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毓桓 對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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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現就楊綺娜暫委審裁官 (“ 審裁官 ”) 的裁決申請上訴許可。

Case No.HCSA 13/2019[2019] HKCFI 218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Sep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13/2019

[2019] HKCFI 21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9年第13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29572號)

_________________

  何毓桓 申索人
   
  律政司司長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9年8月5日
判決書日期: 2019年 9月5日

引言

1.申索人現就楊綺娜暫委審裁官 (“審裁官”) 的裁決申請上訴許可。

2.審裁官於2019年2月28日剔除申索人於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的申請並命令他支付被告人訟費及利息。申索人其後申請覆核。審裁官於2019年4月11日覆核後維持原判。後於2019年5月27日,審裁官發下判決理由書 (“理由書”)。

背景

3.本案為一宗因懲教署署長作出的安排而衍生的薪酬索償。

4.本案背景簡列在理由書第3 – 4段如下:

“(1) 申索人是一名在囚人士。他指稱於2018年6月10日中午12時,當他正返回監獄工場時,被獄方職員從後推跌滾落樓梯8至10級,被送往瑪麗醫院救治,但其後反被控襲警。獄方於2018年6月11日至7月10日將申索人改為單獨囚禁 (後稱「單獨囚禁命令」),致使他薪酬被扣減。他現入稟申索570元應得薪酬。

(2)  被告人否認申索人指稱的損失,並指獄方是考慮到申索人的暴力行為,為了保障懲教人員和其他在囚人士的安全,而基於香港法例第234A章《監獄規則》第68B條「中止與其他在囚人士的交往」作出單獨囚禁命令。”

5.審裁官判決理由列於理由書第8至17段。

6.簡單而言,主要理由為懲教署是根據《監獄規則》第68B而作出單獨囚禁命令。審裁官指出此為一項行政命令,而申索人的申請是針對此項行政命令的合法性。由於這屬於公法領域,申索人必須首先就單獨囚禁命令提出司法覆核,而小額錢債審裁處是無司法管轄權處理司法覆核的案件。

上訴理由

7.申索人上訴申請書中列出的上訴理由為:

“(1) 審裁官嚴重扭曲本人申索時所取的法律觀點,硬將「人為錯失」與68B條例扯上關係,藉此迫令本人先作司法覆核,而拒絕受理申索。

(2) 審裁官自言申索涉及法律問題而沒有審核權不能成立的。

(3) 對第二證人呈堂供詞作出多次虛假陳述置若罔聞,對本人深存極大偏見,拒絕本人要求更換審裁官進行覆核聆訊,及作出兩次出爾反爾言論,令本人不公。

討論

8.申索人於2019年8月5日聆訊中作出陳述及逐點反駁理由書中所列事項。其後他又致信要求本席審閱所有他呈堂的證物尤其是C10至C12,C16至C18回應書,C22至C26陳述書及他寫給法官的信件。

9.本席同意審裁官所指,懲教署所作的單獨囚禁命令是根據《監獄規則》第68B作出的一項行政命令。申索人認為該單獨囚禁命令為 “人為錯失” 及審裁官扭曲他申索的法律觀點,但申索人並沒有列出他的法律理據。

10.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例列出,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11.本席考慮了申索人的上訴申請書中所列的理由,認為申索人的上訴理由並無顯示審裁官的裁決有任何法律上的錯誤,也沒有其他理由本席應批准上訴許可。在此情況下,本席撤銷申索人上訴許可的申請。

(朱珮瑩)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