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1953/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June 2020.
1. 原告人是胡寶棠女士 (下稱「 胡女士 」) 的兒子。於2018年11月6日,原告人採用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下稱「 該規則 」) 第7號命令第2條規則下「表格8―普通表格」的原訟傳票格式,存檔原訴傳票展開本訟案 (下稱「 該原訟傳票 」) , 向「第一答辯社署署長葉文娟及徐寶珠」(下稱「 D1 」) 及「第二答辯明愛醫院社工張曉晴」(下稱「 D2 」) 提出申索。但是,原告人沒有在該原訟傳票陳述其訴訟因由及 / 或所要求的濟助,法庭根本無法知悉或明白原告人為何起訴D1及 / 或D2。再者,該原訟傳票是關涉與訟雙方的法律程序,原告人應將該原訟傳票送達給予D1及D2。雖然,原告人在2019年10月24日的聆訊指稱已將該原訟傳票親自派送給D1及D2,但原告人未有提供詳情,亦沒有存檔送達誓詞及 / 或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已將該原訟傳票妥為送達給予D1及 / 或D2,而D1及D2亦未在本訟案存檔原訴傳票送達認收書。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