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約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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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與受害女子李小姐在同一商場內分別經營美甲店,兩人一直以來因業務利益而素有積怨。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60/2019[2019] HKCFI 188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Jul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0/2019

[2019] HKCFI 18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6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295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杜約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沈小民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19年7月1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9年8月28日

判案理由書


1.本案涉及襲擊他人導致造成身體傷害的指控。

2.上訴人與受害女子李小姐在同一商場內分別經營美甲店,兩人一直以來因業務利益而素有積怨。

3.案發當日 ( 2018年9月26日 ) 下午時分,當李小姐在上訴人店舖外看着手機時,突然遭一名女子掌摑,兩人因此而糾纏起來。隨即,上訴人與另一男子加入襲擊,男子推撞李小姐而上訴人則扯着她的頭髮踢她三下。事件最終驚動警方。

4.李小姐其後被送往醫院治療,傷勢包括右前臂瘀傷及頭皮有血腫。

5.警方只能拘捕上訴人歸案,另外兩人仍然在逃。她被控以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1],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審理,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即時監禁兩個月,並獲裁判官批准保釋等候上訴。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6.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古若蘭主要提出的上訴理據指裁判官過分着重在沒有挑釁的情況下,上訴人夥同另一男子加入以眾欺寡襲擊對方。古大律師認為本案的情況判處即時監禁並非唯一的選擇,她要求本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令。

7.裁判官量刑時說:

「在本案中,並無證據顯示李小姐首次被襲擊與被告人有關,所以該時段不應將她計算入內;而被告人所涉及之部份為當得悉李小姐被襲,她夥同一名男子上前施襲。本席認為本案之情節遠比一般日常處理的初則口角,繼而動武嚴重得多,原因為:

(1) 縱使二人早有積怨,但在李小姐最初被襲之前的一刻,並無向被告人或該行兇男子作任何挑釁或刺激他們之行為,所以並非受刺激下一時衝動失控下行事;

(2) 被告人把握機會,在乘人之危下施襲已屬嚴重,更差勁地更夥同男子加入以眾欺寡。」

8.代表答辯人的關高級檢控官指出本案確實存在不少加刑因素,上訴人並非被挑釁的情況下,亦即並非一時意氣而作出襲擊,夥同一男子乘人之危,以眾欺寡,行為卑劣,在光天化日公眾地方行兇,他認為裁判官採納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不為過。

9.古大律師不斷強調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他倆之間素有積極,因此上訴人只是一時意氣犯事,事前並沒有預謀。本席若沒有理解錯古大律師的意思,其實她是指上訴人一直對李小姐懷有怨憤,只是適逢對方在自己店舖門前給另一人掌摑而產生襲擊機會,因此並非有預謀行事。

10.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有否預謀也變得不太重要,因為明顯上訴人是對李小姐有相當惡意,當李小姐被人掌摑後,上訴人與一名男子隨即上前繼續襲擊她,可見他們只是等待時機出擊而已。

11.上訴人似乎並沒有把他倆之間的恩怨局限在自己方面,而是影響了其他人,例如他的男性友人明顯對李小姐也相當不滿,因此一有機會就二話不說便向對方作出襲擊。

12.雖然上訴人所承認的控罪指「她與其他兩位在逃人士襲擊對方」,但裁判官仍把第一位女子對李小姐的襲擊撇開不考慮,做法已對上訴人很有利。但無論如何,上訴人夥同一名男子襲擊剛剛受襲的另一名女子,做法卑劣,令人鄙視。

13.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見解-這樣的情節縱使是初犯者,判處監禁屬恰當,而以三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本席不認為過重。

14.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沈小民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彭耀光律師行轉聘古若蘭大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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