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162/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June 2019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杜潔玲.

Custody – Relocation – Best interests of child – Split custody – OCD – Gaming addiction – Dyslexia – Address disclosure – Family law – Children's welfare paramount – Relocation to Australia – Split custody arrangement – Eldest son to relocate with Mother, youngest son to remain with Father – Visitation arrangements – Supervision order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Cap 13) s.3 – Payne v Payne principles – Split custody approved for eldest son to relocate to Australia, youngest son to stay in Hong Kong with Father – Address disclosure ordered – 12-month supervision period – Costs no order for applications, Petitioner's costs taxed under Legal Aid

Legal issues: Custody and Relocation · Address Disclosure

Outcome: Relocation approved for eldest son; Split custody ordered; Address disclosure ordered.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3162/2017[2019] HKFC 16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8 Jun 2019
Judge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杜潔玲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3162 / 2017

[2019] HKFC 16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3162宗

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杜潔玲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8年11月13至16日 及 11月20至22日;
2019年3月12 日(半天); 3月13 日; 3月14日(半天); 3月27日(半天); 4月4日(半天); 4月11日 及
4月16日(半天)
判決日期︰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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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管養權;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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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本審訊涉及以下爭議項目︰

(1)    兩名家庭子女的管養 、照顧及管束權(“管養權爭議”);

(2)    答辯人(“媽媽”)2018年3月9日的傳票,要求法庭批准兩名家庭子女離開香港司法管轄範圍, 移居澳洲(“移居申請”);及

(3)    呈請人(“爸爸”)2018年11月16日的傳票,要求法庭撤銷2017年11月30日的命令,即有關媽媽及兩名家庭子女住址保密的命令(“披露住址申請”)。

2.本案的案情複雜 ,多方面的問題和限制 (包括個人自身的問題, 破損的關係, 未解決的情緒傷害等) 令致處境困窘。處理有關移居申請及管養權的爭議, 不同的方案各有其隱憂及顧慮。要為兩名家庭子女設定符合他們福祉的安排, 只能權衡輕重利弊,斟酌損益得失, 作出一個相對上穩妥的決定。

3.本席在審訊前已提醒訴訟雙方, 審訊的本意是各方一同努力為孩子的福祉籌謀, 沒有所謂誰勝誰敗, 所以要放下爭競或擊敗對方的心態, 也不要只顧批評或否定對方的立場, 卻忽略了檢視自己的不足。

4.本席感謝各方的協助 。法庭於 2017年 11月7日委派法定代表律師代表兩名家庭子女; 在代表他倆的利益之餘, 法定代表律師亦搜集及提供了涉及孩子福利的重要資料。此外, 有多位專業人士包括社工, 臨床心理學家及精神科醫生,直接或間接給法庭提供了專業意見。本席也對與訟雙方的努力予以肯定, 包括爸爸及代表他的法律團隊; 當然也包括媽媽本人, 她沒有法律代表, 靠自己行事完成審訊, 過程是不容易的。

扼要背景

5.爸爸生於1967年,現年52歲。他在香港出生及成長, 在香港讀書至中七程度, 隨後往美國修讀電腦, 1991年大學畢業, 1992年回港從事電腦軟件開發工作。為增加競爭力, 爸爸持續發展其他專長, 先後獲取工商管理碩士銜, 項目管理從業資格及特許金融分析師資格。

6.媽媽生於1969年,現年50歲 。她在香港出生及成長, 直至1989 年隨父母移民到澳洲, 當時她 20 歲。在澳洲完成大學課程後, 她於 1991年回港任職會計及銀行工作, 自此便一直在香港生活。媽媽於1995年取得特許會計師( (Chartered Accountant) 資格。

7.雙方於2003年4月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兒子。長子於2003年9月出生,現時15歲9個月(“哥哥”);幼子於2011年7月出生,現年7歲11個月(“弟弟”)。

8.雙方的婚姻關係日增磨擦與衝突, 爸爸在 2015 年7月獨自搬出居住 。他於2017年3月以不合理行為為理由, 提出離婚呈請; 法庭於2018年8月 28日頒佈暫准離婚令。

9.自爸爸獨自搬出居住, 哥哥和弟弟便一直與媽媽同住並由媽媽照顧。根據法庭2018年3月28日的命令,爸爸享有隔週六中午12時至晚上8時的臨時界定日間探視。可惜, 哥哥拒絕與爸爸見面; 雖然弟弟的探視還可以執行, 但爸爸和媽媽就探視的安排不住有磨擦,爭拗和衝突。

哥哥的負面經歷及自身問題

10.哥哥的學業, 社交及情緒問題, 約在他就讀小學四年級時已開始被關注。缺課及遲到問題於小學四年級開始出現; 臨床心理學家羅博士在哥哥的心理報告中提到,缺課的問題源於一位老師的嚴苛,令哥哥對上學產生焦慮、壓力及抗拒。

11.至哥哥升上小五,基於父母之間涉及暴力行為的婚姻問題, 和爸爸負面的管教方式包括責罵和責打,令哥哥的情緒問題更加惡劣,缺課情況亦日趨嚴重。在2014年,當爸爸和媽媽的衝突越來越嚴重時,哥哥的問題亦更明顯; 他經常逃學、上學遲到、不交家課、忘記帶書本及不尊重老師等。

12.為了處理哥哥的問題,爸爸向香港家庭福利會社工求助,並安排了哥哥接受兒童之家的住宿服務。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間,哥哥於小型兒童之家住宿。於2015年10月,當時剛升讀中一的哥哥獲安排回家與媽媽及弟弟同住, 可是缺課及遲到的情況仍經常發生。

13.2015年10月17日零晨,哥哥被警察發現獨自徘徊在街上。在2015年10月28日召開的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將個案界定為疏忽照顧; 建議為哥哥申請照顧及保護令, 並安排接受社工監管及院舍照顧。結果,在2015年12月9日,法庭判處為期24個月的照顧及保護令, 哥哥須接受兒童之家的住宿服務。

14.在2016年11月30日至2016年12月19日,及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1月1日期間,哥哥曾在爸爸家中居住。在此期間,哥哥能回復正常的上學規律, 當時他重讀中一。2017年1月1日, 哥哥正式退出兒童之家的住宿服務,回到媽媽家中居住後,缺課的情況又再次恢復。

