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偉錚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9/201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October 2019.
1. 申請人承認一項俗稱‘洗黑錢’罪,處入獄30個月,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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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9/2019 [2019] HKCA 11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6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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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申請人承認一項俗稱‘洗黑錢’罪,處入獄30個月,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相關事實 2.本案涉及35萬美元,是詐騙案的犯罪所得,受害人從美國把它匯到申請人在渣打銀行的公司戶口(‘有關戶口’)時換成了314,600.14歐羅(約港幣280萬元)。 3.騙案開始於2015年3月17日。受害人在美國時間2015年3月25日匯款,款項到達有關戶口時則為香港時間3月26日。同日,申請人兩次以短訊向銀行查詢是否有約30萬美元在「今天到帳」(上午11時及下午4時),銀行經理都沒有回覆。 4.結果,申請人在3月30日親自去到渣打銀行上水分行,準確說出要把有關戶口內的歐羅換成美金。職員在查實有這筆進賬後發現戶口不能轉換外幣,便告訴申請人他(職員)須先向銀行的相關部門查詢才作回覆。期間,職員發現該筆款項已被凍結,反問申請人是否知道錢為何不能轉賬,而申請人則在沒有回答,及沒有追問錢為何不能轉成其他外幣的情況下離開了銀行。 5.2015年4月8日,申請人改到渣打銀行灣仔分行要求職員把歐羅先換成美金,然後再把錢轉到有關戶口下的一個美元帳號。經過如上水分行所進行的一輪查證之後,職員告訴申請人她的戶口已被凍結,而申請人則再次在沒有追問相關原因下離開了銀行。 6.自此之後,身為香港居民的申請人再沒有到銀行追問有關該筆款項的事情。2015年8月6日,她從內地返港,在羅湖口岸被捕。 有關戶口 7.在所有相關時段之內,有關戶口皆為一間由申請人開設及完全掌控的公司(‘MAS 1’)所有。 8.有關戶口開設於2012年,一共有七個賬號,可處理港元、人民幣、美元和歐羅幾種貨幣。 9.然而,當時50多歲,只念過小學並已離婚及獨居的申請人卻無業,而且自1999年開始已依靠綜援為生。根據稅務局的紀錄,MAS 1也沒有進行任何業務。 10.另外,供申請人認罪時的《案情撮要》指出,於2014年10月24及28兩日,申請人分別兩次以短訊向渣打銀行查詢是否有一筆3.5億的歐羅到帳(結果是沒有)。 警誡供詞 11.申請人在她的警誡供詞多番撒謊,例如是說她對MAS 1毫不知情、有關公司是別人盜用她的身份證而開設等。 上訴要點 12.在這個階段,我不打算對申請方所提出的上訴理由逐項處理。我只會聚焦地說,我不認為原審法官指開設MAS 1及有關戶口是「本案的嚴重之處」有錯。 13.正如我在聆訊中指出,我完全看不到申請人有開設公司和多種貨幣戶口的需要。相反,她根本沒有營辦任何業務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開設公司和戶口的作用,只能是當別人的門面及/或工具,而這樣做必然會涉及到接收和調動別人的金錢。 14.在洗黑錢的問題已廣傳的2012年,這種安排我認為必然會引起申請人對任何可能被打進她戶口的款項有所懷疑。說得直接一點:有誰會因正當理由把乾淨錢交托她這位陌生人?所以申請人最起碼也是自願及主動地把自己置於洗黑錢的極高風險之下。相反,如果她確有甚麼清白無辜的理由,辯方也沒有在請求輕判時向法庭說明。 15.申請人在受害人匯款後翌日即發短訊向銀行查詢,在不得要領後又兩次到不同的銀行分行試圖有所動作,這也完全足以顯示申請人在早於匯款匯抵香港之前已和行騙的人搭上,而且在銀行碰上釘子之後還著力要根據指示完成要辦的事。 16.我這樣說並非是指申請人對騙案知情。原審法官本身也沒有這個認定。我的意思是,申請人深知這筆錢來歷不明,而且在出事(不能調動)後仍死心不息。據我理解,以上種種就是原審法官指「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的參與程度較高,包括開設相關公司及銀行賬戶、主動到不同銀行分行查詢入賬情況及要求轉賬等等」的意思。 17.總括而言,我不認為本案以3年半為量刑起點屬過高。由於申請人較遲認罪,所以雖有不幸背景,原審法官只把刑期下調至30個月,也絕非過重。申請方以早期和判得較輕的案例來支持其立場,是沒有意義的。原審法官參考了許有益案([2015] 5 HKLRD 536)則無可批評。 判決 18.我駁回申請人的申請。她依賴的上訴理由,不是合理可供辯的理由。 警告 19.我已在庭上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即有關‘減時命令’的風險向申請人作出警告。
申請人: 由鄧耀榮律師行委派丘啟昌大律師及薛秋隼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先生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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