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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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方斌)被控一項串謀搶劫罪。他否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席前受審。

Case No.CACC 312/2018[2019] HKCA 121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3 Oct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12/2018

[2019] HKCA 12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1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29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方斌  
  (FANG BI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19年10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10月23日

判案書

1.申請人(方斌)被控一項串謀搶劫罪。他否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席前受審。

2.2018年9月27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並判處他入獄3年半。

3.申請人不服定罪,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及證據

4.2018年1月10日凌晨2時許,警員在淺水灣一帶巡邏期間發現申請人和一李姓男子()。他們見到警車時表現緊張,因此,警員截查他們。

5.警員在的外套內袋搜出一把8吋長的生果刀和一個黑色口罩。

6.警員查問申請人時,申請人承認是和在2018年1月9日來香港,並在旺角以八達通購買該把生果刀後便一起前往淺水灣,目的是進行搶劫。

7.他們見到一輛私家車,而建議等候司機返回時用該把生果刀搶劫他。

8.申請人更帶警員在海灘道指出該輛平治私家車,並表示該輛私家車就是他們搶劫的目標。

9.警誡下,申請人說:“我哋頭先見到架靚車泊咗响嗰度,諗住個司機應該幾有錢,咪諗住等佢返嚟用刀打劫佢攞錢”。

10.警員有將拘捕及警誡申請人的過程補錄在其記事冊。申請人有簽名確認,更抄下聲明,表示補錄內容正確無誤。

11.其後,在進行錄影會面時,申請人進一步承認控罪並將事件經過詳細向警員表述。

12.申請人亦有帶警員前往他聲稱購買該把生果刀的超級巿場。該超級巿場的閉路電視記錄亦拍下申請人和在2018年1月9日晚上約10時40分進入該超級巿場,並以八達通購買刀子。申請人亦有進一步指是指示他買刀的,而買刀後,他將刀交了給,並和他協議買刀後尋找有錢人搶劫。  

13.申請人否認控方的指控並表示曾否認警員指他串謀搶劫的指控,但經警員毆打及恐嚇下,他才同意和警員合作。申請人指自己是在不知情下,簽署補錄警誡供詞及抄下聲明。

14.申請人亦指是受警員恐嚇及誤導下才按指示作出會面時的說法,以迎合警員的要求。

15.申請人有在特別事項作供,但在一般事項則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16.原審法官裁定控方證人都是誠實可靠,亦同時否定申請人對他們的指控。

17.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的招認是自願作出,而其內容亦屬真確。

18.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確有和串謀搶劫,因此,裁定他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9.代表申請人的許淑儀大律師指原審法官有進入訴訟場地積極加入審訊,令申請人未能獲得公平審訊。

20.許大律師亦指原審法官在裁定申請人的招認是自願作出及否定申請人的證言時,沒有考慮申請人有良好品格,亦錯誤地信納警員的證供。許大律師指該些警員的證供有其固有不可能性,不合理,亦有嚴重分歧。許大律師亦指原審法官沒有恰當地考慮申請人證供的固有可能性,並錯誤地否定他的解釋。

21.本席有小心考慮過各警員的證供,以案件的背景及雙方的爭議而言,原審法官對證人的發問不多,亦只是在有需要時提出,以確保他正確理解各證人包括申請人的證供。在大部分向申請人的發問,原審法官明顯只是希望清晰理解申請人的證供。

22.本席不同意原審法官的處理方法,顯示他有針對申請人及會令一名合理的旁觀者認為原審法官對申請人有偏見,令他沒有獲得公平的審訊。

23.原審法官必然知悉申請人在香港沒有犯罪記錄,亦必然會將該因素考慮在內。原審法官是職業法官,除非有正面因素顯示他忽視了有關的法律議題,否則上訴法庭需假設他有將有關法律議題考慮在內。

24.事實上,原審法官就申請人有良好品格一事必然和特別事項有關,原因是申請人並沒有在一般事項作供。而就申請人是否自願作出有關招認及招認內容是否真確屬事實裁決。

25.原審法官有在裁決理由書中表明申請人沒有犯罪記錄顯示他犯罪的傾向性較低,而他的證言的可信性理應較高。原審法官所指的證言可信性理應較高,只能和申請人在特別事項的證言有關。無論如何,以本案的背景而言,申請人沒有犯罪記錄一事不具任何舉足輕重的影響。

26.原審法官絕對有權採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及否定申請人的證供,控方證人的部分證供所有的弱點不影響他們整體證供的可能性及可靠性。

27.根據申請人的招認,而其招認亦獲得一些無爭議的證據支持,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絕對是正確的裁決。

28.本席不同意針對申請人的定罪裁決有不穩妥之處。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可爭拗的地方,更沒有成功機會。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致行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謝袁丁王律師行轉聘大律師許淑儀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