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万子民(又名易濤、林青松及yi Jun 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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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三項入屋犯法罪(其中控罪二是企圖罪)和一項非法入境後留在香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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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35/2019 [2019] HKDC 10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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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三項入屋犯法罪(其中控罪二是企圖罪)和一項非法入境後留在香港罪。 2.他承認的案情簡述如下: 控罪一 3.2019年1月9日至11日期間,沙田一個公園的小食亭被人進入偷竊。小食亭掛鎖不見了,並且失了一些食物、飲料和港幣540元。 4.警方在盛載被盜現金的膠盒上套取到被告人的指紋。 5.被告人在2019年2月14日被拘捕。他在警誡之下承認用石頭敲破小食亭的掛鎖,並進入偷竊。 控罪二及三 6.2019年1月24日晚上約10時,位於長沙灣一間廟宇內的人員,用流動電話觀看廟宇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看見一名男子正在干擾廟宇的辦事處鐵閘,於是他報警。 7.警員稍後到達廟宇,發現被告人正在攀上辦事處窗口鐵架。警員把被告人截停,發現被告人管有一對手套及一個藍色背囊,背囊內有一把剪鉗、一個望遠鏡、一個雨傘套(內有一把刀及一支螺絲批)以及一把萬用刀。 8.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想入內偷竊但開不到門。他亦承認望遠鏡是用來看屋內有沒有人,而螺絲批和其他工具是用來撬開門窗。 9.廟宇辦事處的正門沒有受到損毀,亦沒有東西被盜去。 控罪三 10.廟宇雜物房的木門其後被發現受到損毀。被告人承認曾經用螺絲批撬開雜物房木門入內,並且拿走裡面一把剪鉗。 控罪四 11.被告人在警誡之下承認,他在2018年9月從深圳偷渡到香港,非法入境之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背景及求情 12.被告人現年31歲,在香港有六次定罪紀錄,兩次是管有偷竊用物品,另有三次非法入境後居留紀錄。 13.代表被告人的林律師呈交了為被告求情的書面陳述。林律師說,被告人是湖北人,單身,父母都住在內地。被告人本來是工廠工人,但因賭錢欠人200,000元,為了來香港賺錢,他在2018年9月攀山偷渡來港。 14.至於本案罪行,林律師強調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小食亭損失有限,佛堂廟宇並無損失。林律師說,被告人的犯案手法是「opportunistic」,他沒有周詳準備去犯案,他是因經濟理由犯法。 判刑理由 15.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涉及非住宅處所的一般量刑起點是30個月監禁。本席不同意被告的犯案手法屬於「趁機犯法」,但是考慮了控罪一涉及較輕微情況,本席以27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6.控罪二及三明顯是有預謀地犯案,被告人未能夠成功完成控罪二的罪行,只是因為被警方及時阻止。這控罪嚴重性與完全罪行無異,而且被告人根本已經用螺絲批撬開佛堂雜物房,並入內取去剪鉗。被告人更加是預先帶備了一把刀,這是危險的武器。就控罪二及三,本席均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 17.非法入境及居留罪一般在認罪情況之下是判監15個月,但是被告已經有三次同類前科,法庭應該提高量刑起點以作阻嚇,所以本席採納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8.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可減刑因素。最後,法庭要考慮總體刑期原則,本席會視控罪二及控罪三為同一事件,所以這兩項控罪刑期可以同期執行。 19.判刑如下:控罪一,判監18個月;控罪二,判監20個月;控罪三,判監20個月;控罪四,判監20個月。控罪二及三的刑期同期執行,控罪一刑期中其中10個月與控罪二及三刑期同期執行,餘下8個月則分期。控罪四之刑期,全部與控罪一至三的刑期分開執行。所以總刑期是4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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