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 對 肖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40/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ugust 2019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周博芬.
Family law – Custody – Access – Best interests of child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 Domestic violence – Supervision order – Child welfare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District Court – Child prefers mother, fears father due to witnessed violence – Respondent granted sole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 – Petitioner granted defined access – Supervision order made for 9 months
Legal issues: Custody and Care and Control · Access Arrangements · Supervision Order
Outcome: Respondent granted sole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 Petitioner granted defined access; Supervision order made.
Cites 2 cases
|
FCMC 940 / 2017 [2019] HKFC 2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7年第94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判案書 ------------------------- 引言 1.在本判案書,呈請人(“男方”)與答辯人(“女方”)要求法院裁決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及探視安排。 背景 2.2006年6月7日,男方與女方在中國銅仁地區民政局合法結婚。2017年1月23日,男方以「行為」為由向法院提交離婚呈請書,法院至今仍未頒發暫准離婚令。 3.審訊時,男方與女方分別42歲及39歲,男方任職兼職攝影器材營業員,女方任職麵包店營業員。他們育有一名兒子(“兒子”)。兒子於2006年12月份出生,現年12歲,在本學年就讀小六。 4.雙方同意,女方於2015年12月單方面將兒子帶離婚姻居所,至今兒子仍與女方同住。男方不滿兒子自離開婚姻居所後,對他和祖母的態度改變,兒子與他如陌路人,每次探視只進行少於1小時。 有關子女的申請 5.男方不滿女方在婚姻期間賣淫,反對由女方照顧管和管束兒子。男方重提女方在離開婚姻居所前的不是,包括她與男方的母親(“祖母”)的金錢糾紛。女方認為男方未能適切地照顧兒子,兒子已適應新生活,希望可以維持現狀。男方與女方均要求法院頒令自己可獲兒子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對方則有界定探視權。 6.