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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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多項控罪,包括「以欺詐手段取得財產」、「無牌駕駛」和「無第三者保險」等,案件在去年5月5日提訊,裁判官批准他以5萬元現金和其他條件保釋。案件經幾次提訊押後到9月4日再提訊,上訴人當天缺席,裁判官 王證瑜 發出拘捕令。直至今年2月22日,上訴人涉另一案件被捕,翌日帶到法庭,裁判官命令全數充公他的保釋金。他不服這命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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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39/2019 [2019] HKCFI 20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充公保釋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139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2011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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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多項控罪,包括「以欺詐手段取得財產」、「無牌駕駛」和「無第三者保險」等,案件在去年5月5日提訊,裁判官批准他以5萬元現金和其他條件保釋。案件經幾次提訊押後到9月4日再提訊,上訴人當天缺席,裁判官王證瑜發出拘捕令。直至今年2月22日,上訴人涉另一案件被捕,翌日帶到法庭,裁判官命令全數充公他的保釋金。他不服這命令,提出上訴。 2.根據上訴人的書面理由[1],他在保釋期間一直擔心妻子的病情,又要照顧7歲兒子,所以沒有依時到法庭。他指妻子患精神病多年,2018年情況轉壞,兩度入深切治療部。希望法庭考慮酌情充公部份保釋金,讓餘額可用作妻子的醫藥費。 3.上訴人指出去年12月,妻子曾回內地治療。現已回港向私家醫生求醫,每次醫藥費約$3000,每隔個半月覆診。妻兒現由母親照顧,生活暫由母親經濟支持,已申請綜援,正等待結果。妻子已在政府醫院求醫,排期至2021年11月。 4.裁判官指上訴人在去年3至4月期間,8次用空頭支票,訛稱買車,騙取8輛私家車,總值約38萬。上訴人曾有多次同類案底,包括「欺詐」、「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和「盜竊」等罪而判入獄。他曾在2009、2011和2017年分別5次沒有依時向警方報到,棄保潛逃。 5.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為擔心妻子病情,怕被還押而缺席聆訊並不合理。他一直獲批准保釋,擔心還押不可信。而且他缺席聆訊近6個月,直至涉另一宗「訛騙」案被捕才揭發身份,並非主動到法庭自首。上訴人以往已幾次棄保潛逃,明知法庭會充公保釋金,現在又說保釋金需用作醫藥費,裁判官認為他明知故犯,解釋不合理。所以,命令全數充公保釋金。 6.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與原審時相若,都是擔心妻子病情,想照顧妻兒而缺席。不過,根據上訴人的講法,他妻子已患病多年,一直接受藥物治療,而他在妻子患病期間,2018年3至4月仍重複犯案,直至今年2月更因涉另一「訛騙」案件而被捕,本席認為他擔心妻子的講法不可信。至於他擔心案件提訊時可能被還押,實沒有根據。 7.根據高級檢控官岑穎欣的陳詞[2],上訴人在2018年5月5日案件初次提訊時主動提出以5萬元現金保釋,就算真的須要支付妻子醫藥費,期間大可向法庭提出調低保釋金額。何況,上訴人妻子患病多年,長期食藥覆診[3],醫藥費問題應已有解決辦法,但卻在棄保潛逃後才提出取回保釋金支付醫藥費實不合理,本席不相信這理由。 8.上訴人妻兒已申請綜援,正等待批核,相信很快便可解決生活問題。他的妻兒現由母親照顧,生活也得母親支持,暫時沒有問題。 9.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看法,上訴人咎由自取。充公保釋金非常合理,現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頴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