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韓宇昊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80/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September 2019.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於2018年3月7日在青山屯利街華都花園地下12號舖美聯物業外,聲稱是新義安三合會社團的成員,違反《社團條例》第20(2)條;及於上述日期和地點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 黃嘉俊 ,違反《警隊條例》第63條,兩項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現上訴其定罪。

Case No.HCMA 380/2018[2019] HKCFI 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Sep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80/2018

[2019] HKCFI 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18 年第 380 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2018 年第 700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韓宇昊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9 年8月5日
判案日期: 2019 年9月13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於2018年3月7日在青山屯利街華都花園地下12號舖美聯物業外,聲稱是新義安三合會社團的成員,違反《社團條例》第20(2)條;及於上述日期和地點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黃嘉俊,違反《警隊條例》第63條,兩項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共傳召了六名證人作供。控方第一證人是警長。事發當天下班後,他到達華都花園商場等候在該處任職的太太。由於太太延遲下班,他便在商場一帶流連,與認識的人士閒談。警長知道上訴人是一名在該商場內開業不久髪型屋的理髪師,但與他並不相識。

3.晚上8時許,當警長仍在等候太太時,上訴人從他身後經過碰撞到他的背部。由於警長以為上訴人只是不小心,故沒有理會他。警長當時看見上訴人大聲在電話上與人交談,表現煩躁,顯然曾喝過酒。稍後,警長步出商場前往美聯物業外等候太太,並在該處再度遇上上訴人。此時上訴人上前以髒話大罵警長及質詢後者為何觀看他,並在該處流連。警長向上訴人表示與他並不認識,着對方不應無理取鬧。

4.警長正要離開時,上訴人再以髒話表示對他看不過眼,並且聲稱自己是新義安的,叫小龍。當警長要求他澄清時,上訴人說:「我係新義安,睇你個樣都係老新仔,咁x寸」。警長隨即表露警察身份,出示委任證,然而上訴人卻大聲說:「差人大x晒」,「夠膽就搵人嚟」。由於憂慮人身安全,警長致電特遣隊另一名警長黃嘉俊 (控方第三證人) 要求增援。

5.晚上9時,警長帶同3名警員 (控方第四至六證人) 到達華都商場。他們截停上訴人,披露身份,並要求後者往商場外接受調查。上訴人當時大吵大鬧,更不斷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雖警長勸喻上訴人冷靜,但後者沒有理會。不久警長聽見有人呼叫「你襲警」後,便看見上訴人的右手揮向警長鼻樑位置,引致對方大量出血。警員隨即制服上訴人於地上。

6.控方第二名證人是美聯物業的職員黃文偉先生。事發時先生正在店內工作,他聽到店外有一金髮男子質問另一男子:「你邊x度」,但未有聽到另一男子的回應。及後,他隱約聽到上訴人說跟隨些什麼的說話。

7.及後,先生目擊三名外表像警察的人士在花糟包圍上訴人,起初他們的氣氛大致平靜。後來上訴人變得激動,事態亦變得混亂起來。期間他看見上訴人曾跪下,也有人跌倒,人們拉扯及扭作一團。先生見上訴人情緒不穩,彷似不清醒,又喊又笑。先生在混亂中也看見一名男子流血。

8.警長表示他於當晚約9時到達現場。由於上訴人激動及滿口髒話,遂要求對方冷靜及到商場以外接受調查。在美聯物業外,上訴人表現不合作,並逐漸接近他。突然,警長感覺左腳被上訴人踢了一下,他隨即用雙手推開上訴人,也大呼:「你襲警」。此時,上訴人使用右拳大力襲擊他的鼻樑,引致他即時大量出血。警長與他的隊員便馬上嘗試制服上訴人。

辯方案情

9.上訴人選擇保持緘默,也沒有傳召任何證人作供。

上訴理據

10.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書面的上訴理據,只要求將案件一再押後。鑑於這已是上訴人第四次要求押後的申請,故本席拒絕。

11.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指裁判官只簡短地表示她拒絕依賴先生的證供,沒有提供詳細的理由,這實於理不合。另外,上訴人亦指警長的鼻樑流血有可能是意外碰撞造成的。

討論

12.這宗案件的主要關鍵取決於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及他們證供的可靠性。就事實上的裁決,除非裁判官的決定是不合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便作出干預。

13.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5段內已詳細交代她不依賴先生證供的原因:

「15. 辯方主要質疑美聯先生的說法與警員不一致,然而本席認為這並不影响評估。毫無疑問在花糟位置顯然有4名警員包圍被告,然而先生只看見三名。本席認為這反(映)先生在觀察上嚴重失準以致本席懷疑他的可靠性。他提及被告曾經跪下或有警員跌倒或與被告扭作一團,然而本案沒有任何證人同意這些說法。相反四名警員在描述花糟處的事件甚為一致,本席沒有任何理由質疑他們的證供。」

14.實際上,裁判官在處理第一項控罪時亦在裁斷陳述書內表示先生的供詞大體上是支持控方的案情,但她沒有依賴,因為裁判官認為先生的供詞含糊。

15.裁判官的觀察是正確的。先生的證供實支持警長的說法,因為先生聽到上訴人確曾問過對方「你邊x度」,也隱約聽到上訴人說跟隨些什麼這些說話,這都支持上訴人確有自稱三合會成員的說法,但裁判官沒有依賴先生的證供,她這樣做相對來說反而對上訴人有利。總括而言,裁判官中肯地處理先生的證供。

16.至於上訴人表示警長的傷勢有機會由意外造成,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已否定這一說法:

「16. 有關警長被踢一事,本席認為由於當時被告情緒失控又不時移動身體,加上警長根本沒有目睹他是如何被踢,本席不能排除意外的可能性。然而就著被告出拳襲擊警長的鼻樑本席認為顯然是故意的行為,否則不會導致大量出血。輕微的糾纏一般不該會造成大量出血。很可能是由於警長被踢以後推開被告因而引起後者刻意的襲擊。本席看不見任何理由或(證)據被告正在自衛。即使他是因被警長推開而自衛,這顯然已超出合理暴力水平的範圍。」

17.上訴人選擇保持緘默,沒有任何證供指警長的傷勢是意外造成的。呈堂的相片顯示地上確有一大灘血。明顯地,這絕非意外而造成的。警員當天接報到場調查,若非上訴人無事生非,本席看不到為何警員要合力制服上訴人。

18.在小心考慮過上訴人的上訴理據後,本席信納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上訴人需即時入獄12個星期。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