有關兒子的安排,法庭分別索取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精神科報告。社會福利調查主任(“鄭主任”)於2017年7月3日撰寫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臨床心理學家(“羅醫生”)於2018年3月29日撰寫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心理報告”)。 7.法院於2017年9月19日進行子女糾紛排解聆訊。 證人 8.本審訊共有5位證人作供:男方、女方、社會福利調查主任(鄭主任);臨床心理學家(羅醫生)及祖母。 適用的法律原則 9.法庭須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考慮對家庭子女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
10.雖然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因素未正式納入有關法例,本席採納以下各項為考慮因素:
11.在H v N [2012] 5 HKLRD 498一案中,高等法庭法官潘兆初(當時官階)確認,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法庭可以,但並非必要只考慮上述清單。由於這個清單並非涵蓋全面和徹底的事項,在應用這個清單時,法庭並非需要逐一考慮清單中的每一個因素。法庭要顧及清單內沒有提及的因素,包括個案的所有情況。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2.鄭主任在調查報告中提及男方與女方的婚姻生活及關係,內容與心理報告大同小異。在此補充,當女方自2015年12月份將兒子帶離婚姻居所後,雙方曾於2016年6月中申請調解服務,因為當時雙方關係惡劣,被評估為不適合接受調解服務。 13.鄭主任曾到訪男方現居住的長沙灣公屋單位,鄭主任指環境清潔舒適,設有三間睡房,一間是男方的睡房;一間是兒子未搬出前所使用的睡房,睡房佈置一直保持原狀,男方希望兒子回家時有親切感;第三間睡房準備給祖母留宿之用,方便照顧兒子。 14.至於女方目前生活狀況,鄭主任指女方用大部份時間照顧兒子。女方與兒子租住沙田一單位,她以出售與家人合資的國內物業的款項應付日常生活開支。自2017年6月,女方聘請一位印尼籍傭工協助做家務及照顧兒子。在2017年5月23日,鄭主任到女方家做家訪,當時女方在廚房準備晚餐,兒子在房中獨自温習功課。晚膳時,兒子與女方有講有笑,關係融洽。 15.女方向鄭主任表示,在上學的日子,她於早上6時弄兒子起床,兒梳洗及換校服後,印尼傭工準備早點給兒子食用。兒子每天早上7時20分前抵達學校,放學後約5時返回家中温習。晚膳後大約8時睡覺。兒子在週末會參加英文補習班。女方與兒子在假期時會游泳、打球或參加家庭聚會。兒子向女方表示喜歡這些活動。 16.鄭主任指,兒子現時就讀小學四年級,平均分達65分以上,操行評給B或B+。老師給予評語「待人謙和,循規蹈矩」。 2016年7月,兒子榮獲品德進步奬。談及此事,兒子表現開心。 17.當鄭主任撰寫調查報告時,男方透過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介入與兒子進行3次探視,分別為2016年10月30日、12月11日及2017年1月27日,可是每次探視只維持大約15分鐘。據鄭主任了解,社工於每次探視時均陪伴兒子,大部份時間兒子對男方冷漠。兒子說,他只同意與男方見面,但不會跟他談話。兒子只埋頭做功課,男方嘗試逗他玩、談話,兒子都不作反應。在最後一次探視(2017年1月27日),因接近農曆新年,男方給兒子紅封包,在社工鼓勵下,兒子才對男方說恭賀說話並收下紅封包。兒子堅決拒絕再與男方進行探視。 18.