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浩恩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91/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September 2019.

2. 他同意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涉案的處所是一間服裝店,位於沙田新城巿廣場。2018年11月3日晚上10時15分左右,該店鋪職員關上電動捲閘之後離開,但沒有鎖好電閘開關掣箱。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91/2018[2019] HKDC 119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Sep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91/2018

[2019] HKDC 11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9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徐浩恩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9年9月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何卓熙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恒芬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丘煥法律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入屋犯法罪。

2.他同意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涉案的處所是一間服裝店,位於沙田新城巿廣場。2018年11月3日晚上10時15分左右,該店鋪職員關上電動捲閘之後離開,但沒有鎖好電閘開關掣箱。

3.約11時34分,新城巿廣場的保安員發現被告人站在涉案店鋪外,手持一個黑色垃圾膠袋。保安員查問被告時,被告人逃跑,但被保安員制服之後,交給警方處理。

4.被告人手持的垃圾袋內搜出一件品牌為Supreme的衛衣(價值港幣6,298元)及一件外套(價值港幣3,898元),均屬於涉案店鋪的財物。

5.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打開涉案店鋪的電動捲閘入內,之後拿著衛衣及外套離開。

6.被告人在警誡之下承認,他在下班途中經過涉案店鋪,他見到店鋪的電閘開關掣箱沒有上鎖,於是他打開電掣,因一時貪心,偷去了衛衣和外套。

背景及求情

7.被告人現年25歲,沒有刑事紀錄。

8.代表被告人的關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述。被告人已完成中六及高等文憑教育,他原本任職涉案店鋪所在商場的另一間店鋪的營業員,月入約一萬五千元,但是他現在已經辭職。被告人仍然單身,與父母及姊妹同住。

9.關大律師說,被告案發時經過涉案店鋪,見到該店捲閘掣沒有上鎖,一時貪念之下犯下本案。大律師力陳,被告人只屬鼠竊狗偷,順手偷竊,而且他只在店門附近偷去涉案兩件衣物,他事前並無計劃,而店鋪並無實質損失。再者,當時店鋪已經關門,店內無人,所以沒有遇到人而發生對抗的危險。

10.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以下因素:(一)被告人年紀輕及沒有刑事紀錄;(二)他有良好背景;(三)他曾接受良好教育;(四)他有良好職業,雖然已經辭職,但再就業亦不困難;(五)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顯示悔意;(六)他再犯機會甚微。大律師要求法庭採納比一般入屋犯法罪為低的量刑起點,或者考慮社會服務令。

11.大律師呈交了被告人、家人及舊同事所寫的求情信,本席已經一一考慮。

量刑考慮

12.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的一般量刑起點是30個月監禁。即使是辯方呈交的HKSAR v Cheung To Ming[1]中的被告人,他只是走進一個郊外活動中心的廚房偷了幾個麵,上訴庭認為,量刑起點應該定為18個月監禁。

13.本席並不同意被告人是「順手牽羊」。涉案的店鋪捲閘已經關上,被告人只是見獵心喜,趁捲閘開關並沒有鎖好,而打開店門入內偷竊。被偷去的物品價值頗昂貴,法庭對這個因素不能夠忽略。另一方面,本席會接受被告人並不是早有預謀,他是一時貪念之下犯法,而且亦只是在店門附近取去兩件衣物。

14.本席慎重地考慮了關大律師提出的所有求情理由。對於一個有良好個人及家庭背景、而且從未犯法的年青人而言,因為一時貪念犯案而要入獄,實在是令人十分難過的事情。但是以本案的整體情況及嚴重性來考慮,社會服務令實在並不是一個適當的判刑,唯一適當判刑是即時監禁,恰當的量刑起點是21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考慮到被告人的種種個人背景及困難,本席酌情再減刑兩個月。

15.所以最終的判刑是12個月監禁。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2006] 2 HKLRD 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