15.2017年9月,哥哥第3次就讀中一,但上學情況仍極不理想;不久,哥哥就完全停止了學校生活,自此一直待在家中,至今已有兩年多。按媽媽所述, 哥哥的生活作息相比之前已較有規律,沉迷打機的情況也有改善, 但所謂已改善的情況, 就是每天仍會花上六個小時打遊戲機。

16.精神科趙醫生表示, 由於哥哥從來沒有與他直接對話,所以未能對他進行有效的評估。但根據媽媽的描述,趙醫生認為哥哥的行為狀況是社交焦慮及打機成癮的徵狀。

弟弟的情況

17.楊社工形容弟弟是個開朗活潑, 性格外向的孩子。弟弟現時就讀小二,學業成績極不理想, 最近被診斷患有讀寫障礙 (dyslexia)。成績報告表顯示,弟弟每個學期的名次都是班別的最後一名。更令人擔憂的是, 弟弟遲到及缺席的情況相當嚴重, 佔總上課日數的四分之一。

18.即使雙方在探視安排上不住出現爭拗, 過去2年爸爸與弟弟仍恆常進行隔週日間探視, 每次有大約 8 小時的相處時間。從爸爸的陳述, 相片的佐證, 加上專家的觀察, 爸爸與弟弟的關係是正面的, 亦符合父子應有的連結關係。

媽媽的自身問題

19.媽媽在婚前已患有強迫症(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爸爸向楊社工透露,母親極度害怕細菌感染,於是過度清潔及洗手,每天可花上十小時清潔家居。爸爸表示,媽媽的強迫症不單影響她本人的工作表現及情緒, 也嚴重影響一家人的生活習慣及對孩子的照顧。爸爸形容, 媽媽的情緒十分緊張,對人的控制慾十分強,任何事都只考慮自己。爸爸說他曾多次催促媽媽看精神科醫生,但不得要領。

20.哥哥於2014年8月接受第一次兒童之家住宿服務時,曾與爸爸和媽媽接受心理治療服務; 專家嘗試協助媽媽了解及處理她的強迫症行為, 但媽媽對繼續心理治療並不熱衷,在2015年10月哥哥退出小型兒童之家服務後,媽媽的治療也終止了。

21.媽媽表示, 她的強迫性清潔行為只是局限於自己的家居內,既不影響她日常的生活,也不會對別人造成影響。她表示有嘗試找尋治療,但由於她不會到公立醫院求診,私家醫生收費又太昂貴,所以一直沒有接受精神科診治服務。

22.本席十分關注的,是媽媽對自己的問題及不足嚴重地缺乏認知, 包括她的強迫症、處事的手法態度及教養模式。她缺乏自省的能力, 對於哥哥和弟弟的問題, 她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責任。媽媽否認她的強迫症為孩子帶來負面的影響, 她甚至向楊社工說,哥哥現在的問題全都由爸爸而來。對於羅博士評論她的教養模式太疏鬆, 沒有給孩子設定限制, 她也作出反駁。

23.本席的觀察與羅博士的吻合, 媽媽堅持己見, 不易接納別人的意見; 她總有一套理論去合理化自己的行為和教養模式; 面對批評, 她只會認為是別人不明白她的處境, 不體諒她的困難。本席不懷疑也不輕視媽媽的辛勞和對孩子的付出, 但她的自身問題及生活態度又怎可能不對孩子做成負面影響呢?

24.現時媽媽仍沒有尋求專業協助去處理她的強迫症, 但她表示移居澳洲安頓後便會找專家去。羅博士認為, 由於媽媽一直否認或調低(down-tuned) 強迫症的負面影響, 對自已的問題和對其他人帶來壓力的洞察力很差, 因此質疑她會否在這方面作出任何改善。本席認同羅博士的關注。

爸爸的自身問題

25.媽媽形容爸爸沉迷打機、不願工作、不思進取、對家人暴躁及暴力,對外人卻柔弱。她認為哥哥是受了爸爸的影響,才變得不喜歡上學。媽媽又說,爸爸只會責罵,甚至出手打人,她及哥哥都曾被他打傷。有一次,因哥哥以粗言回應爸爸時,被他推倒及拍打背部。又有一次,爸爸抓傷了媽媽的手腳。媽媽曾發給楊社工 10段短片, 從短片可見,爸爸的情緒的確非常激動, 並以粗言穢語作出謾罵。

26.爸爸承認有三數次使用過暴力,他稱在極為憤怒的情況下有用手拍打過哥哥,但更多時是在媽媽與哥哥因清潔問題爭吵時, 他出手阻止他們的肢體衝突。爸爸否認他是個脾氣暴躁的人,也表示這幾年來他學得更好地控制情緒。

媽媽及兩名兒子目前的生活情況

27.楊社工的第一份報告 (調查期間是2017年5月中至7月) 及第二份報告 (調查期間是2017年8月至11月中),都記錄了媽媽向他表示當時租住跑馬地一個私人單位。但是, 這與她在審訊時的證詞不符。審訊時媽媽供稱,過去兩年她一直租住酒店。

28.從媽媽的銀行付款記錄可見,單在2018至2019年期間,她帶着孩子已遷換過9間酒店。媽媽解釋,租住酒店是因為她預備隨時移居澳洲, 不宜簽訂長期租約, 也因為她沒有入息證明, 難以租住私人住宅。

29.媽媽否認租住酒店與她的潔癖有關, 但本席極度懷疑。媽媽拒絕楊社工家訪, 原因是她與哥哥都十分害怕家訪會帶來病菌。甚至連楊社工要求只在門外往屋內窺望,仍遭拒絕, 媽媽說哥哥會怕得要命,會要求立即搬家。楊社工認為, 媽媽的強迫症及對衛生的過度要求,對她日常生活構成影響, 更限制了她及孩子的正常生活及活動範圍。

30.不論租住酒店是否與媽媽的潔癖有關, 事實是兩名兒子過去兩年都沒有穩定的居所,沒有一般家居能提供的環境及設置(房間或書桌)讓弟弟溫習及做作業; 飲食方面, 孩子們沒有吃過一頓 “住家飯”, 每天都靠外賣送遞食物或客房送餐服務, 這樣的生活模式明顯是不理想的。虧媽媽還辯稱, 遷換酒店讓孩子感覺出外渡假; 她更振振有詞說,居住環境不影響學業, 住板間房的也可以名列前茅。如果這是媽媽真正的想法, 正反映她對合理有序的生活模式缺乏健康的概念。