社工向兒子讀出由男方寫給他的慰問信,兒子再次表示害怕男方。兒子憶述親眼目睹男方對女方施行家庭暴力,他認為男方說話大聲及兇惡,年時幼曾在他做功課時兩次拍打他的頭部。 19.社工與女方多次鼓勵兒子與男方進行探視。經過多番努力,兒子在2017年6月24日終於同意再接受男方的探視。鄭主任觀察,兒子只跟男方進行5分鐘探視。兒子從書包拿取自己的英文書本低頭做功課,男方取出手機播放動漫短片,兒子繼續低頭做功課,並沒有回應。5分鐘後,兒子立即收拾書本,堅決離開。 20.男方說,他只是管教兒子時語氣較嚴厲。從前兒子喜歡跟他出外遊玩,關係良好,現在兒子的態度變得如斯決絕,男方感痛心及失望。男方認為這是女方一手做成的。男方強調女方曾經從事色情事業,他擔心兒子與女方一起生活會身心受不良影響。男方認為如他未能獲法庭判兒子照顧及管束權,他希望兒子入住寄養家庭,並能每月探視兒子3次。 21.女方強調她並未有從事任何色情事業,只是當2015年12月離開婚姻居所後,她要維持生計所以曾做按摩師賺取生活費。女方向鄭主任透露,她正計劃與姊姊合作經營麵包店,工作時間較彈性,方便照顧兒子。女方與男方溝通有困難,希望獲得兒子的獨有管養權。 22.在鄭主任撰寫本報告時,兒子已與女方居住近1年多,兒子獲得妥善照顧。女方持信心可以繼續照顧及管教兒子。女方承諾男方可以自由探視兒子,並且盡力安排及鼓勵兒子與男方見面。 23.鄭主任了解兒子的想法,兒子喜歡現時的居住環境、照顧安排,他滿意女方與自己玩球類活動,也喜歡與女方出席親友聚會。兒子多次向社工表示,每次見到男方後便會做惡夢,他拒絕與男方見面、生活。每當兒子知道已安排與男方探視時會感到焦慮,他明白不可完全斷絕探視,只希望每年與男方進行一次探視。 24.鄭主任綜觀以上調查所得,她指男方與女方各自於不同環境及地域成長,各自的生活習慣及照顧兒子的理念不同,因此對對方不滿。鄭主任認為,男方與女方同樣痛愛兒子,希望取得他的管養權。因為男方與女方關係惡劣,拒絕與對方合作,所以共同管養兒子並非最理想安排。 25.鄭主任補充,男方與女方均希望兒子健康快樂地成長。目前,父子感情疏離,兒子表明喜歡現時的生活安排。女方願意盡力照顧兒子並為男方安排探視。母子關係密切,女方一直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她適切地照顧、安排及計劃兒子的生活。鄭主任在調查報告中建議,女方享有兒子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男方享有兒子的界定探視權。每月最少有一次的探視權利,會面地點在社會工作主任辦事處,探視的日期與時間由男方、女方及社會工作主任協議安排。鄭主任建議兒子需接受臨床心理學家服務,建議法院頒令,為期9個月的監管令及6個月後由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再提交進度報告。 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26.羅醫生指出,兒子對男方十分抗拒,兒子拒絕與男方接觸,羅醫生亦未能與兒子及男方安排共同會面。羅醫生只可以單獨會見男方、女方及兒子。羅醫生與兒子的心理輔導醫生了解他的情況。 27.羅醫生闡述男方與女方的背景與鄭主任所述的大同小異。女方指她與男方自2000年認識,2006年成婚。女方一直在深圳居住,照顧兒子。直至2010年,她和兒子獲批單程證到香港與家人團聚。自始在婚姻居所居住,她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女方埋怨男方絕少支付家庭開支,須由女方及她的母親支付。女方不滿男方常因極小事向她發難,初時口角,繼而動武,演變成家庭暴力。男方在兒子面前向她施行暴力,兒子目睹一切。 28.男方指女方未獲批雙程證時,他常到深圳照顧兒子。男方支付兒子一切開支,包括尿片及配方奶粉等。