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93/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September 2019.
1. 本席不相信第一被告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因為本席覺得好奇怪,她說第二被告和她一起去南區買及取那些毒品,本席覺得這有好大問題。本席看得出她是一個好小心的人,她答問題時,她說得好清楚。她有需要亦都知道自己的權利,即是譬如她要問清楚律師如何行使她就不作自招的權利,一個對於自己權利如此清楚的人,亦都是一個聰明的人,表達能力高的人,黃大律師也認同一個好蠢的人才會自己與第二被告一起去,取一批毒品,而那批毒品價值6,000元,份量7克,其實就並非好多。亦不牽涉要第二被告駕駛,或作任何的保護,或任何其他情況需要她自己這樣冒險去,這方面本席覺得是沒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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