31.工作方面, 媽媽以自由工作 (freelance) 形式接工作, 沒有固定收入; 爸爸每月支付的臨時贍養費不足以應付生活開支, 所以她要靠借貸過活。

爸爸的現況

32.爸爸現時租住筲箕灣道一私人單位,面積約400平方呎,有兩間睡房,爸爸佔用其中一間,另一間則放置了一張上下格床,一直是預備給哥哥和弟弟居住的。

33.工作方面, 爸爸自 2018年11月26日已轉職一份薪金較高的業務分析師工作, 合約為期一年, 月入HK$37,000, 工作時間穩定。

34.經過培訓、實習及考核,爸爸在撒馬利亞防止自殺會當義工, 幫助人之餘,他本人也有正面的得著,學習以正面及不同的角度看待問題。問到他如何洞察自己的問題並追求成長和進步, 爸爸表示他學會理解各人有自己的難處, 明白要把心胸放開一點, 不偏執自己的立場, 先找出正確方向, 與人合作配搭, 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

35.楊社工形容,爸爸有規律, 積極工作, 玩手機的情況已受控。羅博士亦指出,爸爸已沒有再用責打的管教方式, 她認為長遠來看, 爸爸在照顧管束上可以繼續進步。本席認為, 再沒有暴力行為的指控,顯示爸爸有自我修正的良好意願。

移居澳洲的計劃

36.於2017年8月,媽媽向楊社工透露她計劃帶兩名兒子移居澳洲。她稱, 由於作為自由工作者的入息微薄,需依靠借貸生活,所以極需移居澳洲,讓她在經濟、生活、情緒上都得到支援。此外, 移居澳洲能讓已輟學多時的哥哥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重返校園並在澳洲開展人生新的一頁。

37.媽媽打算到了澳洲會先居住在父母 (外公外婆) 家中,直至她找到工作及合適的居所。由於哥哥和弟弟都已入籍澳洲, 他們既可獲分配學席,亦可享有當地的醫療福利。媽媽認為澳洲在各方面的制度及支援都比香港好。

38.從媽媽的描述, 她似乎真的相信, 只要移居澳洲便會海濶天空, 所有的問題都會有出路; 哥哥上學、社交、機癮等問題, 她個人的事業、經濟及強迫症等問題, 弟弟的讀寫障礙, 都可一一改善及解決。

39.對於移居澳洲的計劃,爸爸認為是媽媽及哥哥逃避問題的方法。爸爸認為若哥哥在香港不能讀書,到澳洲這個陌生的環境,更加沒有可能再讀書。他認為哥哥根本不知道他在澳洲將會面對甚麼, 只是媽媽令哥哥單純地相信離開香港一切就會變好。爸爸認為他們需要面對真正的問題。爸爸亦擔心, 一旦他們移居澳洲,他與兩個兒子的關係便會斷絕; 這方面, 本席認同爸爸的關注。

法律原則

40.一般原則見於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41.慣常地法庭亦會考慮以下因素,包括︰-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院認為有關的特點;

(e) 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院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份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院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院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及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42.由於每宗案件的案情有別,以上的因素不一定全部都適用。所以,法庭不一定需要就以上每個項目作出討論,只會在相關可行的情況下,就以上清單中所列的因素來考慮涉案的事實,從而作出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安排。

43.移居申請的相關法律原則,可參考SMM v TWM [2010] 4 HKLRD 37一案; 此案就Payne v Payne [2001] 1 FRL 1053一案有關考慮移居申請的指引作出了論述 。在一宗較近期的案件Re TC and JC (Children: Relocation) [2013] 2 FLR 484 中, Mostyn J 就移居的法律原則,作出了全面的闡釋,歸納和總結。

44.Mostyn J強調,在考慮各項因素之餘,最重大的原則還是以孩子的福利為依歸。相關段落如下:

“10. The foundation of the jurisprudence in this field is the well-known case of Poel v Poel [1970] 1 WLR 1469. Although there were many other subsequent decisions of the Court of Appeal the next major milestone was the case of Payne v Payne [2001] EWCA Civ 166, [2001] Fam 473, [2001] 1 FLR 1052, where Thorpe LJ set out his memorable “discipline” in para 40. That decision was controversial, at least in some quarters, for arguably perpetuating a covert presumption in favour of location, at least where the application was made by the child's primary carer. It was reconsidered in 2011 in the case of K v K (Children: Permanent Removal from Jurisdiction) [2011] EWCA Civ 793, [2012] Fam 134, and the entire jurisprudence was recently summarised, and the modern principles enunciated, in a characteristically lucid judgment of Munby LJ (as he then was) in Re F (A Child) [2012] EWCA Civ 1364.

11. I have considered these four cases most carefully and, doing the best I can, I set out shortly what seem to me to be the presently governing principles derived from them for a relocation application:  

i) The only authentic principle to be applied when determining an application to relocate a child permanently overseas is that the welfare of the child is paramount and overbears all other considerations, however powerful and reasonable they might be.   

ii) The guidance given by the Court of Appeal as to the factors to be weighed in search of the welfare paramountcy, and which directs the exercise of the welfare discretion, is valuable. Such guidance helps the judge to identify which factors are likely to be the most important and the weight which should generally be attached to them, and, incidentally, promotes consistency in decision-making.   

iii) The guidance is not confined to classic primary carer applications and may be utilised in other kinds of relocation cases if the judge thinks it helpful and appropriate to do so.  

iv) The guidance suggests that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be asked and answered (assuming that the applicant is the mother):

a) Is the mother's application genuine in the sense that it is not motivated by some selfish desire to exclude the father from the child's life?   

b) Is the mother's application realistically founded on practical proposals both well researched and investigated?  

c) What would be the impact on the mother, either as the single parent or as a new wife, of a refusal of her realistic proposal?  

d) Is the father's opposition motivated by genuine concern for the future of the child's welfare or is it driven by some ulterior motive?   

e) What would be the extent of the detriment to him and his future relationship with the child were the application granted?   

f) To what extent would that detriment be offset by extension of the child's relationships with the maternal family and homeland?  

v) Since th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such decisions have to be made vary infinitely and the judge in each case has to be free to decide whatever is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such guidance should not be applied rigidly as if it contains principles from which no departure is permitted.  

vi) There is no legal principle, let alone some legal or evidential presumption, in favour of an application to relocate by a primary carer. The old statements which seem to favour applications to relocate made by primary carers are no more than a reflection of the reality of the human condition and the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vii) The hearing must not get mired in taxonomical arguments or preliminary skirmishes as to what label should be applied to the case by virtue of either the time spent with each of the parents or other aspects of the care arrangements.