男方亦不滿女方常因小事動氣,亦因為此,男方感到女方對他極為不尊重。男方指女方常參與麻雀耍樂,忽略做家務。男方反駁他並沒有向女方施行暴力,反之是女方在雙方發生口角時向他施襲。雙方曾在兒子面前動粗。 29.女方解釋,2011年女方打算與男方分居,女方於是搬到深水埗一間房間居住。女方承認,為生計她需要從事按摩指壓工作,出售衣物賺取收入。女方的母親及姐妹偶然會協助女方照顧兒子,但兒子隅爾在托兒所暫托。女方指,雖然她與男方仍然有衝突,但她仍然希望給予兒子一個完整的家庭,不希望與男方離婚。因此,女方不間斷地遷回婚姻居所居住。2014年,當兒子升讀小二,男方成功獲派長沙灣一公屋單位,她與兒子搬到長沙灣婚姻居所與男方居住。 30.2015年2月,女方在一次回鄉探親回港後,她發現婚姻居所的大門更換了門鎖,並已鎖上,男方拒絕女方返回婚姻居所。自此,女方不能與兒子接觸,她只能到兒子的學校與兒子見面。女方發現兒子變得消瘦,面色蒼白,女方懷疑兒子營養不良,兒子亦向女方說他十分害怕男方。女方再發現兒子上學經常遲到,在校成績一落千丈。於2015年中,她重返回婚姻居所居住。同年12月,女方不能再忍耐男方,女方單獨帶兒子離開婚姻居所,她替兒子申請轉校,拒絕男方接觸兒子。女方指兒子十分害怕男方,兒子不容許她在自己面前提及男方。每當兒子見到男方後,他會做惡夢。雖然如此,經社工協助,女方仍鼓勵兒子與男方見面。 31.男方反駁,女方擅自將兒子帶走,是為了方便她自己從事賣淫工作。男方不相信女方售賣衣服賺取生活費,他指斥女方售賣性感衣服予性工作者,自己亦從事賣淫工作。男方不滿女方將兒子送往托兒所。雖然如此,男方仍希望一家團聚。男方將婚姻居所裝修,適合女方與兒子一同居住。可是,男方發現在2015年2月,女方撒謊回鄉探親,其實在港賣淫。男方對女方十分失望,拒絕女方返回婚姻居所居住。祖母成兒子的主要照顧者。男方形容兒子學業成績雖然低於平均水平,但仍然理想。有時候,男方對兒子拒絕完成功課亦感到氣餒,後來男方發現女方態度軟化才容許女方返回婚姻居所居住。 32.男方指斥女方在2015年12月,兒子生日後單方面將兒子帶離婚姻居所,替兒子轉校,並與他斷絕所有聯絡。最後,由私家偵探調查下男方得悉女方與兒子的居住地點,男方與他的姊姊到兒子的學校,當兒子見到他倆隨即哭起來。可是兒子每次見到男方也情緒波動,並且抗拒男方。男方認為女方常給負面訊息影響兒子,導致兒子對他抗拒。 33.至於兒子,羅醫生面見兒子時,兒子並沒有太多面部表情,雖然兒子的反應簡短,但可以清楚說出自己的想法。兒子態度合作,情緒穩定。羅醫生與兒子建立信任後,嘗試了解兒子的想法。羅醫生發現,每當兒子提及男方,兒子表現沮喪及懊惱。兒子只可以在重覆提問下回答羅醫生對男方的想法。因為男方常高聲及粗暴地對他說話,他不喜歡男方。當兒子見到女方後,兒子放鬆並自發地擁抱女方。兒子對羅醫生說,自己的家人只有女方、外婆及姨姨。兒子並不認為男方與其家人是他家庭的一部份。兒子對女方感覺正面,對男方負面。 34.兒子目睹男方對女方施暴,他也不希望多說。兒子害怕男方,當男方在沒有事先通知下到學校與兒子見面,兒子會感到不安。兒子唯一感到男方正面的行為只是男方買玩具給他。兒子說他並不喜歡男方買給他的玩具,相比下,他反而較喜歡與同學打乒乓球。兒子明白探視的重要性,他為避免女方被法院判處監禁,他才同意與男方進行探視。 35.兒子拒絕與男方共同與羅醫生會面,兒子也不願意與羅醫生會面,兒子形容自己是被迫出席今次的會面。兒子同意,他是希望與男方以書信來往。 36.羅醫生向曾醫生,兒子的臨床心理學家了解,曾醫生自2017年10月向兒子提供臨床心理服務,曾醫生亦同意兒子對男方持強烈抗拒感覺,兒子不希望提及他與男方的關係。 37.女方的姊姊經營一所麵包店,女方現時在該麵包店工作。女方聘請了一位外籍傭工協助照顧兒子。現時兒子作息規律,大約每天6時起床,8時半就寢。兒子的學業成績有進步,他喜歡打乒乓球。女方每次提及兒子需與男方進行探視時,兒子表示極度驚慌,十分抗拒。