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162/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August 2019 before Deputy District Judge 杜潔玲.

Leave to appeal – Custody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 s.63A(2) – Discretion – Expert evidence – Appeal refused – Summons set aside – No costs order.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custody order made by mother. Court considered whether appeal had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or other good reason for hearing. Held: 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leave refused. Court found no principled error in original judge's exercise of discretion regarding custody. Orders: Summons set aside; no costs order; petitioner's costs taxed under Legal Aid Regulations.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application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summons set aside.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3162/2017[2019] HKFC 21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0 Aug 2019
JudgeDeputy District Judge 杜潔玲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3162/2017

[2019] HKFC 21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7年第 3162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杜潔玲 (不經口頭聆訊)
書面陳詞: 2019年8月 7 日
判決日期: 2019年8月 20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上訴許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經審訊後, 本席於2018年6月28日頒佈有關兩名家庭子女(“哥哥”;“弟弟”) 管養權及移居申請的命令 (“該管養權命令”)。答辯人 (“媽媽”) 於2019年7月25日發出傳票, 就該管養權命令申請上訴許可。呈請人 (“爸爸”) 反對此申請。

相關法律原則

2.法庭在決定是否批予上訴許可時,需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現將該條文節錄如下: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3.上訴法庭最近在譚及黃, CAMP 80/2019; [2019] HKCA 786, unreported (18 July 2019) 一案 (第 18段) 中指出 :

“就管養權的判決, 原審法官是行使<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 10(1) 條賦予法的酌情權。關於酌情權的行使, 上訴法庭祇會在原審法官犯了原則性錯誤、錯誤理解或忽畧考慮相關證據或事情、錯誤考慮不相關事情、或作出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權範圍內的決定之情況下才會干預 Hadmor Productions Ltd v Hamilton [1983] 1 AC 191 at p. 220B-F, SPH v SA [2014] 3 HKLRD 497 第 65 段”

該管養權命令

4.正如判決書第100 段所列, 該管養權命令重點包括以下幾項:

(i)      應媽媽的移居申請, 只批准哥哥移居澳洲 [第100 (1) 段]; 弟弟不獲批准移居;

(ii)     應媽媽的請求, 哥哥的管養、照顧和管朿權頒予媽媽, 爸爸獲介定探視權 [第100 (3) 段]; 及

(iii)    應爸爸的請求, 由 2019年8月31日起, 爸爸擁有弟弟的管養、照顧和管朿權, 媽媽獲介定探視權 [第100 (6) 段] 。

上訴理由

5.媽媽的上訴主要是針對分開管養的判決。她在上訴理由擬本中列舉的論點, 可歸納成以下幾個主要上訴理由 :

(i)     判決牽涉錯誤或未經驗證的事實或牽涉重要事實的遺漏;

(ii)     分開管養對孩子的長期影響缺乏專業意見的支持; 及

(iii)    判決缺乏基礎或不穩妥。

6.媽媽要求法庭重新考慮 (re-consider) 分開管養的判決; 但法庭案例經已確立, 上訴不是就案件重新進行審訊或重新考慮。上訴一方如果只是重覆審訊時的證據及重申他的主張, 這不構成有合理成功機會的上訴理由。見: 譚及黃 (前述) 第 19段

判決牽涉錯誤或未經驗證的事實或牽涉重要事實的遺漏?

7.媽媽指稱本席基於錯誤的事實作出判決, 尤其是誤信羅博士所說, 認為她的管養模式有問題; 但媽媽未能顯示本席的事實裁斷如何有明顯錯誤, 致有合理機會上訴法庭會作出推翻或干預。

8.媽媽亦指稱判決牽涉重要事實的遺漏; 她針對的是本席沒有考慮弟弟的處境和需要, 又忽略專家意見中有關養育子女的三個重要元素: sense of security, availability & interaction。

9.判決書第 41 段所列的考慮因素中, 在相關可行的情況下, 本席都已考慮和作出分析 ; 從判決書的多個段落 (第 17, 18, 55, 65, 75, 76, 77, 82, 83, 84, 89, 90 段) 可見, 弟弟的處境和需要已在不同層面被探討和考慮。

10.本席其實已明確地接納以下為事實,就是媽媽能滿足弟弟的情感需要, 弟弟自小跟媽媽和哥哥關係密切。即使如此, 本席仍然認為, 弟弟由爸爸管養、照顧和管束, 更符合弟弟的利益。理由詳列於判決書第 53 - 55, 74 - 79 段;重點是媽媽的管教方式長遠不利於弟弟的成長。作出此決定, 並非因為忽略專家意見中有關養育子女的三個重要元素; 反之, 正是因為本席接納了楊社工及羅博士在這方面的意見; 既然他倆都認為爸爸整體上是個合適的照顧者, 他們不會沒有考慮上述三個重要元素去評估爸爸的適合性。

分開管養對孩子的長期影響缺乏專業意見的支持?