12. Factor (c) of the guidance always looms large and is particularly problematic, both in principle and in practice. It is a significant feature in this case, as will be seen. Discussing this factor in Re AR (A Child: Relocation) [2010] EWHC 1346 (Fam), [2010] 2 FLR 1577 (at para 12) I stated  

‘The problem with the attribution of great weight to this particular factor is that, paradoxically, it appears to penalise selflessness and virtue, while rewarding selfishness and uncontrolled emotions. The core question of the putative relocator is always “how would you react if leave were refused?” The parent who stoically accepts that she would accept the decision, make the most of it, move on and work to promote contact with the other parent is far more likely to be refused leave than the parent who states that she will collapse emotionally and psychologically. This is the reverse of the Judgment of Solomon, where of course selflessness and sacrifice received their due reward.’

I do not resile from these views but the paradox does not make the problem any easier to solve. The impact on the mother if her realistic proposal is rejected is a fact which has to be recognised whatever its psychological origin. I have to take the parents as I find them and if one finds himself as a result of my judgment to be a victim of his virtues then that is a cross which he will have to bear in the interests of his children.”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45.第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日期是2017年7月31日,楊社工於報告中詳盡及用心地陳述了本案的背景及調查過程中所掌握的重要資料, 給法庭提供了很大的協助。由於楊社工認為哥哥在學業,情緒及社交方面的問題都令人擔憂, 而且主要照顧者的精神健康與孩子的福利有着莫大的關係,他建議法庭先索取爸爸、媽媽及哥哥的精神科醫生報告及心理報告, 所以沒有就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作出建議。採納楊社工的建議, 法庭頒令索取一系列的報告。

46.其後楊社工再安排進一步的會面及調查, 亦參考了精神科趙醫生的意見。在2018年3月7日的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 楊社工建議哥哥和弟弟由爸爸和媽媽共同管養, 照顧及管束權歸媽媽, 爸爸享有指定探視權, 細節則由雙方協議安排。由於媽媽才初次向楊社工透露移居澳洲的計劃, 因此楊社工沒有在更新報告中就移居申請作出太多探討或交代。

47.2018 年 7月 27日, 楊社工以便箋形式提交了一份英文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向法庭報告哥哥接受心理治療的進度及有關探視方面的情況。

48.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日期是 2018年9月20日。跨國社工與定居於澳洲悉尼的外公及外婆會面, 進行了家訪。外公及外婆大致上知道哥哥在學業,情緒及社交方面的問題, 他們非常支持兩名外孫及媽媽(女兒)移居澳洲, 也樂意給他們提供支援。但值得留意的是, 外公外婆完全沒有提及媽媽的強迫症問題, 到底他們是否知道, 即使知道, 對問題的嚴重性又能掌握多少,則不得而知。此外, 外公對爸爸的評論,明顯是基於媽媽單方面的陳述及指控,存在偏頗。

49.其後楊社工調職,此個案由伍社工接手。她提交了日期2018年10月9日的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報告中所列載的資料, 主要是參考及援引楊社工報告的內容, 由伍社工直接調查所得的新資料並不多。就管養權事宜, 伍社工的建議和楊社工的一致, 建議哥哥和弟弟由爸爸和媽媽共同管養, 照顧及管束權歸媽媽, 爸爸享有指定探視權, 細節由雙方協議安排。

50.就移居澳洲的計劃, 伍社工認為未嘗不是一項選擇, 但哥哥能否適應, 以致投入生活及學習, 仍是未知之數, 必須要有家庭及專業輔導的支援。楊社工亦表示,哥哥需要心理方面的治療,在這進程中,是否能達到一個可以承擔更多生活挑戰的階段,以致他能在澳洲融入生活及讀書,仍是未知之素。

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51.羅博士為爸爸、媽媽及哥哥進行了心理評估, 亦就爸爸及媽媽的教養模式進行探討。她提交了日期為2018年3月12日的心理報告, 羅博士的專業分析詳盡深入, 幫助法庭從不同的層面及角度去探討哥哥的需要。

52.對移居澳洲的計劃, 羅博士有以下的觀察及建議 :

“7.12 In terms of preparation, my clinical perspective is, attention should be directed to restoration of certain social functioning and stress coping of [哥哥] aside from other aspects such as language skill. A change of environment could mean a new start but is not challenge and stress-free. With the current limited social functioning and high tendency of resorting to avoidance, [哥哥]’s adjustment to the new environment could also be difficult.”

53.羅博士亦對媽媽的教養模式表達關注 :

“7.3 While [媽媽] demonstrated genuine love for [哥哥] and thus secured a basic trustful relationship, she displayed significant weaknesses in limit setting in terms of parenting which were not addressed by her properly all along, with all the focus being diverted by her long-standing OC [obsessive-compulsive] behaviour. The outcome is only detrimental to [哥哥] ………. There is a grave need for [媽媽] to re-examine this major aspect of parenting and learn effective limit setting and not only to shift the problem to others, particularly if [媽媽] continues to be the main care-taker.”

54.羅博士指媽媽是處於一個服從的角色, 既沒有設限, 亦缺乏管束的能力。媽媽辯解, 由於哥哥的情況特殊, 必須要配合他的心理狀態, 才是有效的管教之道。說來可真動聽, 但管教問題的嚴重性, 單從以下2件事例已可見一斑。

(a)    哥哥約會羅博士遲到, 原因是因為前一天整晚都在玩電子遊戲,沒有睡覺。面對通宵達旦玩遊戲機的兒子, 媽媽真拿他沒辦法嗎? 還是媽媽覺得不是問題呢?

