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藹棠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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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2480/2019[2019] HKCFI 262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Oct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480/2019

[2019] HKCFI 26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4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周藹棠  
   
建議答辯人 香港房屋委員會
上訴委員會 (房屋)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    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及代表第一有利害關係人的大律師在公
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命令:

給予申請人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向申請人提出以下意見: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林倚華 代行)
日期: 2019年10月22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已於2019年10月24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
申請人的律師
周藹棠 
  已於2019年10月24日
送交/遞交答辯人/
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
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
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香港房屋委員會
上訴委員會 (房屋)
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號
房屋委員會總部二座10樓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申請人檔號:    答辯人檔號:
E/SCO/LOC/2012 
         



表格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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