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 對 朱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4004/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ugust 2019 before 翁喬奇.

Family and Cohabitational Relationship Violence Ordinance – Injunction – Discretionary remedy – Scope and duration – Divorce proceedings – Mainland resident – Service – Petitioner's application for injunction to prevent harassment and entering specific area dismissed – Court found risk low due to respondent's residence status and time elapsed since alleged assault – Scope too broad and duration too uncertain – Injunction revoked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Extension of Interim Injunction · Scope of Injunction · Duration of Injunction

Outcome: Injunction application dismissed; Interim injunction revoked; Summons revoked.

Case No.FCMC 4004/2019[2019] HKFC 21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6 Aug 2019
Judge翁喬奇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4004 / 2019

[2019] HKFC 21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9 年第 4004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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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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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日期 : 2019年4月4及15日、5月14及21日、6月4日
判決日期 :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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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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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案之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雙方於15/7/2016在香港註冊結婚,婚後並無誕下家庭子女。存檔於本案之結婚證書內容,可見倆人均為離婚人仕。女方為香港居民,男方則為內地居民,沒有香港居留權。

3.女方於4/4/2019入稟呈請離婚,以男方的不合理行為作為事實基礎,要求法庭頒發離婚令。同日女方存檔她的第一份確認書 (宣誓日期為11/3/2019),當中除了申請居住地址保密外,亦以單方面形式申請禁制令,禁止男方接觸及騷擾女方,及禁止男方進入及/或逗留在香港新界將軍澳某區域範圍 (確實位置列於一份草圖並夾附在確認書內)。在18/3/2019,女方宣誓另一份補充確認書,內容主要是解釋她在第一份確認書所出示向警方提供的口供內容,為何與本案呈請書內之事實陳述有偏差的原因。

4.法庭於4/4/2019頒令女方可把居住地址保密,同時頒發臨時禁制令,並指令女方須在8/4/2019發出傳召各方傳票,法庭安排在15/4/2019作進一步聆訊。

5.女方的8/4/2019的傳召各方傳票,內容如下 :-

“1. 區域法院翁喬奇法官於2019年4月4日所頒的強制令 (“上述翁喬奇法官於2019年4月4日所頒命令”) 繼續有效,繼續禁制答辯人朱xx,他本人,他受顧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其他代表他的人,襲擊、恐嚇、騷擾或以其他方式干擾呈請人吳xx;

2. 除上文第1項的強制令外,另禁止答辯人朱xx,他本人,他受顧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其他代表他的人,進入及/或逗留在附於此雙方面傳票內的圖則中由紅線包圍範圍之內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將軍澳地區;

3. 命令附註罰則通知及逮捕授權書;

4. 免除面交送達上述翁喬奇法官於2019年4月4日所頒命令及法庭就此傳票所頒發的命令 (“就本傳票所頒命令”),上述翁喬奇法官於2019年4月4日所頒命令及就本傳票所頒命令的蓋印副本只須以掛號信方式寄往答辯人朱xx現在住址,即中國浙江省桐盧縣xx鎮xx村xx山腳x組;

5. 就本傳票所頒命令及其逮捕授權書繼續有效至本案絕對離婚令頒發時或法庭另有命令時為止;

6. 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有關本申請的訟費包括之前保留待決的; 及

7. 呈請人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例》予以評定。”

6.於12/4/2019,女方宣誓她的第三份確認書,交待她在代表律師把臨時禁制令及相關文件,通過順豐速遞送達予男方後,曾與男方在國內的父親有電話通話,告知他將會有文件送給男方,並獲得對方同意會轉把收到的文件交給予男方。此外,女方亦以微信方式把臨時禁制令的蓋印副本及傳召各方傳票給予男方。

7.  於15/4/2019的聆訊,男方缺席。因女方的代表律師存檔的文件內容欠詳盡交待,同時女方的第三份確認書的第8段的內容亦未完整,法庭只能押後聆訊至14/5/2019,指令女方以誓章形式補充交待,並把臨時禁制令進一步延展。

8.於14/5/2019的聆訊,男方缺席。因應女方的第四份確認書第9段亦未完整,法庭唯有再一次押後聆訊至21/5/2019,同時再次把臨時禁制令延展。

9.於21/5/2019的聆訊,男方缺席。法庭頒令 4/4/2019及15/4/2019之蓋印副本命令視作為送達予男方,並安排 4/6/2019進行審訊女方發出之8/4/2019傳召各方的禁制令傳票,亦指令當天的命令蓋印副本以掛號形式及速逮方法送達予男方,把臨時禁制令進一步延展。

10.於4/6/2019的審訊聆訊,男方依然缺席。經查閱送達21/5/2019之蓋印副本命令之誓章內容後,法庭展䦕審訊並聽取女方的證供。

禁制令的頒發

11.禁制令屬衡平法性質 (equitable nature) 的法庭命令, 可分為最終或非正審(final or interlocutory),亦有強制性或禁止性 (mandatory or prohibitive) 的禁制令及單方面或各方之間 (ex parte or inter partes) 申請的俱別。

12.法庭應否頒發禁制令是有酌情權, 在 South China Media Limited & Ors v. Men’s Uno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Limited & Ors (HCA No.769/2003)) 一案, 張舉能大法官 (當時官階) 在判案書第二段指出,禁制令是一項酌情之濟助, 在考慮如何行駛酌情權時, 法庭必須顧及一切相關之事情, 原文覆述 :-

“2. ….. Of course, an injunction being a discretionary remedy, the court must also take into account all other relevant matters in determining how its discretion should be exercised.”

