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温笛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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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承認了兩項控罪,控罪一是搶劫罪,控罪二是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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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109/2019[2019] HKDC 122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Sep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9/2019

[2019] HKDC 12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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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温笛迅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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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9年9月10日
出席人士: 伍穎珊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超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盧振邦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搶劫罪(Robbery)
[2]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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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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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被告人承認了兩項控罪,控罪一是搶劫罪,控罪二是盜竊罪。

2.第二被告人原先與同案的另一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是共同被控控罪一、二及四,在控方申請之下,第二被告人否認了的控罪四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許可不得繼續檢控。

3.本席已經先對第一被告人判刑,第二被告人的判刑則押後至今天,以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之後再作決定,這些報告現在已經備妥。

4.第二被告人同意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控罪一

5.2018年10月21日22:05時左右,39歲的黃女士(控方第一證人),獨自在洗衣街與太子道西交界交通燈等候時,看見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對面。控方第一證人橫過馬路之後,突然間第一被告人企圖從後用力搶走第一控方證人的手袋。第一控方證人掙扎,第一被告人將控方第一證人推倒地上,成功搶走她的手袋,然後向九龍城方向逃去。控方第一證人的手袋(價值2,000元),內有物品包括一個華為流動電話(價值5,000元),及三條金頸鍊(價值12,000元)。因為被搶劫的緣故,控方第一證人右無名指有瘀傷,右肩及右臀亦有觸痛。附近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第一被告人用力推倒控方第一證人和搶走她的手袋,而第二被告人負責把風。

控罪二

6.2018年10月22日00:05時左右,27歲的胡女士(控方第二證人)獨自行經窩打老道33號,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從對面方向走向她,第一被告人突然搶走她的手袋,然後兩名被告人分別逃跑。控方第二證人沒有追截,之後她把事件報警。第二控方證人的手袋價值10,000元,手袋內有物品包括現金2,500元、一些首飾,及一部手提電話(價值5,000元)。2018年10月22日,第二被告人在住所被拘捕,經搜屋之後,發現屬於控方第一證人的華為流動電話。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有關控罪一,他與第一被告人一同犯案,他負責「睇水」;有關控罪二,亦是第一被告人提議再次搶劫,第二被告人同意,他負責「睇水」,而第一被告人負責搶劫。

背景及求情

7.第二被告人現年20歲,沒有刑事紀錄,代表第二被告人的劉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述,講述第二被告人的背景身世。第二被告人在單親家庭成長,讀書至中一之後任職建築工人,月入大約18,000元。第二被告人未婚,與父親同住,大律師呈交了第二被告人的父親、母親及親人的求情信。第二被告人稱因欠債被逼還錢而衝動犯案;而他的家人稱他孝順及品性純良。懲教署的報告認為第二被告人適合接受教導所及更生中心的訓練,而以教導所較佳;因為第二被告人體質關係,他並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劉大律師指出,第二被告人自被捕至今,已經被扣押大約十個月,而教導所的拘留期可以長達三年,他要求法庭不要判第二被告人進入教導所,而下令更生中心命令。

判刑考慮

8.第二被告人所犯的是嚴重罪行,控罪一是例外罪行,所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並不適用,法庭可以對他判處監禁刑罰。但是,第二被告人畢竟年輕,而且過往從來沒有刑事紀錄,他在本案所參與的角色比較輕微,年紀亦比第一被告人小。從整體情況來看,本席認為在這階段,教化第二被告人比懲罰他更為重要。懲教署的報告亦確實,一段時間的紀律訓練,加上法庭監管,會有助第二被告人的更生。雖然懲教署認為教導所比更生中心較佳,但是本席亦要考慮第二被告人已經被扣押超過十個月,而根據上訴庭在HKSAR v Tong Wing Suet Sharon(CACC 331/2011)案所得的資料,教導所的羈留期一般是18個月,因此下令教導所命令的話,便會把第二被告人扣押至少28個月,這扣押期看來是有點苛刻。另一方面,更生中心命令總共扣押期不得少於三個月或多過九個月,即使以至少的羈留期計算,加上已經扣押的十個月,第二被告人整體被扣押的時間已經不算是過輕的懲罰。

9.在考慮了社會利益,及第二被告人更生因素之後,本席認為更生中心羈留令是本案適當判刑,而第二被告人亦符合了這個命令的條件。因此本席下令,就控罪一及控罪二,第二被告人被判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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