(b)    根據法庭命令,2018 年 12 月26日是爸爸的探視日, 但當天的探視不能進行, 因為哥哥拒絕讓弟弟去見爸爸, 他堅持要與弟弟及媽媽一同渡過大節日。面對兒子驕橫的行為, 媽媽真拿他沒辦法嗎? 還是媽媽覺得寧可違抗法庭命令, 也得“配合哥哥的心理狀態”呢?

55.本席認為,對於管教哥哥,媽媽根本就是朿手無策; 更可惜的是她不認知自己的問題和不足。因此, 在媽媽的照顧管束下,弟弟的成長令人擔心; 弟弟年紀尚幼, 服從性比較高, 但當他漸漸長大, 以媽媽的管教能力及模式, 如何教養弟弟成為一個自律及生活有規有序的人呢? 媽媽能滿足孩子情感的需要固然重要, 但有效的約朿和管教同樣重要。

法定代表律師的報告

56.在2018年10月24日的報告中, 法定代表律師原則上同意移居澳洲的申請,並建議法庭將兩名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媽媽; 但由於法定代表律師關注移居後的探視安排, 所以她在報告中強調, 除非媽媽能就探視安排提供一個具體可行及合理的建議,並承諾會披露兩名兒子在澳洲的學校名稱, 否則她會重新考慮她的立場。

57.可惜, 直至案件審結, 媽媽仍堅持不披露兩名兒子在澳洲的學校名稱; 就探視安排提出的建議亦明顯未達合理期望。但法定代表律師仍同意移居澳洲的申請, 並建議法庭直接就移居澳洲後的探視安排作出界定, 並頒令媽媽披露澳洲學校的名稱。

爸爸的更新建議: 分開管養照顧和管束

58.根據爸爸在審訊前提交的公開建議書, 他反對移居申請, 並爭取哥哥和弟弟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 。在審訊期間, 爸爸於2019年3月11日作出了更新的建議: (1) 同意哥哥移居澳洲, 由媽媽管養、照顧和管束;(2) 弟弟留在香港, 由爸爸管養、照顧和管束。

59.爸爸解釋, 參考了羅博士和社工的證供, 看了哥哥與本席會面的錄音謄本後, 他比較能接近哥哥的心態, 也明白哥哥在現階段未必接受被他照顧管束, 所以才更新他的建議。雖然爸爸依然不相信移居澳洲就可以排除萬難或海濶天空, 但他希望哥哥知道爸爸願意回應他的想法, 讓他按自己的意願去嘗試找出路。

60.媽媽批評此更新建議是基於爸爸的自私, 但本席見到的卻是爸爸良好的意願, 是爸爸為了弟弟的福祉願意承擔照顧他的責任 。一個自私的爸爸大可以把孩子卸給對方,自己輕輕鬆鬆的過日子。

61.在爸爸提出他的更新建議時, 楊社工、羅博士和伍社工都已完成作供, 因此沒有機會就分開管養一事向他們探問。本席認為,既然專家們都已在不同層面和角度剖析了孩子們的處境和需要, 有足夠的基礎去考慮分開管養、照顧和管束是否可行, 是否符合哥哥和弟弟的福祉。至於孩子們的相關意願, 則由法定代表律師直接向孩子探悉。各方並沒有要求再次傳召專家們作供。

甚麼是哥哥最大的需要?

62.沒有爭議的是, 哥哥需要重拾有規律的生活, 重返校園接受教育, 參與正常的社交和群體活動,也極需要接受專業心理治療, 處理他的社交焦慮和機癮問題。

63.但不容忽視的是如何重建和延續哥哥和爸爸的關係, 這對哥哥往後的人生是非常重要的 。Payne v Payne 一案中, 法庭考慮因移居而斷絕的關係是否有其他關係去彌補, 但本席認為這個考慮並不適用於哥哥和爸爸的關係上。本案案情特殊,他倆的關係涉及未解決的情感傷害, 不處理的話會是哥哥一生要背負的包袱和遺憾,必須修復才能釋放內心的恐懼和重建安全感。所以,本席認為探視問題需要正視及關注, 如何透過合理可行的探視方案去重建和延續哥哥與爸爸的關係, 是本案要重點處理的事項之一。本席強調,焦點不在於爸爸享有與哥哥連繋的權利, 是哥哥享有與爸爸結連的權利。

哥哥與爸爸的關係

64.哥哥拒絕與爸爸見面及接觸,一直以來媽媽的解釋是家庭暴力事件及院舍的經驗令哥哥害怕受驚。本席不能否定過去的不愉快經歷,必定對哥哥的心靈有負面影響,但實在不必把已成過去的事過度放大。以下的客觀事例 (全都發生於家暴事件之後)令本席相信,哥哥與爸爸的感情基礎其實還不算太差。

(i)    在2016年聖誕節期間, 哥哥與爸爸同住, 哥哥形容那一段日子 “開心”。

(ii) 從一段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間的網上聊天記錄可見,爸爸與哥哥有非常正面的對話,雙方有互動和分享, 爸爸也不時對哥哥表達關心及提點。

(iii)2017年5月27日,爸爸帶同哥哥和弟弟到麥當勞餐廳用餐,當時大家都相處得很好。

(iv) 在2017年7月10日由楊社工安排的會面中,雖然哥哥對爸爸的出現反應得比較被動,沒有望爸爸也沒有跟他打招呼,但楊社工留意到哥哥並沒有緊張、僵硬或顫抖的表現。當爸爸嘗試主動打開話題時,哥哥也願意作出一些反應。

(v)  2017年11月23日由羅博士安排的會面中,雖然哥哥沒有和爸爸對話,但當爸爸主動表達關心,並在他的肩頸及頭部進行按摩時,哥哥並沒有拒絕肢體接觸,按摩維持了20分鐘之久。

65.上述事件全都發生在家庭暴力事件之後, 可見哥哥受暴力事件的影響並非如媽媽所說般嚴重。楊社工在報告中清楚陳述他的觀察︰弟弟對爸爸反應自然,一起談話,一起玩耍,沒有害怕的神情。雖然哥哥逃避與爸爸接觸, 但沒有任何害怕的表現。

66.哥哥曾清晰向羅博士表達,他希望爸爸和媽媽都在他的生命中。這足以證明雖然哥哥拒絕接觸爸爸,但他並沒有想過要把爸爸拼除於他生命之外。所以,幫助及推動哥哥解開心結,讓他重建與爸爸的關係是極其重要的。

哪個方案最符合孩子的福祉?