法例條文

13.女方所依據的法例條文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第189章)》第3條、第6及7條, 原文覆述如下 :-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第3條規定:

(1) 區域法院如應任何人提出的申請,而信納申請人的配偶或前配偶曾經騷擾申請人或某指明未成年人,則不論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是否有人正尋求其他濟助,法院亦可在符合第6條的規定下發出強制令,強制令可包括以下全部或其中任何條文─

(a) 禁制答辯人騷擾申請人的條文;

(b) 禁制答辯人騷擾任何指明未成年人的條文;

(c) 禁止答辯人─

(i) (如申請人曾被答辯人騷擾)進入或留在─

(A) 申請人的居所;

(B) 申請人的居所的指明部分或

(C) 一處指明的地方(不論申請人的居所是否位於該地方內),

的條文,不論該居所是否申請人與答辯人的共同居所或婚姻居所;

(ii) (如有關指明未成年人曾被答辯人騷擾)進入或留在─

(A) 該指明未成年人的居所;

(B) 該未成年人的居所的指明部分;或

(C) 一處指明的地方(不論該未成年人的居所是否位於該地方內),

的條文,不論該居所是否該未成年人與答辯人的共同居所;

(d) 規定答辯人必須准許─

(i) (如申請人與答辯人居於同一處)申請人進入及留在該申請人與答辯人的共同居所或婚姻居所,或該共同居所或婚姻居所的指明部分;或

(ii) (如該指明未成年人與答辯人居於同一處)該未成年人進入及留在該未成年人與答辯人的共同居所,或該共同居所的指明部分,

的條文。

(1A)法院可於載有第(1)(a)或(b)款所述 條文的強制令中包括一項條文,規定答辯人參與以改變導致發出該強制令的態度及行為為目的並獲社會福利署署長核准的任何計劃。

(2) 在行使發出載有第(1)(c) 或 (d)款所述條文的強制令的權力時,區域法院須考慮雙方對另一方的行為或其他行為、雙方的各自需要及經濟能力、任何指明未成年人的需要以及該個案的所有情況。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第6條規定:

(1) 載於根據第3、3A或3B條發出的強制令內的第3(1)(c) 或 (d) 、3A(4)(b) 或 (c) 或 3B(1)(c) 或 (d) 條所述條文,在法院認為適當的時間內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過24個月。

(2) 根據第5(1) 條附於強制令的逮捕授權書,在―

(a) 法院認為適當的時間內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過24個月;及

(b) 該強制令有效期屆滿時期滿失效。

(3) 本條例並不授權法院應同居關係一方提出的申請

而 –

(a) 發出包括第3(B)(1)(c) 或 (d) 條所述條文的強制令; 或

(b) 根據第5(1) 條在強制令附上逮捕授權書,但在以下情況下除外 : 該法院在考慮該段同居關係的永久性後,信納發出該強制令或附上該逮捕授權書在所有情況下均屬恰當。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第7條規定:

(1)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法院可應申請–

(a) 延長根據第3、3A或3B條發出並載有第3(1)(c)或(d)、3A(4)(b)或(c)或3B(1)(c)或(d) 條所述條文的強制令的有效期; 或

(b) (如該強制令根據第5(1)條附上逮捕授權書)延長該逮捕授權書的有效期,

至法院認為適當的較長期間。

(2) 法院只可在強制令的有效期內,根據第(1)款延長有關的強制令戓逮捕授權書的有效期。

(3) 第(1)款所指的申請可由下述人士提出–

(a) 有關的強制令的申請人;

(b) (如有關的強制令的申請人為未成年人) 經由起訴監護人提出申請的該未成年人。

(4) 任何強制令或逮捕授權書的有效期,不可根據第(1)款延長至超過該強制令發出之日的第二個周年日。”

女方的案情

14.女方在庭上作供, 採納她存檔的數份確認書的內容及證物, 作為申請延續臨時禁制令的理由。

15.女方引述她在9/10/2018曾遭到男方襲擊, 並報警求助。在她的第一份確認書展示了當時在警署錄取的口供副本, 亦展示了新界北區醫院發出的病人出院護理摘要, 及一封由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發出的催促付款通知信件 (日期: 28/6/2017)。

