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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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很簡單。鄭偉光(控方證人)在西環德輔道西均益大廈地下的「759阿信屋」任職售貨員。阿信屋營業時間為每日早上9時至晚上1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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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70/2019 [2019] HKDC 12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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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很簡單。鄭偉光(控方證人)在西環德輔道西均益大廈地下的「759阿信屋」任職售貨員。阿信屋營業時間為每日早上9時至晚上10時。 3.2019年1月26日晚上9時58分左右,阿信屋內並沒有顧客。控方證人把店鋪的捲閘降至半關狀態,然後上洗手間。數分鐘後,控方證人發現在收銀處有關的抽屜內一個載有現金港幣$20,000元的黑色膠袋不翼而飛。控方證人於是報警。 4.阿信屋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於2019年1月26日晚上10時許彎身通過那半關捲閘進入店鋪,並在收銀處的抽屜拿走一個黑色膠袋便離開阿信屋。 5.2019年1月29日,警方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德輔道西343 759嘅錢係我偷,我一時貪心。」 6.同日,被告在會面警誡下說出下列事情:
求情理由 7.辯方準備了一份書面求情陳詞。被告現年42歲,香港出生,中一程度,未婚。被告聲稱被捕前任職運輸工人,月入約$10,000元。 8.辯方指如果犯案者是機會主義者,一般的量刑可以下調。辯方引用兩宗區域法院的判案作為支持。 9.辯方說被告及時認罪,深感後悔。本案並沒有加刑因素。辯方說被告只是作為機會主義者單獨犯案,並非專業爆竊者。辯方亦呈上被告以及被告妹妹的求情信。 判刑 10.剛剛過了生日不久,現年43歲的被告在其認證口供指他在被捕前一直失業。在本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已經沒有毒癮。被告從1991年5月開始總共有二十五項定罪,當中六項是相同的爆竊罪。被告在2019年2月因盜竊罪而被判監4個月。經法庭查問下,被告理論上就該盜竊案在2019年4月離開監獄。控方不能夠確認被告是否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因此本席只能夠以有利被告的立場去作出判刑。 11.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因為一時貪念犯案,並不是有預謀,承諾不會再犯。他得到家人的原諒。被告所犯的過錯亦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被告的妹妹在求情信說,今次是她第一次為被告寫求情信。被告因為經濟困難和患病而逼於無奈犯案(註:在認證口供中被告說他沒有吸毒和沒有任何嚴重疾病)。 12.無論如何,被告並不是第一次犯案,求情信內容根本是樣辦式的說話。被告曾因爆竊罪而被判監,但被告並不懂得改過自新。經濟困難並不會,亦不應是犯案的求情理由。 13.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的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2年半。這是被告第七次干犯爆竊案,而被告亦成功偷取了2萬元現金,亦把這些失款大部分花光。 14.法理上,本席可以把刑期上調,但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仍然以2年半為起點。被告坦白認罪自然知道有刑期扣減,而本席亦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判被告入獄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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