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柏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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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被告人柏志勇承認了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的串謀入屋犯法罪。

Case No.DCCC 403/2019[2019] HKDC 142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Oct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03/2019

[2019] HKDC 14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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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柏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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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日期: 2019年10月17日
出席人士: 黎雅雯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文慧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K Y Woo & Co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入屋犯法(Conspiracy to bur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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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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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被告人柏志勇承認了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的串謀入屋犯法罪。

2.控罪的詳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及其他地方,連同一名稱為「老哥」的男子串謀在香港入屋犯法。

3.從被告人於庭上所承認的案情撮要所示,案中的目標屋宇為一所於天水圍的村屋(下稱「村屋」)。

4.在2019年3月24日晚上約6時55分警方看見一名人士(下稱「通緝人士」)在村屋外形跡可疑;及後看到被告人會合此人並離開該處。警方遂上前截停兩人並表露身份。兩人逃走,警方只能制伏被告人。

5.警方從被告人的背包內檢獲爆竊工具包括:一支鐵筆、一支螺絲批、一對手套、一個口罩及一支電筒。

6.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約於2019年3月8日,通緝人士於內地著被告人協助在香港偷竊。於2019年3月22日他們一同經深圳進入香港。翌日,通緝人士將那些爆竊工具交給被告人。被告人打算使用那些爆竊工具作偷竊。

7.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從沒刑事定罪紀錄,他現年26歲,為一位單身人士。他在中國大陸出生並與父母及兩個妹妹同住在湖南。被告人的父親為建築工人,母親則是家庭主婦。兩個妹妹均為學生。

8.被告人初中畢業後輟學並展開工作生涯。他曾經在玩具廠、電子廠和鞋廠工作。在被捕前他是在湖南寧遠縣的一所玩具廠工作,月入人民幣¥3,000。

9.陳大律師亦告知法庭被告人是受到控罪詳情中所指的 「老哥」(即通緝人士)的唆擺,並因一時貪心之下犯下此案。

10.被告人現時感到非常後悔。他本人亦親手書寫了一封求情信。信內除顯示他的悔意之外,被告人亦流露他因犯下此案而衍生對父母的怯疚。

11.陳大律師於求情陳詞中冀法庭考慮:本案尤幸沒導致任何人受害或有所損失。

12.本案的目標屋宇是一所住宅。上訴庭過往已訂明,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行為,即使涉案的是一名記錄良好的初犯者,恰當的量刑起點應為三年監禁。

13.此外,本庭亦不能夠忽視,本案牽涉多於一人犯案。

14.經考慮本案的所有情節,辯方大律師替被告人所作的求情陳詞及相關的法律原則後,法庭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為3年的監禁。

15.因應被告人的適時認罪,他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至2年監禁。然而,除此以外,本案並不存在其他令法庭可以進一步減刑的因素。

16.故此,被告人的判刑為:2年監禁。

( 鄭明斌)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