16.女方在她的第二份補充確認書內, 提及她在警署錄取的口供內容, 與當時發生的情況有出入, 明顯降低了嚴重的程度, 她曾經向為她錄取口供的探員查詢, 但獲告知口供沒有甚麽問題, 所以她不堅持修改口供, 最終該次襲擊事件男方被起訴, 法庭判罰男方守行為了結事件。女方現在堅持說該次的襲擊事件, 男方是拿著個平底鍋扑她的後腦, 把她扑至暈眩及跌落地。事實上扑一下經已可以致命, 幸好該次不是扑得很準, 而男方扑了她一下後, 還想再襲擊她, 幸好她能夠及時避開及立刻逃走。

17.她透露在前段婚姻育有一名兒子, 因為她須要前往前任丈夫的居所探望該名兒子, 亦得到前任丈夫的同意借出他的居所地址, 給予女方用作通訊地址, 方便女方收取信件例如手提電話帳單, 因此她有必要禁制男方進入前任丈夫位於香港新界將軍澳的居所範圍, 否則男方不單止會有機會再次向她施襲, 更可以伺機尾隨她繼而得到她現時的居住地址。

男方的案情

18.基於男方沒有出庭作供, 亦沒有存檔任何確認書, 法庭只能考慮女方單方的案情及證據, 以作決定是否延續早前頒發的臨時禁制令。

討論

19.經詳細考慮, 本席不批准女方的傳票申請, 早前頒發的臨時禁制令即時撤銷, 原因如下 :

(a) 男方為國內人士, 在香港沒有居留權, 只可以在獲得簽證下才能夠訪港, 法庭相信男方簽證來港襲擊女方的機會不大, 倘若不幸再次發生同類襲擊事件, 女方可報警求助;

(b) 事實上, 女方所引述的襲擊事件發生在9/10/2018, 相隔現在已有10個多月的時間, 女方現時的居住地址已獲得法庭批准保密, 兩人不單止是分開居住, 更是分隔中港兩地生活;

(c) 女方禁制男方進入香港新界將軍澳區某範圍的兩個原因, 均十分牽強 。首先, 查閱法庭紀錄, 她與前任丈夫育有的兒子是在1996年出生, 現時已是23歲, 法庭相信母子倆人相見不一定要在女方前往前任丈夫的居所進行探視, 該名兒子足夠長大及成熟可以與女方(母親) 相約其他見面地點; 其次, 流動電訊公司以短訊形式發出繳付月費通知, 彼彼皆是亦實屬平常, 女方出示的催促付款通知信件, 日期為28/6/2017, 相距現在亦有兩年多的時間, 法庭不接納這項理由。

20.法庭在行使酌情權, 決定是否頒發禁制令或作延展臨時禁制令, 必須考慮一切相關之事情, 包括平衡申請一方現時是否受到傷害, 在頒發所要求的濟助時, 對受制的另一方是否會帶來損害、不方便或不公允, 禁制令之範圍 (scope) 及期限 (duration) 等等的考慮。

21.本席認為過往事情 (historic event) 只可作為申請臨時禁制令的理據, 法庭考慮臨時禁制令時的一般原則是權宜之安排 (balance of convenience) (見American Cyanamid v. Ethicon Ltd [1975] AC396) 一案 。但是否須要延展臨禁制令時法庭考慮的因素, 不應局限在過往已發生的事情, 而須要顧及更廣泛的事情, 包括被受禁制的一方會          否作出承諾。基於本案被受禁制的男方缺席聆訊, 亦沒有存檔任何誓章或交待案情, 法庭只能考慮女方的案情, 是否足夠令法庭接納應延展臨時禁制令。

22.對於女方要求禁制令所覆蓋的範圍 (scope) 方面, 本席認為不合理及過於廣泛。儘管律師在聆訊中嘗試說服法庭渉及的地域範圍並不寬廣, 但從存檔的地圖作細心檢視, 覆蓋的範圍已超越法庭一般可以接受的面積。

23.對於期限 (duration) 方面, 在傳票中要求臨時禁制令延展至本離婚訴訟之絕對離婚令頒發為止或法庭另有命令為止。離婚訴訟糾纏多年仍未獲得頒發絕對離婚令, 並非不尋常。因此, 任何禁制令倘若是要求延展至整個離婚訴訟程序終結, 法庭必須十分謹慎小心處理, 以免因過長的期限而引至不公允的情況。

裁斷

24.本席現作出裁斷, 即時撤銷4/4/2019頒發的臨時禁制令之全部內容。

25.本席同時撤銷女方8/4/2019的傳召各方的傳票。

命令

26.本席現頒令如下 :-

(a) 撤銷4/4/2019頒發的臨時禁制令;

(b) 撤銷8/4/2019的傳召各方的傳票;

(c) 無訟費命令, 包括保留待決之訟費;

(d) 女方 (呈請人) 一方本身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27.這是一個暫准訟費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此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翁喬奇)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女方):由高文富黄傳琦律師行,黄傳琦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男方):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