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敘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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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13/2018 [2019] HKCFI 23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4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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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許敘勝先生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皆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第一項控罪指被告人於2017年12月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及奶路臣街交界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54.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54.2克晶狀固體。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人於2017年12月2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240號遠東發展旺角大廈8樓D及E室C房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44.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44.6克晶狀固體。 他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17年12月1日約晚上11時47分,警務人員於砵蘭街及奶路臣街交界截查被告人,在他的左前褲袋找到兩個用紙巾包著的透明可再封膠袋,裝有共重54.2克晶狀固體,內含54.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的「冰」毒。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保持緘默。 警務人員在被告人位於旺角砵蘭街240號遠東發展旺角大廈8樓D及E室C房的住所進行搜查,在一個近床的架上找到一個膠盒,內有兩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裝有共重44.6克的晶狀固體,內含44.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13個新的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在膠盒旁邊的一個膠袋內,警務人員找到83,000元現金。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指這兩包「冰」毒是他自用的。 案中的「冰」毒的估計價值為44,658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7項刑事定罪紀錄,但沒有與毒品有關的前科,最後一次是於2013年7月31日因在賭博場所賭博被判罰款500元,及管理賭博場所被判處入獄兩個月,緩刑24個月及罰款19,500元。 求情理由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替被告人作出一個很全面和有說服力的求情陳詞,但就販運危險藥物的判刑,上訴法庭有清晰的判刑指引,本法庭可以行使的酌情權非常有限。 被告人今年61歲,曾從事修理巴士工作及木材生意,拘捕的時候在家鄉湖南開設時裝生意。他有一個美滿的家庭,兩名兒子都有所成就及極為孝順,每人每月都給予10,000元兩老作家用,加上被告人時裝生意的收入,被告人並不缺乏金錢。他不是因為經濟理由而觸犯本案,而是愚昧無知受人利用。 被告人有自置居所,而案發地點的遠東發展旺角大廈的單位是被告人租來作他與妻子和朋友打麻雀及休息的場所。單位中的兩個房間亦租予其他人幫補支出。被告人妻子的一個朋友的男朋友名叫阿豪亦常到單位打麻雀,及在他的引誘下,被告人間中吸食「冰」毒作提神之用。被告人愚蠢地替阿豪存放案中涉及的「冰」毒及在阿豪的要求下將其中一些的「冰」毒帶給阿豪。被告人因此而被拘捕。被告人已非常的後悔。 謝大律師遞交了被告人、被告人妻子及兩名兒子所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的妻子和兒子都在庭上支持被告人。被告人在信中指他在獄中認識了基督教及報讀了聖經函授課程,深切認識自己的過錯及願意承擔罪責。謝大律師指被告人在函授課程的作業的成績非常出色。妻子及兒子的求情信都對被告人有高度的評價,指他是一個好丈夫和好父親,只是誤交損友而犯案。他們都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謝大律師要求法庭就兩項控罪採納11年監禁或略為多於11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及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全數刑期寬減。 判刑 根據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譚伊真 [2014] 3 HKLRD 691就販運「冰」毒所定下的判刑指引,如「冰」毒份量為10至7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7至11年監禁,及如果是70至300克的話,則為11至15年監禁。第一項控罪涉及54.1克「冰」毒,量刑基準應為9年11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涉及44.6克「冰」毒,量刑基準應為9年3個月監禁。 很多案例都清晰地指出,良好的背景及沒有販毒的前科就求情來說,只起著非常有限的作用。在考慮了有關的案例和本案的情況後,本席採納這兩個刑期作為這兩個控罪的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及其他求情理由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第一項控罪入獄6年6個月及第二項控罪6年。 為公平起見,被告人的總刑期不應多於他一次過販運兩項控罪的危險藥物。第一項控罪及第二項控罪的「冰」毒的總重量為98.7克,而根據有關判刑指引,量刑基準應為11年6個月監禁。在認罪及有著其他求情理由的情況下,判刑應約為7年6個月監禁。 考慮了這個因素及本案的情況後,本席命令第二項控罪的刑期中的1年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即被告人共入獄7年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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