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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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8年12月12日下午,警方在旺角一座商業大廈8樓埋伏,當被告人與另一名男子從8C室行出來的時候,把他們二人制服。警員在被告人左前褲袋內發現十五個載有「冰」毒膠袋及二十粒膠紙包裝著的海洛英。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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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03/2019 [2019] HKDC 10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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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經營煙窟罪。 2.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3.2018年12月12日下午,警方在旺角一座商業大廈8樓埋伏,當被告人與另一名男子從8C室行出來的時候,把他們二人制服。警員在被告人左前褲袋內發現十五個載有「冰」毒膠袋及二十粒膠紙包裝著的海洛英。 4.被告人因此被拘捕和警誡,罪名是販運危險藥物。被告人在警誡之下說,他是第一次賣海洛英及「冰」毒。 5.政府化驗師證實,被告人身上所發現的危險藥物是:—
6.警方估計這些毒品市值為港幣約6,400元。 7.警員同時持搜查令進入8C室搜查。除了被告人與同行離開8C室的男子之外,8C室內另外有十一人。搜屋發現室內有四張檯,檯上有大量供吸毒物品,包括大量未用過的針筒。 8.被告人再被以經營毒窟罪拘捕和警誡。被告在警誡之下聲稱,他是第一日開工賣毒品。 9.被告人其後進行錄影會面,他承認受僱在8C室賣危險藥物,顧客會前來這單位吸食毒品。單位內其中一張枱的抽屜內發現的現金港幣2,700元是出售危險藥物的得益。 背景及求情 10.被告人現年40歲,有十四次刑事紀錄,其中兩次是販運危險藥物罪,一次是與毒窟有關罪行。 11.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呈交了一份書面的求情陳述。大律師說,被告人有一名3歲女兒,他本來任職跟車散工,月入15,000元。被告是為了賺取多點錢來支持女兒生活,所以鋌而走險,犯本案罪行。陳大律師強調,被告人被捕的時候已即時承認罪行,涉案的毒窟規模不大,而且不是精心設計,被告人亦只是第一日上班,仍未收取工資。 12.辯方指出,本案的「冰」毒數量以算術計算方式的量刑起點是49個月監禁,而海洛英的量刑起點是42個月監禁,法庭應該以綜合方式去計算總量刑起點。至於第二項控罪則沒有判刑指引。 判刑理由 13.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庭就販運「冰」毒及海洛英都已訂下判刑指引。依照劉德明案,販運海洛英高至10克者,判監2至5年;而根據程國雄(譯音)、Capitania及Tam Yi Chun案,販運「冰」毒多至10克者,判監3至7年。 14.控罪一涉及2.76克「冰」毒及5.12克海洛英,「冰」毒比海洛英毒品毒性更大。依照上訴庭的判刑指引,本案中的「冰」毒應判監刑期比海洛英應判監刑期稍長,本席會以45個月監禁為「冰」毒的量刑起點,而以42個月監禁為海洛英的量刑起點,並且採用「綜合計算」方法,以45個月監禁為基數,因應海洛英數量而上調21個月,最終就兩種毒品達致66個月的量刑起點。 15.控罪二並沒有判刑指引,本席考慮了呈堂相片顯示,涉案毒窟規模雖然不算很大,但是毒窟中找到的人數不少。本席參考了HKSAR v Cheung Yiu Fai Alex(CACC 173/2005)案件,以兩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16.被告人已經有兩次販運危險藥物的紀錄及一項與毒窟有關紀錄,法庭可以根據積犯原則加刑,但是考慮到這些紀錄已是超過十年之前,本席酌情不作加刑。 17.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案中並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因此,控罪一判監44個月;控罪二則判監16個月。 18.考慮了刑期總體原則,以及兩項控罪互有關連,本席下令控罪二的刑期中其中6個月與控罪一分開執行,其餘同期。因此,總刑期是5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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