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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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60章)第18(1)(a) 條。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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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27/2019 [2019] HKCA 11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逾期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19 年第 227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18 年第 1063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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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申請人被控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60章)第18(1)(a) 條。 2.控方案情指申請人駕駛私家車從沙頭角管制站入境時向海關申報無任何物品。海關關員檢查車輛,鬆開車頭冚內控制箱的螺絲,開蓋後發現內有用三個布袋包着的共27塊金塊,共重約27公斤,總值約港幣819萬餘元。申請人聲稱只是駕駛「公司車」從內地回港,之前未有檢查車輛,且完全不知悉車內有金磚等等。 3.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並判申請人三年三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及在上訴候審期間申請保釋。本席在聆訊後拒絕其保釋申請,理由如下。 4.申請人就定罪的上訴理由是:
5.他申請保釋的理由是:
6.本席認為申請人是沒具有充分的上訴理據,以致法庭基於公義理由在這階段讓他保釋候審。申請人在原審時沒有作供,他現時提出「有三位登記司機及三套車匙」說法從沒在原審時披露。他被判的刑期亦不是一個較短的刑期及會在正式上訴時服滿或大部分服滿。他稱需要照顧家人一事亦不是可以獲得保釋的原因。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立恩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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