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罗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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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發時,受害人大山女士居於九龍紅磡必嘉街99號黃埔唐樓(該大廈)C座1樓某單位(該單位),該單位的客廳有兩扇窗(該窗戶)跟該大廈的平台相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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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2/2019 [2019] HKDC 12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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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案發時,受害人大山女士居於九龍紅磡必嘉街99號黃埔唐樓(該大廈)C座1樓某單位(該單位),該單位的客廳有兩扇窗(該窗戶)跟該大廈的平台相鄰。 3.2018年10月13日約1745時,受害人離開該單位時,該窗戶是關閉的,她於是鎖上該單位的門。受害人於同日2345時返回時,發現該單位曾遭搜掠,其中該窗戶的一扇窗的鐵枝遭毀壞,並且掉到地上。受害人檢查該單位後,發現自己的一批珠寶及首飾不翼而飛,它們約值港幣三十萬元,她於是報警求助。 4.2018年10月13日約1720時,當高級警員52778、警員20956(本案控方第二證人)及他們的同事沿必嘉街(該條街)巡邏時,發現一名男子形跡可疑。同日約1953時,被告人與及另外一名男子由該條街87號的後巷急步走出來。該形跡可疑的男子會合被告人等人,一起向著停在必嘉街88號麵鋪外的的士方向,預備登上的士離去。 5.當控方第二證人在88號麵鋪外截停被告人時,被告人右手持有一個紅色袋,即本案證物P2。當時被告人轉身丟掉紅色袋,立即逃跑。其後,控方第二證人於紅菱街附近截停被告人,及制服被告人。搜查後,控方第二證人於被告人的褲袋內,找到一對黑色手套及兩隻匙羹。 6.控方第一證人乃必嘉街88號麵店的主管。案發時,她正站在麵店外,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便裝警員追著兩名男子,而其後兩名男子在她麵店門外被制服。控方第一證人其後進入麵店內,很短時間後再走出店鋪外,即發現在麵鋪外,近行人路馬路上位置有個紅色袋,即本案證物P2。控方第一證人打開該紅色袋,並發現裡面有珠寶首飾及兩個口罩,有人報警處理。 7.女警員24327(本案控方第三證人)其後到麵店內撿取該紅色袋,以及裡面的物品,包括六個袋、五塊手錶、五雙耳環、五隻耳環、三十五條項鍊、三條項鍊連吊咀、十五枚戒指、八個吊咀、一個胸針、兩個釦針、三條手鍊及兩個口罩。 8.受害人確認該紅色袋及裡面的物品(除了兩個口罩之外),均是她那些不見了的財物(被竊財物)。 9.被告人乃一名內地人,他持雙程證於2018年10月12日,以旅客身分入境本港。案發時,被告人作為入侵者,在進入涉案單位後,在該處偷竊被竊財物。 10.本席在宣布本案裁決時,已詳細交代本案的案情以及證據分析,所以本席現在不再重複。 求情因素 11.辯方大律師作求情陳詞時指出,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與家人同住於廣西,他媽媽現在患有末期癌症,而爸爸在家鄉務農。被告人家庭裡還有其他成員,包括大哥、二姐及三哥,都是與父母一同在廣西居住。但他的哥哥、姊姊均沒有工作,而被告人在案發時亦沒有工作。被告人希望法庭輕判,以便他可以盡快回國內,照顧他的媽媽。 判刑 12.入屋犯法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根據上訴法庭判刑指引,若被進入盜竊的單位為住宅,沒有其他加刑或減刑因素下,即使初犯者的判刑起點也應該定於3年監禁(R v Chan Yui Man,CACC 36/1988)。 13.本案中,由於當值的警務人員機警,在案發現場附近成功追捕被告人及起回全部失物,以致本案受害人並沒有蒙受財物的損失。 14.本席根據案例,採納3年為判刑起點,被告人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任何量刑折扣。被告人也沒有提出任何實質減刑理由,因此,被告人被判監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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