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1953/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October 2019.
1. 原告人是胡寶棠女士 (下稱「 胡 女 士 」) 的兒子。於2018年11月6日,原告人採用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下稱「 該規 則 」) 第7號命令第2條規則下「表格8―普通表格」的原訟傳票格式,存檔原訴傳票展開本訟案 (下稱「 該原 訟傳 票 」) , 向「第一答辯社署署長葉文娟及徐寶珠」(下稱「 D1 」) 及「第二答辯明愛醫院社工張曉晴」(下稱「 D2 」) 提出申索。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