃縮了的說法是要指出:申請人不知道涉案毒品的質量、不會貿然冒這個險。

3.申請人每天吸食5至6克氯胺酮,是他在警誡會面錄影時所作出的明確答案,當時由警員向他反問確認(記項145至148)。申請人要待作供時才修訂這個說法,原審法官有權不予信納。

4.總括而言,申請人指自己「心癮」起、在不知毒品質量即吸食後果下貿然下車吸食,是違反常理的。原審法官指申請人負擔不起自己的毒癖,亦有效回應了申請人有服用氯胺酮的習慣所可能帶來的疑點(吸毒者因經濟壓力而參與販運不足為奇)。

5.申請人毒品乃自用的說法一旦被拒納,案中餘下的不爭證據就是:夜深時分,申請人被發現於離家一段較遠路程(22分鐘)的偏僻公廁附近,形跡可疑,搜身後被發現的毒品更分開包裝成22小包和一大包。在這個情況下,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販運危險藥物,是無可批評的。申請人的家沒有包裝毒品的工具,並不是推翻這個裁決的有效理由。

6.我已在庭上向申請人發出過有關《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下的‘扣時’警告。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鄭國洪律師事務所轉聘李頌然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羅天瑋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