11.分開管養的判決, 是本席考慮了整體的證供, 特別是專家們的報告和他們的口頭證詞後, 就爭議的事實先作裁斷, 再進行分析評估, 經衡量輕重得失後作出的。從判決書可見, 本席考慮的因素中: 不論是爸爸和媽媽的自身問題和限制, 爸爸和媽媽的管教模式, 哥哥的負面經歷所帶來的隱憂, 哥哥和弟弟的現況和需要, 哥哥和弟弟個別與爸爸和媽媽的關係等等, 都是以專家證據作為事實依據的。

12.由於專家的見解和分析深入, 鉅細和詳盡, 法庭要用上7天時間才完成聽取他們的口頭證供。審訊到了第8天 (2019年3月12日), 爸爸提出分開管養這新方案。本席經過仔細考慮, 決定不再傳召專家們作供。

13.於2019年3月12日 (16:45 – 16:55) 的聆訊中, 本席主動與各方探討是否需要再次傳召專家們作供。法庭不一定要拿所有可能的管養方案, 逐一去諮詢專家的意見; 若專家們提供的資料和意見已夠全面及深入, 讓法庭在衡量不同方案時有充分的依據和參考, 便毋需再次傳召他們。如判決書第 61段所述, 這情況適用於本案。經與各方探討, 代表爸爸的李大律師認為毋需再次傳召專家們作供, 法定代表律師和媽媽也沒有提出相關要求。

14.媽媽指稱, 分開管養對孩子的長期影響缺乏專業意見支持, 本席認為這個說法欠缺理據。正是經過分析評估專業意見, 本席才認為讓兄弟二人一同與媽媽移居澳洲不符合孩子長遠利益; 也是經過分析評估專業意見, 本席才相信分開管養對孩子長遠有好處。本席並沒有漠視分開管養存在的隱憂, 所以才作出相應的過渡性安排及長遠的探視方案。

判決缺乏基礎或不穩妥?

15.媽媽認為, 當法定代表律師及社工們都支持哥哥和弟弟移居澳洲, 本席竟忽視他們的專業意見, 作出缺乏基礎的決定。本席已在判案書第 67 - 80 及 85 - 91段分析為何不接納法定代表律師及社工們的建議。

16.媽媽認為判決傷害了孩子, 又指稱本席完全漠視孩子的感受和意願。孩子的意願只是眾多考慮因素之一; 為了孩子的長遠利益, 本席沒有依從他們的意願作判決, 但不代表本席漠視他們的聲音和感受。從判案書第 83及 84 段可見, 本席有考慮孩子的意願;從第 103段亦可見, 本席有關注孩子的感受。

17.媽媽重複她對爸爸暴力問題的指控, 認為把弟弟交爸爸管養是不穏妥的判決。本席考慮了專家的證詞, 就爸爸的暴力問題作出分析及事實裁斷 (判決書第 35, 64, 65 83及 98 段), 亦以此作為基礎, 頒令媽媽須披露住址。

18.正如判決書第 2段所述, 本案的案情複雜, 多方面的問題和限制令致處境困窘, 不同的方案各有其隱憂及顧慮。本席考慮了 6個方案 (判決書第 67 - 79段) ; 分開管養是本席經權衡輕重利弊後, 行使酌情權而作出的決定。本席認為媽媽沒有顯示本席犯了甚麼原則性錯誤、或作出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權範圍內的決定。

結論

19.基於上述分析, 本席認為媽媽的上訴沒有合理成功機會; 也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 應該讓上訴進行聆訊。因此, 本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

命令

20.答辯人2019年7月25日發出的傳票被撤銷。

21.不作訟費命令。呈請人本身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杜潔玲 )
  區域法官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梁錫濂, 黃國基, 吳志彬律師行延聘李傲寰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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