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牛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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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承認控罪(1),管有0.76克可卡因,和控罪(2),販運7.23克可卡因和0.71克氯胺酮。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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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4/2019 [2019] HKCA 10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3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207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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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申請人承認控罪(1),管有0.76克可卡因,和控罪(2),販運7.23克可卡因和0.71克氯胺酮。 2.就控罪(1)和(2),他被分別判囚38個月和2個月,分期執行,即合共40個月。 3.申請方現在投訴,原審法官在擬定控罪(1)的量刑基準時錯誤及過分簡單地把適用於兩種不同毒品的量刑基準加在一起,以致得出來的基準未能通過案例所講的absurdity test 和conversion test。 4.申請方也投訴,原審法官下令把控罪(1)和(2)的刑期完全分期執行,是錯誤的,而且在相關的案情下有違數罪並罰不能過重的原則。 5.答辯方承認,申請方的理據是合理可供辯的。他們的力陳的是,就算上訴法庭以申請方認為正確的方法重新判刑,結果都不會和現時的刑期相去太遠。 6.在現階段,我不認為我應該根據答辯方的想法處理本案。我認為唯一適當的做法是批准申請方的申請。 7.我准許申請人就他的刑期進行上訴。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伍頴珊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高凱怡女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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