女方鼓勵兒子與男方會面,兒子只會用手蓋上耳朵,並且動氣。女方承認因為帶給她痛苦的回憶,她憎恨男方,雖然如此,女方同意兒子應該與男方進行探視。 38.女方認為男方有情緒問題,她不認為男方適合照顧與管束兒子。男方反駁女方常給兒子一些負面訊息,尤其女方從事賣淫工作,對兩性的價值觀較為寛鬆。男方認為女方未能就道德方面好好教育兒子。 39.歸納以上資料,羅醫生認為男方與女方曾有一段不愉快的婚姻,令兒子現時抗拒男方。兒子成長期間,除了數月由男方及祖母照顧外,兒子一直由女方照顧。兒子對女方態度正面。就兒子角度而言,女方給予他穩定的環境,母子關係比父子關係好。由於兒子自小目擊家庭暴力,兒子視男方性格衝動,脾氣暴躁、粗暴,構成他對男方產生厭惡及抗拒感。自然地,兒子與女方較親近。 40.羅醫生探討女方離間兒子與男方的可能性。羅醫生認為沒有證供顯示女方離間男方與兒子的感情,女方在男方探視一事上表現合作,主動鼓勵及說服兒子與男方進行探視。女方積極鼓勵兒子參與心理治療。因此,羅醫生認為兒子對男方的抗拒感大多於因為兒子自幼兒開始目擊雙方的暴力行為。就女方與男方現時及持續的爭拗,包括兒子的管養權問題,令兒子對男方與女方的衝突感到厭倦及困擾。兒子逃避談及他與男方的管養問題,亦在父母雙方爭拗中感到無助。羅醫生認為兒子長期欠缺一個平穩和諧的家庭環境成長,因此,現時兒子與女方的生活穩定,成績理想,甚少缺席上課,生活作息定時。兒子希望維持現狀,拒絕作任何改變。羅醫生也同意女方較能夠照顧兒子,兒子也較喜歡與女方相處。 41.羅醫生認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女方的言行對兒子產生負面影響。羅醫生補充,雖然男方關心、痛錫兒子,但男方欠缺理解兒子的實質需要。 42.羅醫生總結,女方是照顧兒子的較佳人選,兒子對男方的抗拒感並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因為男方與女方長期在鬥爭中,所以令到兒子對男方的感覺每況愈下。羅醫生最後建議,當有關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安排定案後,兒子能夠與他比較喜歡的人居住,這可能協助減低兒子與男方進行探視的抗拒感。 男方的證供 43.男方在誓章中主要訴說女方的不是,斥責女方從事色情行業,曾在2014年12月辯稱自己到內地探親,將兒子留在婚姻居所由男方照顧。男方指女方其實到外從事賣淫工作,更用兒子的學校練習薄記錄賣淫的資料。男方又指女方將兒子送往補習社寄宿,令兒子沒有適當照顧達兩年半之久。兒子跟男方說,在寄宿期間他十分驚慌。 44.男方指他和祖母希望兒子有一個完整的家庭,屢勸女方停止從事賣淫工作,可是女方仍然繼續。男方與祖母十分失望。 45.男方認為女方是一位拜金主意者,她並沒有參與兒子的成長。男方認為女方從事色情行業,足夠證明她的人格低劣、思想敗壞,根本不適合和兒子一起生活,影響兒子成長發展。男方不滿女方經常早上約11時便離開家中,直至零晨二時才返家,她沒有負責照顧兒子。祖母因此肩負照顧兒子的責任,男方則負責協助兒子做功課及温習。過時過節,女方亦沒有返回婚姻居所,只是男方、兒子及祖母一起渡過。 46.男方希望兒子可以由他照顧及管束,他已為照顧兒子做好準備。自2017年10月份開始,男方尋找兼職工作,希望可以在資源較充裕的情況下令兒子在一個正常、安全、温暖的環境下成長,並與祖母一起過快樂的生活。男方十分掛念兒子,所以緊張兒子的管養權安排。 祖母的證供 47.祖母支持男方申請。祖母斥責女方,當兒子5歲大的時候,將兒子送往補習社寄宿,令兒子身體消瘦,得不到適當的照顧。祖母說,直至長沙灣公屋入伙後,女方才請她協助照顧兒子,當時女方說,可以支付祖母每月4,000元家用,隨後祖母發現女方打扮妖冶,化濃妝,通常在零晨2時後才回家,祖母亦認為女方從事賣淫工作。祖母相勸女方不要繼續從事色情行業,女方辯稱她只在美容院工作。