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威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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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4/2019 [2019] HKCFI 22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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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被控販運26.4克「冰」罪,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他販毒罪不成立,但一致裁定他藏毒罪成立。 2018年5月3日凌晨十二時許,警員在元朗朗善邨善勇樓附近一個公園執行職務,警員坐在長凳監視,見被告人將一煙盒拋入草叢。後來,被告人折返拾起該煙盒,行前幾步又把煙盒拋入一架綠色單車後尾籃。 稍後,警員上前截查被告人並拘捕他。另一警員到該綠色單車撿獲煙盒,在被告人面前打開,發現內有兩小包晶狀固體「冰」,共重約26.4克。該煙盒外面有被告人的DNA,裝著「冰」的膠袋外面近封口處也有被告人的DNA。 被告人現年32歲,他於1990年從內地來港與家人團聚,受教育至中三,案發前是裝修工人,日薪700元。被告人在單親家庭長大,經常與不良朋友為伍,多次犯罪,更染上毒癮。被告人自2006年開始吸食「K」仔和「冰」,有多次犯罪紀錄,包括盜竊、藏毒和搶劫等。被告人曾於2016年和2017年入戒毒所,他宣稱自2018年初轉為吸食「冰」。戒毒所醫生認為他已沒有毒癮,不適合入戒毒所。 被告人在被捕後一天在懲教署驗尿,報告顯示他的尿液有安非他明,本席接受這顯示他有吸食「冰」的習慣。根據被告人的證供,他藏有「冰」的份量最少足夠他吸食約一個月,本席認為是同類藏毒案件比較多的份量。 被告人早於去年11月前後在東區裁判法院表示承認藏毒罪,只是控方不接受。本席認為他應得三分一減刑,現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 考慮到潛在危險,再加刑12個月,調整後的量刑起點應是30個月。認罪減刑10個月,判被告人入獄20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