67.本席共考慮了以下六個不同的方案。

方案() 楊社工和伍社工的建議 : 哥哥和弟弟由爸爸和媽媽共同管養, 及管束權歸媽媽, 爸爸享有指定探視權, 細節則由雙方協議安排

68.以爸爸和媽媽的關係和嚴重的溝通障礙,共同管養並不可行。探視方面, 對法庭已界定細節的探視尚且爭拗不斷, 遑論雙方自行協議安排。不住的紛爭矛盾只會負面影響孩子。此外, 如上文所述, 媽媽的管教模式不符合弟弟的長遠利益。

方案() 按爸爸原先的建議,拒絕移居申請,並將兩名兒子的管養照及管束權頒予爸爸

69.以目前哥哥和爸爸的關係,此方案的可執行性極低 。本席不相信哥哥會願意與爸爸同住, 勉強或壓迫只會增加哥哥對爸爸的抗拒, 甚至出現極端的行為。

方案()  按媽媽的建議,批准兩名兒子移居澳洲,將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媽媽

70.本席顧慮的是, 只要兩名兒子移居澳洲,他們與爸爸的關係必會進一步疏遠,甚至斷絕。媽媽自圓其說,哥哥在澳洲開展了新生活後, 便有空間去處理父子關係, 他會漸漸接受爸爸, 雙方會重新建立關係。本席認為這是媽媽的臆測甚至妄想, 哥哥身在香港天天過著遊閒的日子, 尚且連一個電話與爸爸聯繫也做不到, 遑論遠在澳洲並要面對新的挑戰和責任。

71.如上文所述, 媽媽的管教模式並不符合弟弟的長遠利益。此外, 本席也認為媽媽是低估了她在澳洲要面對的挑戰、壓力和困難, 這會直接影響她同時照顧兩名兒子的能力;下文再述。

方案() 拒絕移居申請,維持現狀,讓媽媽擁有兩名兒子的管養及管束權

72.媽媽描述哥哥目前的處境為 “一潭死水”,“死路一條”,“ 距離地獄只差一步” 。本席同意現狀不可維持, 必須尋求出路; 雖然移居澳洲並非如媽媽想像般簡單, 但在目前的處境下, 也只能破釜沉舟, 希望哥哥能在彼邦找到出路。

方案() 拒絕移居申請,將哥哥的管養及管束權頒與媽媽,弟弟的管養照及管束權頒與爸爸

73.分開管養的考慮會容後討論。如上文所述,只要哥哥仍留在香港,實在是看不出有任何出路。因此,這方案亦不可行。

方案() 爸爸的更新建議 : 讓哥哥移居澳洲,將其管養及管束權頒予媽媽;弟弟則留在香港,由父親管養及管束

74.經反覆思量及權衡輕重利弊, 本席決定採納爸爸的更新建議, 讓哥哥移居澳洲, 弟弟則留在香港由爸爸照顧。這方案整體上能符合兩名兒子各自的需要和利益。理據於下文加以闡釋。

75.哥哥和弟弟的處境和需要不同。哥哥需要移居澳洲, 讓他有一個重新振作及突破的機會。至於弟弟,媽媽的管教方式長遠不利於弟弟的成長; 在爸爸的照顧管朿下, 相信弟弟的成長和生活能更有規律和目標。所以,弟弟留在香港這熟悉的環境繼續他的學業, 比起移居澳洲要重新適應多方面的變遷, 前者更符合弟弟的福祉。

76.此外, 本席也考慮到媽媽一方的能力和限制。移居澳洲後, 媽媽要肩負的責任和面對的挑戰絕對不能低估, 她需要專注去幫助哥哥,一旦哥哥不能融合學校的群體生活, 或不積極接受心理治療, 媽媽要處理的問題會很多; 加上她自身的強迫症並不會因為環境轉變而好轉; 與外公外婆一同居住也需要磨合及適應, 澳洲生活對弟弟來說也未必如媽媽想像般容易適應。媽媽一旦應付不來, 問題就必接踵而生, 各方包括弟弟也會受影響。即使有外公外婆在, 他們的角色只是提供日常生活上的支援。

77.因此, 有爸爸分擔了照顧弟弟的責任, 讓媽媽更專注幫助哥哥, 也符合哥哥的利益。如有需要,日後可以探討弟弟是否也適宜到澳洲去升學或生活。

78.在維繫爸爸與哥哥的關係上, 這方案亦較有保障。由於媽媽與哥哥定必會爭取與留港的弟弟保持緊密聯繫, 亦會安排回港相聚,間接亦可保障爸爸與哥哥的關係不會因移居而斷絕。

79.雖然媽媽反對爸爸的更新建議, 但她明確表示, 即使法庭頒令弟弟要留在香港, 她也會帶哥哥移居澳洲去, 因為哥哥的處境嚴峻, 根本沒有選擇。本席認為這是務實及負責任的決定。

其他考慮因素

Payne v Payne 的考慮因素

80.媽媽的移居方案雖然欠缺細節, 但基於哥哥的需要, 仍是值得一試的。雖然媽媽的移居計劃某程度上是源於她本人的需要, 但也同時顧及到哥哥的需要, 本席接納她提出的方案並不是基於自私的考慮,或意圖把爸爸從兒子的生命中排除開去。爸爸的反對明顯是基於對兩名兒子的真心關注,並非出於不良的動機。本席考慮,若法庭拒絕移居申請,對媽媽產生的影響; 留在香港的話, 她根本沒有能力去突破目前的困局。當然本席也必須考慮, 若批准移居申請,將對父子關係產生甚麼影響, 及如何作出對策。

孩子的意願

81.回應哥哥的要求,在法定代表律師陪同下,本席與哥哥會面。哥哥清晰地表達,他希望去澳洲生活的原因和意願。楊社工說,他相信哥哥是有經過思考而作出移居澳洲的決定。本席也同意, 哥哥的意願是堅實的, 即使媽媽會向他灌輸移居澳洲的好處, 但相信哥哥亦有經過自已獨立的思考。考慮他的年齡和認知能力,哥哥的意願是本席重點考慮的因素之一。

