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嘉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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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有兩名被告人:D1及D2。兩人被控一項販毒罪。現時的聆訊只涉及D1的認罪,她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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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593/2018[2019] HKDC 147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Sep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93/2018

[2019] HKDC 14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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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嘉俐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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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9年9月30日
出席人士: 黃信彥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源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匡義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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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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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本案有兩名被告人:D1及D2。兩人被控一項販毒罪。現時的聆訊只涉及D1的認罪,她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18年3月6日傍晚,警方監視灣仔一間商場內一間店鋪。該店售賣煙草和吸煙器具,當時為晚上六時多,有關商店已經關門,店內只有D1和D2兩人。

3.當晚七時許,D2從店鋪走出來,埋伏的警員此時進入店內調查,D1坐在櫃檯後,警員在她的手袋內找到一部電話,D1後來承認這部電話曾用來販運危險藥物。

4.警員在櫃檯上發現一些物品,包括港幣七千多元、三十七小袋可卡因,這三十七小袋可卡因共為7.33克固體含6.02克可卡因。

5.警員亦找到一張20元紙幣,沾有0.08克粉末含可卡因。店內也有一個電子磅、兩把𠝹刀、兩把剪鉗和八十三個沒載東西的可再封小膠袋。

6.警方估計案中的可卡因毒品零售價超過港幣九千元。

7.警方查得D1自2017年9月租用該處經營店鋪。

8.D1在庭上認罪時承認管有案中的可卡因毒品作販運用途。她透過律師說,部分毒品是她自用的,純為她自用的可卡因毒品是認罪案情第6(4)(a)段及第6(6)段所提及的一共七小包可卡因毒品。其餘的毒品則是D1管有作為D2自用及賣給顧客的。D1說,D2也是一名可卡因使用者。D1說,她和D2打算賣給顧客的為全部毒品的大約一半份量。

案底

9.D1現年24歲,案發時23歲。

求情

10.辯方律師指,D1在港讀至中六。她和父母同住,父親有末期腎病。D1每星期都要陪父親回到醫院接受治療,有時也要帶父親往醫院覆診。

11.律師指,D1家境不算充裕,加上父親患病,所以她在中學文憑試畢業後便出來謀生,生活並不順意。

12.律師說,D1在被捕兩年前開始經營該煙草店。D1感到壓力,並因男友(即D2)誘使,在被捕前幾個月開始吸食可卡因,後來更愚蠢地在店內售賣毒品給客人。案中那張20元紙幣是用來吸食可卡因的。

13.律師說,D1經營該煙草店每月可賺一萬二千元左右。她每天花大約一百五十元在毒品上。

14.律師指,D1被捕後在懲教署曾被檢驗尿液。尿液樣本顯示,D1體內有可卡因痕跡。

15.律師說,認罪案情第6(4)(a)段及第6(6)段那七小包毒品是D1打算留作自用的,這七小包毒品的確實重量不明。但從相片看來,涉案的三十七小包毒品裡面各載有一粒可卡因固體,每粒大小差不多。辯方律師同意,D1打算自用的那七小包可卡因,按比例計,佔全部三十七小包的大約19%。律師說,這也算可觀部分。律師叫法庭給D1恰當的自用扣減。

16.律師指,D1被捕後已明白自己作為愚蠢,並深感後悔。她在案發後一直積極尋求輔導。有關的輔導人員都為她寫信求情,指D1已有感悟,會遠離毒品,打算重新做人。各人都為被告人說情,希望法庭對D1作出輕判。

指證同案的被告人D2

17.D1認罪前給了警方口供,指證D2和她共同管有毒品作販運用途,有些則是兩人打算留為自用。

18.控方須依賴D1作為證人去指控D2。D1在2019年9月在D2的審訊中作供指證D2,該案由另一位法官在2019年9月9至11日審理。

19.9月11日下午,該名法官頒布裁決理由,裁決理由有兩頁紙。該法官不信D1證供。控方因為沒有其他證明指控D2,D2最後被判無罪。

20.本席看過該名法官的判詞,本席今日在庭上問清楚控方D1當日在庭上的表現。主控官說,D1的作供是按照她給控方的口供,內容並無出現重大出入。主控官認同D1已經盡了證人的責任,不需為D2的脫罪負責。

21.D1給了口供指控D2,控方覺得D1的口供有用,D1的口供亦是唯一指控D2的證據,D1已經盡力作供,不過主審的法官不接納她所說的。D2被判無罪,這結果不是D1能控制的。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D1仍可得到50 %的扣減[連同認罪,見Z v HKSAR(FACC 9/2006)及CACC 190/2017(HKSAR v Lo Sze Tung Stephanie)]。

判刑

22.販運可卡因的罪責等同販運海洛英。販運不超過10克毒品(以純量計),判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純量為6.02克的可卡因,她說其中大約19%是自用的。

23.D1被捕後,尿液樣本呈現對可卡因有陽性反應。本席信納D1是一名可卡因使用者。她透過律師說那三十七小包毒品中,有七小包是打算留作自用的,這說法並不誇張,本席接納,並以此作判刑基礎。

24.那七小包的確實重量不明。但按比例計,佔全部毒品的大約19%,即重量約為1.14克。

25.按上訴庭頒下的判刑指引計,販運全部6.02克可卡因,判刑起點應為44個月監禁。本席接納D1有大約19%留作自用。本席把基本判刑起點下調至40個月監禁。

26.D1及早認罪,又指證同案的被告人D2,結果雖不成功,但她在過程中已盡了努力。本席給她合共50 per cent的扣減(連同認罪)。本席判D1入獄20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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