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芷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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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於去年9月30日,在柯士甸道西苗圃公園內,阻礙警員14362執行職務。裁判官 杜浩成 裁定她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成立 [1] ,判罰款3,000元,她不服定罪上訴。同案男被告人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2] 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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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49/2019 [2019] HKCFI 22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14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33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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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於去年9月30日,在柯士甸道西苗圃公園內,阻礙警員14362執行職務。裁判官杜浩成裁定她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成立[1],判罰款3,000元,她不服定罪上訴。同案男被告人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2]不成立。 2.案發現場是管制區,當天正舉行私人派對。男被告人站在接近舞台的木箱上手舞足蹈,保安員勸他下來和離開管制區,但男被告人沒有理會。後來,兩名保安員和主管將他控制和推他離開管制區。期間,保安主管聲稱被男被告人咬傷,於是報警。警員到場查問男被告人和上訴人,調查後準備拘捕男被告人時,上訴人突然緊抱男被告人,警員勸諭無效,最終由女警員把上訴人分開,拘捕她阻礙警員罪。 3.上訴人供稱當時她知道男被告人受傷,所以緊抱男被告人,怕他會死或被毒打。她要求警員召救護車,又指在場警員表現兇惡,最後她被幾名女警抬走。當時她深愛男被告人而失去理智,加上自身情緒問題,環境又嘈雜,沒聽到警員宣布拘捕男被告人。她否認故意阻礙警員,只想保護男被告人。 4.既然男被告人也承認當時不應留在管制區,裁判官認為保安員要求他離開合理。關於上訴人的控罪,裁判官認為重點是她知否警員正進行合法調查。考慮過整體證供後,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一定知道當時警員正進行合法調查。 5.另外,男被告人供稱現場雜聲不大,清楚聽到警員宣布拘捕他。上訴人也供稱聽到男被告人要求召救護車,基於這些證供,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必然聽到警員宣布拘捕男被告人。 6.此外,裁判官指出上訴人的證供極度誇張,不接受她的說法。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沒理由相信男被告人被警方拘捕後可能受傷害,當時她不可能是在自衛,不接受這辯解。 7.基於上述證供,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8.上訴人指出以下幾點上訴理由:
9.綜上所述,本席認為定罪合理,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鄭頴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