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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 (業主) 於2019年7月12日提交申請通知書,以答辯人 (租客) 欠交租金為由申請收樓。答辯人於2019年7月22日提交反對通知書,提到申請人在未經答辯人書面同意下,將涉案處所的地址給予其他人士及公司使用,致使大量信件曾被派送至涉案處所。答辯人又提及申請人沒有遵守承諾,於限定時間內把申請人仍遺留於涉案處所之物品搬離,嚴重影響答辯人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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