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Oi Kam 對 Hospital Authority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1835/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October 2019.
1. 答辯人就本案補償額之評估判案書內有關訟費的暫准命令提出更改申請。
Cites 2 cases
|
DCEC1835/2015 [2019] HKDC 14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5年第183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答辯人就本案補償額之評估判案書內有關訟費的暫准命令提出更改申請。 不爭議的背景 2.申請人於2015年9月1日存檔法庭本案的僱員補償申請。 3.答辯人於2016年4月15日存入法庭港幣$20,000為第一筆附帶條款付款。 4.答辯人在於2016年9月23日及2018年2月7日分別增加附帶條款付款港幣$20,000及港幣$100,000,即是說,答辯人前後共存入法庭港幣$140,000。 5.申請人在這段時間一直有法律援助律師代表,但沒有接受任何附帶條款付款。 6.法律援助署於2018年3月5日取消申請人的法律援助證書,之後申請人選擇繼續本案,親自進行審訊。 7.在補償額之評估判案書中,本席裁定答辯人只需按第九條賠償申請人港幣$4,779.36,亦即是附帶條件付款的3.4%。 法庭的考慮 8.因申請人未能取得比答辯人附帶條款付款更佳的結果,答辯人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23條規則,向法庭申請自2016年5月14日起的訟費,連同大律師證書,若訟費金額有爭議,則由聆案官評定,訟費以彌償基準評定,同時也申請增加訟費利息等等。 9.本席就案件的背景及申請人的行為,已在之前的判案書中有清楚交代,不必在此重複。 10.申請人面對多方面不支持她案情的客觀證據,包括聯合專家醫學報告及私家偵探報告,仍然不肯接受多次的條款付款及和解,在沒有法援協助下,仍然一意孤行,親自進行審訊。 11.代表答辯人的曾大律師認為這是咎由自取,本席同意。 12.申請人表示反對這申請,但她反對的原因,只是重複自己的案情,一再陳述她受傷程度是真的。 13.本席曾在聆訊當中向申請人解釋條款,亦表示她的代表律師當時應有解釋條款及不接受付款的風險。當時申請人沒有向法庭表示不清楚或沒有聽過律師解釋這些事情。 14.但當本席向她清楚解釋答辯人每一項申請之後,申請人才第一次表示她的代表律師沒有於第一及第二次附帶條款付款時向她索取指示,也表示代表律師一直沒有向她解釋條款內容及風險。 15.本席認為申請人前後矛盾,並不可信。而就算申請人堅稱自己不明白條款付款及不接受的後果,這也並不構成反對本申請的合理理由。(Mozard (HK) Co. ltd v Dachser Hong Kong Limited DCCJ 5823/2015) 16.無論如何,申請人多次在法庭確認是自己決定不接受附帶條款付款。 總結 17.因此,本席裁定申請人就本申請並沒有提出有任何合理因素反對答辯人的申請,或指出根據此申請作出的命令有任何不公正。因此命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從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為止,以彌償基準評定的訟費。 18.至於利息方面,本席同意答辯人的申請,參照Carrie Woo v Lui Mo Dock & Anor [2019] HKDC 348 的案例,裁定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從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為止,如以上所指的訟費,及訟費在這段時期所衍生的增加利息。參照Carrie Woo一案,本席裁定增加利息,應以年息高於判定利率4%的利率計算。 命令 19.本席根據答辯人2019年9月20日的傳票中第一,二,四,五及六段的申請,作為法庭的命令。 20.至於傳票中的第三段,最後一句應該修改為: 以年息高於判定利率4%的利率計算 ,經修改的第三段亦納入作為法庭的命令。 21.至於本申請的訟費,本席裁定由申請人支付予答辯人,以彌償基準評定,但不包括大律師證書,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 答辯人:由的近律師行轉聘曾愷祺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EC 183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