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家魄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52/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September 2019.
1. 今年3月上訴人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 [1] ,暫委裁判官 葉誦謙 判他罰款2,500元,他不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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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52/2019 [2019] HKCFI 20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15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8年第32529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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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今年3月上訴人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1],暫委裁判官葉誦謙判他罰款2,500元,他不服定罪上訴。 2.案發於2018年5月25日下午近5時半,現場是大埔道近燈柱AB1005,該段路有3條行車線。控方第1證人駕駛輕型貨車(SD 2137)沿左二線以時速40公里行駛,控方第1證人亮著右指揮燈,望右側鏡,準備切入左三線。當時他見上訴人駕駛「的士」(NU 9373)在右後方,車速比他快,兩車相距約1米。「的士」靠近輕型貨車,看似想切入左二線。突然他感覺車身震動,輕型貨車被撞,並聽見金屬磨擦聲,他從側鏡見「的士」左前方車頭撞到輕型貨車右後方近防撞桿和右後方車身沙板[2]。 3.控方第1證人立即響號及停車,他見「的士」駛回左三線停下。後來再開車切入左二線駛離現場。控方第1證人未能追上「的士」,稍後在大埔道一個巴士站停下報警。 4.上訴人供稱當時他沿大埔道左三線行駛,時速約50公里。輕型貨車在他左後方第二線,相距半個車位。後來,輕型貨車加速至約60公里,超過「的士」騎著左二、三線分界線上行駛,正想向右切入左三線,左右搖擺。當時,輕型貨車貼近「的士」,右車尾與「的士」左車頭相隔約10厘米,上訴人也左右搖擺避開碰撞,後來停下,沒有感到兩車曾碰撞。控方第1證人沒有下車,約10秒後,他續開車切入左二線離開。 5.裁判官接受控方第1證人解釋,案發地點不適宜停車,加上後來上訴人已駛離現場,所以他沒有停在案發地點報警。裁判官認為控方第1證人誠實可靠,接受盤問也沒有出現矛盾。 6.反觀上訴人,根據輕型貨車的行車記錄儀片段[3]顯示,碰撞前,「的士」從來沒有在輕型貨車前面出現過。其次,片段沒有顯示輕型貨車曾左右搖擺,也沒有騎在分界線上行車。片段顯示輕型貨車停車後約4秒便見「的士」切入左二線離開,並非上訴人所講10秒。基於以上幾點,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不可信。 7.裁判官認為碰撞是上訴人從左三線切入左二線時引起的,裁定他「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8.上訴人指出以下幾點上訴理由:
9.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看法,輕型貨車的車頭行車紀錄儀片段顯示上訴人的證供不可信,裁判官拒絕接受上訴人的證供完全合理。 10.綜上所述,本席認為定罪合理,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鄭頴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