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甜女及其他人士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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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表香港房屋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女士申請頒令由上訴人支付訟費。她提醒我們,且正確地指出:按一般規定,訟費須視乎判決結果而定;而本案的結果為上訴人敗訴,香港房屋委員會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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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324AY/1998 (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1998年第281、282、283、287、288、 民事上訴1999年第27及第28號 (合併審理)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雜項案件1998年第114號)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亦暉、梅賢玉及羅傑志 聆訊日期:1999年9月27日 訟費判決日期:1999年9月2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訟費的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高亦暉: 1. 代表香港房屋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女士申請頒令由上訴人支付訟費。她提醒我們,且正確地指出:按一般規定,訟費須視乎判決結果而定;而本案的結果為上訴人敗訴,香港房屋委員會勝訴。 2. 然而,我等認爲,本案性質特殊,屬極不尋常的案件,因此訟費的判決必須異於一般規定。依我等看來,香港房屋委員會對原審法官在審理本案的各訴訟階段中所採取的手法均一一默從,又沒有上訴反對原審判決;平情而論,房屋委員會這樣做可算鼓勵了對方提出今次的上訴。香港房屋委員會得以勝訴只是基於本庭對原審法官所作判決的看法而已,並非基於房委會提出的論點;不管房委會有何論點,它都是會獲勝的。本庭認爲香港房屋委員會就這些上訴所採取的做法,實不足取。在這種十分特殊的情況下,我等認爲,就香港房屋委員會的上訴訟費不作出判令是恰當的。
大律師高賢先生及佘漢標先生(由簡家聰律師行委聘)代表除CACV282/98一案外的全部上訴案中的申請人(上訴人) 申請人(上訴人)楊比利先生(譯音)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CACV282/98一案)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女士及律師吳嘉輝先生(由西蒙律師行委聘)代表全部上訴案中的答辯人(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