82.反之,弟弟年紀尚幼 ,對於移居澳洲後的生活,沒有足夠的認知;因此他告訴社工,希望去澳洲和外公生活和玩耍。

83.就分開管養的方案, 法定代表律師探問了哥哥和弟弟的意願。

他倆都表示希望連同媽媽三個人一起去澳洲,不希望弟弟要留在香港由爸爸照顧,原因是怕爸爸會打弟弟。本席了解在情感層面上兄弟一定不想分開, 但“怕爸爸會打弟弟”這個說法實在是無據可依。

84.孩子的意願只是眾多考慮因素之一, 必須與其它因素按整體處境一起評估衡量。哥哥快將16歲,弟弟才接近 8歲,年齡有相當的差距; 不少家庭都會把年長的孩子送去海外升學, 年幼的留在香港; 只要父母安排足夠的機會和渠道讓孩子接觸相處就可以了。

法定代表律師的立場

85.法定代表律師請法庭考慮有關分開管養的法侓原則; 於YSL v TL 案例FCMC 8396/2007,法官在判詞中指出︰

“Wherever possible the courts will try to ensure that children are brought up together. … To split up children of any family is inherently undesirable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ir welfare. This is the courts first and paramount consideration. As far as possible this should be avoided at all costs unless there are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86.法定代表律師認為,兩名兒子跟媽媽移居澳洲符合他倆的最佳利益, 因為分開管養存在隱憂。她提醒法庭不能過份樂觀及高估弟弟在成長重要階段適應轉換主要照顧者的能力。她認為雖然爸爸在日常生活照顧方面較有條理,管束方面亦較有效,但對於辨識及照顧兒子情緒需要的能力並不理想。此外,爸爸計劃由胞姐(三姑姑)協助照顧日常起居也值得關注,因為只在約半年前弟弟才開始持續與三姑姑有聯繫。她續稱,縱使爸爸在管理情緒方面已有進步,但他以在職單親爸爸角色照顧兒子的能力未經考驗。

87.法定代表律師亦強調,弟弟自小跟媽媽和哥哥關係密切 ,要他離開一直陪伴他成長的人,其負面影響不容忽視。弟弟亦要適應父親相對較嚴厲和強硬的管教方法,亦要面對轉校所帶來的改變。

88.無疑以上都是值得考慮的事項, 但本席並不認同法定代表律師的顧慮足以推翻方案(六)。

89.弟弟一直在香港生活, 習慣了香港的生活節奏,社會文化和語言, 即使主要照顧者變更為爸爸, 他與爸爸已建立了一定的關係。法定代表律師對爸爸辨識和照顧情緒需要的能力有保留, 但楊社工及羅博士都認為爸爸整體上是個合適的照顧者。即使三姑姑與弟弟的關係未至親密, 但也不陌生, 而且她的角色只是協助照顧日常起居, 既然連家庭傭工一般也能協助僱主擔當此職, 由三姑姑去協助照顧自己的姪兒, 更加不用顧慮。

90.法定代表律師擔心弟弟在香港的適應力, 本席卻更關注弟弟移居澳洲後的適應力。無論是環境,文化,語言,氣候,教學模式,學校氣氛,師長同學,社交群體等,都需要全新適應; 單純因為主要照顧者不變, 就相信弟弟能適應重大的轉變, 未免過於樂觀。如果法定代表律師相信弟弟有這麼大的適應能力, 就更加不用擔心他不能適應與爸爸在香港生活。

91.讓兄弟一同生活成長,原則上固然符合孩子的福祉, 但這並不是金科玉律, 並非不可變更的守則或法規; 在特殊的情況下, 分開管養可能更有利於孩子的福祉,本案正是如此。理由已在上文闡釋, 不再重覆。

如何落實執行方案()

92.要落實執行方案(六), 需要過渡性的安排。為了幫助弟弟循序漸進地適應與爸爸生活, 目前隔週的日間探視於暑假期間應調整為每週留宿探視 。期間爸爸須享有弟弟的共同管養權, 積極處理弟弟的轉校事宜。另一方面, 也要在媽媽和哥哥移居澳洲前,讓弟弟有足夠的時間和他們相處,在暫別前做好情感上的預備。距離澳洲一月份新學年的開始只有6個月, 哥哥也許需要在新學年開始前提早2至3 個月(10月份)抵達澳洲作各方面的安排; 所以,過渡時間其實不多, 還好弟弟即將放暑假。

93.哥哥移居澳洲後的探視安排極其重要。媽媽須給哥哥提供個人的手提電話, 電話號碼須提供予爸爸, 讓父子倆可以直接及自由聯繫。媽媽須每週一次安排哥哥與爸爸進行視頻通話。此外, 媽媽須每月一次向爸爸提供有關哥哥學業上及心理治療方面的情況及相關文件資料。

94.媽媽曾表示, 到了澳洲便會停止讓哥哥擁有個人的手提電話, 決心要幫他戒掉機癮。本席認為這是不切實際及一廂情願的想法, 考慮到全球性的網絡文化及哥哥的年紀, 沒有個人手提電話, 只會令他難以融合朋輩及社交群體。再說,要處理機癮問題, 哥哥需要的是心理治療和媽媽有效的管教。

95.至於弟弟的探視, 與哥哥的探視安排基本上一致, 唯一不同的是媽媽須透過爸爸的手提電話與弟弟接觸, 因為弟弟年紀尚幼, 不宜擁有個人的手提電話。同上,爸爸也須每週一次安排弟弟與媽媽進行視頻通話。此外,爸爸也須每月一次向媽媽提供有關弟弟學業上及讀寫障礙方面的情況及相關文件資料。

96.本席鼓勵雙方,每年至少一次, 安排哥哥及媽媽回港與弟弟及爸爸相聚。勸告雙方不要因機票及住宿費用的問題爭執吵鬧, 父母紛爭衝突, 受苦的始終是孩子。視乎大家的經濟狀況,可以的話,就平均分擔吧。

