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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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很簡單。鄭偉光(控方證人)在西環德輔道西均益大廈地下的「759阿信屋」任職售貨員。阿信屋營業時間為每日早上9時至晚上10時。

Case No.DCCC 270/2019[2019] HKDC 12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70/2019

[2019] HKDC 12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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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有勝 LEUNG Yau-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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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9年8月21日
出席人士: 唐俊㦤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許林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程競達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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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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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很簡單。鄭偉光(控方證人)在西環德輔道西均益大廈地下的「759阿信屋」任職售貨員。阿信屋營業時間為每日早上9時至晚上10時。

3.2019年1月26日晚上9時58分左右,阿信屋內並沒有顧客。控方證人把店鋪的捲閘降至半關狀態,然後上洗手間。數分鐘後,控方證人發現在收銀處有關的抽屜內一個載有現金港幣$20,000元的黑色膠袋不翼而飛。控方證人於是報警。

4.阿信屋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於2019年1月26日晚上10時許彎身通過那半關捲閘進入店鋪,並在收銀處的抽屜拿走一個黑色膠袋便離開阿信屋。

5.2019年1月29日,警方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德輔道西343 759嘅錢係我偷,我一時貪心。」

6.同日,被告在會面警誡下說出下列事情:

(1)2019年1月26日晚上10時左右,他行經阿信屋,看見該店的捲閘半關;

(2)他進入阿信屋後,沒有見到店內有任何職員或顧客;

(3)被告一時貪心,於是翻找收銀處的抽屜,拿走一個黑色膠袋,內有現金港幣$20,000元;

(4)在被告身上撿獲的現金港幣$388元是偷來款項的餘款;

(5)被告確認他是前述閉路電視片段所拍攝的犯案者。

求情理由

7.辯方準備了一份書面求情陳詞。被告現年42歲,香港出生,中一程度,未婚。被告聲稱被捕前任職運輸工人,月入約$10,000元。

8.辯方指如果犯案者是機會主義者,一般的量刑可以下調。辯方引用兩宗區域法院的判案作為支持。

9.辯方說被告及時認罪,深感後悔。本案並沒有加刑因素。辯方說被告只是作為機會主義者單獨犯案,並非專業爆竊者。辯方亦呈上被告以及被告妹妹的求情信。

判刑

10.剛剛過了生日不久,現年43歲的被告在其認證口供指他在被捕前一直失業。在本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已經沒有毒癮。被告從1991年5月開始總共有二十五項定罪,當中六項是相同的爆竊罪。被告在2019年2月因盜竊罪而被判監4個月。經法庭查問下,被告理論上就該盜竊案在2019年4月離開監獄。控方不能夠確認被告是否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因此本席只能夠以有利被告的立場去作出判刑。

11.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因為一時貪念犯案,並不是有預謀,承諾不會再犯。他得到家人的原諒。被告所犯的過錯亦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被告的妹妹在求情信說,今次是她第一次為被告寫求情信。被告因為經濟困難和患病而逼於無奈犯案(註:在認證口供中被告說他沒有吸毒和沒有任何嚴重疾病)。

12.無論如何,被告並不是第一次犯案,求情信內容根本是樣辦式的說話。被告曾因爆竊罪而被判監,但被告並不懂得改過自新。經濟困難並不會,亦不應是犯案的求情理由。

13.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的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2年半。這是被告第七次干犯爆竊案,而被告亦成功偷取了2萬元現金,亦把這些失款大部分花光。

14.法理上,本席可以把刑期上調,但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仍然以2年半為起點。被告坦白認罪自然知道有刑期扣減,而本席亦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判被告入獄2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