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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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他同意的案情可簡述如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458/2019[2019] HKDC 120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Sep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58/2019

[2019] HKDC 12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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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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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9年9月5日
出席人士: 王耀輝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祈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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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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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他同意的案情可簡述如下。

2.案中傷者是一間藥房的店主,於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在沒有醫生處方下,到該藥房購買咳藥水,傷者拒絕售賣,兩人因此發生爭執。

3.翌日下午,被告人再到該藥房購買咳藥水,傷者仍然拒絕售賣。被告人用一支扳手襲擊傷者頭部之後離開,傷者被送往醫院診治,發現頭皮有4厘米裂傷。

4.事件被藥房的閉路電視拍下,警方在藥房收銀機後面撿獲被告人行兇時使用的扳手,長約30厘米。

5.被告人的同事余先生確認,他在2019年3月12日把該扳手借給被告人。

6.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被捕,他在警誡下說:「我都係一時衝動,先至用支『擰緊』打佢」。

7.被告人其後與警方進行警誡會面,進一步承認因傷者拒絕售賣咳藥水給他而發生爭執,他在3月12日向同事借了一把扳手放在背包,下班之後他去到藥房用扳手打事主一下。

背景及求情

8.被告人現年41歲,未婚,與父母同住,他沒有刑事紀錄。代表被告人的許大律師呈交了一份書面求情陳述。被告人任職運輸工人,月入16,000元,每月給父母家用3,000元,並且一向有向慈善團體捐款每月150元。大律師呈交被告人的父親、妹妹及僱主的求情信件。被告人的家人形容被告人孝順、善良及照顧家人,而僱主說他盡忠職守,工作認真。許大律師更指出,被告人在還押期間救了一個收押的囚友,當時囚友企圖自殺,被告人把他救下。

9.就本案的案發經過,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向同事借扳手的原意是回家修理之用,因為傷者對他使用粗言穢語,被告人一時衝動才拿來襲擊傷者。由於傷者即日出院,所以傷勢應該不算太嚴重。

10.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判刑指引,但一般的刑期多是介乎3年至12年監禁。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駿達([2013] 6 HKC 225)一案,重申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在於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上訴庭列出一些法庭必須考慮的因素,簡述如下: —

(1) 襲擊的預謀程度。

(2) 襲擊的背後動機。

(3) 襲擊者的精神狀態。

(4) 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5) 襲擊是個人還是群體行為。

(6) 使用的武器性質。

(7) 武力使用的程度。

(8) 受害人的傷勢。

(9) 襲擊帶給受害人及其親人的影響。

11.在本案,被告人聲稱扳手原先是借來回家作修理用途,這個說法沒有受到質疑,本席接受被告人並不是因案發前一日與事主爭執而返回尋仇,而是一時衝動犯案,否則的話,尋仇是重大加刑因素。

12.但是,本席亦不能夠忽略被告人使用的,是一把殺傷力強大的武器,而且被告人是用來襲擊傷者的頭部,這是人體脆弱部分,隨時可以致命。而且,事緣只是因為傷者堅持守法,不肯向被告人出售沒有醫生處方的咳藥水,傷者即使對被告人並不禮貌,亦絕不應該受到被告人無情襲擊。雖然傷者只需縫針,而不用留醫,但是從相片所見,他頭部的傷勢不輕。

13.誠如上訴庭在陳俊達 案所強調,第17條傷人罪行的嚴重性,在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本席認為唯一適當判刑是即時監禁,量刑起點是兩年九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本席接納被告人在獄中阻止囚友自殺,並且一直有作出捐獻,這都是值得鼓勵的行為,本席因此給予總共一個月的刑期扣減。

14.因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1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