祖母並不認為女方是兒子的合適照顧者。 女方的證供 48.女方在誓章中訴說,在婚姻期間,男方時常無緣無故地向她施襲,令她在婚姻居所中生活提心吊膽。當時她並沒有能力帶兒子離開婚姻居所,從新生活,所以到最後雖然曾離開婚姻居所生活一段時間,最後亦為了兒子可在一個完整的家成長的基礎下返回婚姻居所生活。 49.女方不滿男方在婚姻居所生活時脾氣暴躁,常用電鑽、鐵鎚打爛傢俬。男方常常在晚上聽音樂,高聲唱歌及拍掌,令女方與兒子往往至零晨4時至5時方可以入睡。因為噪音問題,女方曾經報警求助。 50.女方同樣斥責男方沒有好好照顧兒子,男方沒有支付家用,女方需要負擔家庭開支。女方曾經營時裝店,生意理想,卻每天受男方壓力。女方指兒子從小已目睹男方表現兇惡,時常與她對罵,大吵大鬧。 51.女方希望她與兒子可以在一個舒適、空氣好的環境生活及成長。審訊時,女方表示兒子在她的照顧下成績理想,英文科考試可達90分,現時擔任學校乒乓球隊成員,榮獲奬項。 52.現時女方在姊姊開設的麵包店工作,兒子放學後有時會到麵包店一起做麵包,生活愉快。女方僱用一位印尼籍外傭照顧兒子起居飲食。兒子生活作息有規律,每天早上六時起床,梳洗後温習中英文單詞,大約7時用早餐,7時30分乘校車到學校。中午外傭送午飯到學校。放學後,兒子參加數學補習班,現時是學校乒乓球校隊,也兼任圖書館管理員。 53.女方工作時間有彈性,隅爾接兒子放學,其餘時間由外傭接送。晚上由外傭預備晚膳,女方與兒子一起在家中用膳。放假時,女方與兒子會出外看電影、游泳、逛公園或踏單車、與兒子練習乒乓球。 54.女方指,男方往往無緣無故斥責別人,長年累月令兒子害怕,但她承諾會鼓勵兒子與男方探視。女方接受由社工安排的探視。女方同意兒子需要參加心理輔導療程,與心理學家合作,協助兒子。 本席的意見 55.本席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1)(a)(i)條,以未成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包括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建議。 56.首先,男方、女方及祖母在審訊中提及一些事實爭議:第一,祖母提及女方曾向她提出借貸港幣50,000元才容許兒子與祖母見面。女方否認並反駁該款項是用來在內地置業。雖然她與男方已離異,但女方已將港幣10,000元歸還祖母;第二,男方指女方從事賣淫行業,人格低劣,不適宜照顧兒子。男方呈上女方的照片(其中包括一些不雅相片)及短片證明女方賣淫。女方否認男方的指控。 57.本審訊是為兒子作最佳安排,不論男方、女方及祖母互相的指控,本席認為這樣始終是成年人之間的瓜葛,本席認為與兒子的管養、照顧管束及探視之安排無關,不適合作事實裁決。 58.本席須以兒子的最佳利益為考慮,就兒子的管養、照顧、管束及探視作安排。 59.雙方關係惡劣,互相指責、對立,完全不能溝通,遑論彼此信任。在調查報告、心理報告中明顯見到男方與女方自2015年12月份,女方帶兒子離開婚姻居所生活後,男方斥責女方從事色情行業,女方亦不滿男方的生活習慣及作息時間。雙方認為對方不適合與兒子生活。 60.在審訊過程中,不論主問、盤問或是覆問,男方、女方與祖母均在互相對罵、爭吵,情緒激動。本席需要多次休庭讓各人冷靜。 61.男方認為他自己應可享有兒子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他是較適合照顧兒子的人選。男方作供時稱,為了可以有更多時間照顧兒子,他已任職兼職攝影器材營業員。他工作時間有彈性,每星期工作時數也可以自行決定。雖然男方認為長工比兼職較為理想,如果兒子可以由他照顧及管束,他做兼職工作能夠讓他騰出更多時間與兒子相處。男方保留婚姻居所中兒子房間的陳設,希望兒子回到婚姻居所與他居住時更加有親切感。在照顧兒子的方案中,祖母可以成為另一主要照顧者。