97.為跟進哥哥和弟弟的情況及了解他倆如何適應新的生活安排, 也為了跟進探視的情況, 需要社工的協助, 提供進度報告。

披露住址申請

98.媽媽拒絕透露住址資料, 聲稱因為害怕爸爸的潛在威脅。是時候媽媽要放下這心理包袱了, 因為暴力事件已成過去, 媽媽在調查期間並沒有向楊社工指控爸爸再有暴力行為。若媽媽讓自已繼續活在這陰影中, 對自己對孩子都是傷害。說哥哥及弟弟仍害怕爸爸使用暴力, 楊社工表示質疑,羅博士也不認同有暴力的威脅。

99.本席批准爸爸的申請。

命令

100.本席頒布以下命令︰

(1)    批准家庭子女鄺XX [哥哥的名稱] 於2019年10月1日或以後的任何日子離開香港司法管轄範圍, 移居澳洲生活;

(2)    由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2017年5月15日命令下就家庭子女鄺XX [哥哥的名稱] 所施加的離境限制。上述命令就家庭子女鄺XX [弟弟的名稱] 所施加的離境限制依然有效;

(3)    家庭子女鄺XX [哥哥的名稱] 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答辯人, 呈請人可享以下界定探視 :

(i)    2018 年3月28日頒令的臨時探視, 執行至 2019年 6 月30日止。由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共 8 個週末),呈請人享有家庭子女鄺XX [哥哥的名稱] 每週末的留宿探視, 由週六中午12時至週日下午8時。(如鄺XX [哥哥的名稱] 抗拒留宿探視, 可安排日間探視。)

(ii)   由2019年9月7日起直至鄺XX [哥哥的名稱]移居澳洲的探視安排, 見下第(7)項。

(iii)自鄺XX [哥哥的名稱]移居澳洲開始, 答辯人須遵守以下探視安排:

-   答辯人須於抵達澳洲後的7天內,給家庭子女鄺XX [哥哥的名稱]提供個人的手提電話, 並同時將電話號碼提供予呈請人, 讓父子倆可以直接及自由聯繫;

-   答辯人須每週一次安排家庭子女鄺XX [哥哥的名稱]與呈請人進行視頻通話;

-   答辯人須定期(每月一次)於每月10號或以前向呈請人提供有關家庭子女鄺XX [哥哥的名稱]學業上及心理治療方面的情況及相關文件資料。

(4)    由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 (包括首尾兩天),家庭子女鄺XX [弟弟的名稱] 的臨時共同管養權頒予呈請人及答辯人,答辯人獲臨時照顧及管束權, 呈請人獲臨時界定探視權: 每週末留宿探視,由週六中午12時至週日下午8時。

(5)    2019年8月31日中午12時, 答辯人須將家庭子女鄺XX [弟弟的名稱] 送交呈請人, 開始由呈請人管養、照顧及管束。為預備新學年的開始, 該週末停止所有探視安排。

(6)    由2019年8月31日起, 呈請人擁有家庭子女鄺XX [弟弟的名稱] 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答辯人可享以下界定探視:

(i)    由2019年9月7日起直至鄺XX [哥哥的名稱]移居澳洲的探視安排, 見下第(7)項。

(ii)   自鄺XX [哥哥的名稱]移居澳洲開始, 呈請人須遵守以下探視安排:

-   呈請人須透過他的手提電話讓家庭子女鄺XX [弟弟的名稱]與答辯人接觸;

-   呈請人須每週一次安排家庭子女鄺XX [弟弟的名稱]與答辯人進行視頻通話;

-   呈請人須定期(每月一次)於每月10號或以前向答辯人提供有關家庭子女鄺XX [弟弟的名稱]學業上及讀寫障礙方面的情況及相關文件資料。

(7) 由2019年9月7日起直至家庭子女鄺XX [哥哥的名稱] 移居澳洲,雙方的探視權界定如下︰

(i)    答辯人享有家庭子女鄺XX [弟弟的名稱] 隔週六的留宿探視,由週六中午12時至週日下午6時。

(ii)   呈請人享有家庭子女鄺XX [哥哥的名稱] 隔週六的留宿探視,由週六中午12時至週日下午6時。(如鄺XX [哥哥的名稱] 抗拒留宿探視, 可安排日間探視)

(iii)上述 (i) 及 (ii) 項須交替進行, 務使兄弟倆能於每週末相聚。2019年9月7日先進行(i)項。

(8)    施加 12個月的監管期; 個案社工須於 2020年6月30日或以前提交進度報告, 跟進家庭子女鄺XX [弟弟的名稱] 在香港的生活及探視情況。跨國社工須於 2020年6月30日提交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報告有關家庭子女鄺XX [哥哥的名稱] 在澳洲的生活及探視情況。

(9)  撤銷2017年11月30日的命令,即有關答辯人及兩名家庭子女住址保密的命令。

(10)   答辯人須於本命令起計的7天內, 向呈請人披露她及兩名家庭子女目前居港的詳細住址(如居住酒店, 須註明房號),如有搬遷或更改地址,需在7天內通知呈請人;移居澳洲的日子落實後的7天內,答辯人須通知呈請人離境日期, 航班編號及於澳洲的住址;移居澳洲後如地址有更改,需於7天內通知呈請人。

(11)   就執行本命令及其相關事宜, 雙方有權提出申請。

(12)   本命令須註明罰則通知,由呈請人備擬呈交法庭批核,  毋需以面見方式送達予答辯人。

訟費

101.本審訊中各項申請的訟費, 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 均不作命令。

102.呈請人本身的訟費, 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結語

103.法庭的判決不會決定孩子的將來, 它只為孩子設定軌道,始終要靠孩子自己的努力, 加上父母的扶持引導, 才能活出正向康盛的人生。想到哥哥和弟弟會對上述判決感到難以接受,或感到悵惘不安, 本席的心情也有點緩不過來。但本席提醒自己,要敢於下此決定; 孩子的福祉要從長遠看,為了長遠的好處, 難免要讓他們承受一點短暫的苦楚。況且, 學習面對和克服困難在成長過程中是重要的。

104.本席給哥哥和弟弟寫了一封信, 在頒下本判決書時會交給法定代表律師。在法定代表律師、爸爸和媽媽三方都同意下, 才會讓哥哥和弟弟看。藉勉勵和安慰,寄語本席對哥哥和弟弟摯誠的祝福。

( 杜潔玲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家庭子女 : 由法定代表律師陳淑雯律師代表
呈請人: 由梁錫濂,黃國基,吳志律師行延聘李傲寰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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