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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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好直接的理由,觀乎那個擺設,就如主控官所說,並非一個普通的拜祖先或拜土地公或灶君的擺設,看上去有刀,有些好特別,古靈精怪,或有古字的符號、文字,那些物品好明顯是用於一個儀式中,這個儀式根據控方即使把控方案情推到最高,就是第二被告跪下,又裝過香,又弄熄過支香,又說過第二被告是結拜兄弟,又知道阿得的背景。不過第二被告知道阿得的背景都要分兩樣事情,他既是和勝和的會員,又是該區陀地。根據三合會專家所說,陀地通常有三合會背景,但這個好明顯就是未必一定有三合會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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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36/2018 [2019] HKDC 12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3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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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本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好直接的理由,觀乎那個擺設,就如主控官所說,並非一個普通的拜祖先或拜土地公或灶君的擺設,看上去有刀,有些好特別,古靈精怪,或有古字的符號、文字,那些物品好明顯是用於一個儀式中,這個儀式根據控方即使把控方案情推到最高,就是第二被告跪下,又裝過香,又弄熄過支香,又說過第二被告是結拜兄弟,又知道阿得的背景。不過第二被告知道阿得的背景都要分兩樣事情,他既是和勝和的會員,又是該區陀地。根據三合會專家所說,陀地通常有三合會背景,但這個好明顯就是未必一定有三合會背景。 2.即使本席假定第二被告見到牌上寫有「新丁鄭偉傑」,之後依然繼續裝香,跪下又做過儀式去弄熄香,這個最終推到控方的最高點,就是第二被告可能加入某一個組織或同阿得是一個結拜,做一些事,這些事相信都未必一定是好光明磊落的事情,看來,因為那些擺設看上去是有把菜刀,整體的感覺應該都不是一般人作祈福那類。不過話雖如此,第二被告如果參加一些如此的邪教或組織,而那類邪教組織就並非控方的舉證基礎,控方並非指第二被告參加一個邪教的入會儀式,而是這個儀式看來可能會與三合會的儀式相似。 3.不過控方單憑專家,他認得是三合會的儀式是沒有問題。但作為一個平常人,以第二被告來說,根據第二被告自己所交代的背景,第二被告並非如那個專家一樣,對這方面有特別的認知或訓練。如果沒有證供顯示是直接有人告訴第二被告,或第二被告是自己坦白招認過知道這個入會儀式,而繼續參與。控方要證明其實真是並非容易,雖然控方都好努力去做,但證供歸證供,證供就只有這些,如果超越證供,法庭亦不能夠作無限的聯想。 4.當然,對於本席等見過這類案件,譬如審過案的人士,本席覺得都很像三合會的儀式,不過如果作為第二被告一個普通人,又沒有特別交代背景的,如果說這樣就是有人告訴第二被告入會,這個就未免好像跳了一步。即是當然,就算第二被告是在一個有三合會儀式擺設的地方,同阿得進行一個結拜或稱兄道弟,這都未必一定是加入三合會,就算是新丁,亦可能是加入某一個組織,甚至做阿得的陀地所做的一些壞事,但這並非控方的舉證基礎。這不是一個道德的審判,第二被告自己參加甚麼是有自由,不過如果舉證到第二被告參加三合會儀式,第二被告就要被定罪。 5.對於法庭的存疑,其實主控官陳大律師已經相當清楚,盡力去嘗試將控方案情舉證的效力推到最高點,不過始終不足夠,本席始終懷疑第二被告是否認知那是一個三合會的入會儀式,這點本席有保留。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本席裁定第二被告就這項控罪不成立,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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