祖母雖然年屆七十,但她身體健康。祖母對兒子的起居飲食甚為熟悉,較早前亦兼負照顧兒子的責任。男方具備適當客觀條件照顧兒子。 62.本席明白,男方痛錫兒子,不論在審訊中或是提訊、預審,雙方經常在法庭內發生口角。雙方的溝通亦存障礙,在本審訊中顯然易見。男方與女方既不能合作,亦放不下己見為兒子的重要決定作出適當安排。因此,雙方不適宜共同管養兒子,照顧管束的責任必須頒予同一方。 63.在照顧及管束方面,本席考慮雙方與兒子的關係。正如鄭主任及羅醫生所說,兒子滿意現時與女方生活,兒子向鄭主任及羅醫生分別明確地表示,他不希望與男方進行探視。就兒子對父母的關係中,他與母親的關係較好,女方亦關心兒子,她倆相處融洽。 64.本席再考慮男方或女方有否替兒子的生活作安排。自2015年12月份,兒子已隨女方離開婚姻居所,男方的確未有充份機會替兒子安排他的學校事宜、技能發展以及其他生活上重要的決定。正如鄭主任作供時說,女方的確為兒子作出不同程度的照顧及安排,兒子校內成績明顯進步,兒子也成為該校的乒乓球校隊隊員,屢次獲奬。兒子作息時間定時,生活亦有規律,鄭主任同意女方為兒子的安排到位。 65.兒子已是一個12歲的年青人,他有自己的想法。考慮兒子對父母的關係及女方對兒子生活的安排外,鄭主任認為法院必須尊重及考慮兒子個人的意願。在調查報告及心理報告中兒子對鄭主任及羅醫生分別表示他抗拒男方。羅醫生解釋因為兒子自小已目擊男方與女方的暴力行為,自始構成他對男方的負面情愫。兒子評價男方為人暴躁,脾氣暴燥。兒子抗拒男方,產生恐懼感。兒子向鄭主任說每年只希望與男方進行一次探視,逃避男方。 66.兒子從少欠缺一個穩定及關係和諧的環境下成長,現時生活穩定,正是他所希望的。本席同意羅醫生所說,女方離間男方兒子感情並不成立。本席同樣接納鄭主任及羅醫生的建議,女方應該是兒子的較佳照顧者,女方應可享有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67.至於探視安排,本席接納女方從未間斷地鼓勵兒子與男方進行探視。本席明白現時兒子已是一位12歲的年青人,有時候女方鼓勵兒子與男方探視的時候會遇到一定的難度。雖然如此,本席認為男方應繼續與兒子嘗試進行探視。正如男方作供時提出,他希望每三個星期與兒子進行一次探視。本席同意鄭主任所言,現時兒子對男方極度抗拒,在過往一年多的探視安排改變實在不大。鄭主任希望以循序漸進的模式給予多些時間及機會男方與兒子接觸,即使兒子繼續抗拒男方,態度不變,男方需繼續嘗試,堅持探視。鄭主任亦同意男方可嘗試每月與兒子進行兩次探視。本席加以鼓勵。 68.鄭主任澄清,她認為本個案兒子並不能夠在短時間改變他對男方的看法。鄭主任認為法院需要頒發監管令,探視除了可安排在社工主任辦事處進行探視外,亦可以到「親籽薈」進行。 69.籍此一提,雖然現在兒子對男方的確存在一定的抗拒情緒,本席希望男方並不要因為兒子抗拒自己而放棄探視。男方與女方離異已成事實,希望雙方可以明白在現階段互相斥責對方過往的不是,實在對男方與兒子的關係並沒有益處,反之,這做法會再拉遠父子之間的距離。本席希望男方可以多忍耐,雖然探視有時只可以進行5分鐘,男方可考慮多寫「家書」給兒子說出自己心中的說話。本席相信,女方樂意替兒子接收這些信件。女方亦可以從旁協助,將該信件讀給兒子聽。 70.本席建議,男方可以在每次探視之前為兒子寫一封家書,希望兒子從家書中了解男方的想法,期望在將來可以改變兒子對男方的看法。就探視安排而言,本席認為維持男方與兒子的界定探視為一合適做法,男方可以與兒子每月進行兩次界定探視。 71.本席同意鄭主任的建議,現個案需要頒布監管令,探視安排除鄭主任外,亦可轉介其他社會工作主任安排日子、時間及地點。 總結 72.本席頒布以下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94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