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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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8年11月11日大約凌晨2時,警員看見被告人及另一名男子在荃灣眾安街形跡可疑,因此把他們截停搜查,在被告人的斜孭袋內發現:—

Case No.DCCC 152/2019[2019] HKDC 123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Sep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52/2019

[2019] HKDC 12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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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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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9年9月1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慶文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婉嫻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布高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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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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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他同意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3.2018年11月11日大約凌晨2時,警員看見被告人及另一名男子在荃灣眾安街形跡可疑,因此把他們截停搜查,在被告人的斜孭袋內發現:—

(1) 六個可再封口小膠袋,載有共11.79克草本大麻;

(2) 十六個可再封口小膠袋,載有內含1.46克可卡因的共2.51克固體及粉末;

(3) 十五個可再封口小膠袋,載有內含14.05克氯胺酮的共43.3克固體;及

(4) 三個可再封口小膠袋,載有內含4.41克「冰」毒的共4.47克晶狀固體。

4.被告人即時被拘捕。在警誡下,他說這些毒品是他自用的,他在當晚大約8時左右,向一個綽號阿俊的男子以14,000元購買。被告人被捕時管有現金港幣2,733元及兩部流動電話。

5.被告人其後在警署進行兩次錄影會面,他仍然維持早前於現場的說法。警方檢查被告人身上搜出的其中一部流動電話,發現一些看來與販毒有關的語音信息,指示被告人運送毒品給人。

6.涉案毒品市值大約港幣17,000元。

背景及求情

7.被告人現年只有17歲,他有一次刑事紀錄,但與毒品無關。

8.代表被告人的何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述,講述被告人的背景。被告人未婚,與父母及弟弟同住。被告人因為讀寫障礙,只讀書至中三程度,被捕之前他是兼職舞蹈員,月入大約7,000元,父母每月給他2,000元作零用錢。

9.辯方大律師呈交了被告人本人、家人、社工及老師的求情信,本席已經閱讀及考慮。

10.何大律師確認,被告人並不倚賴有部分毒品自用的說法,但是會倚賴被告人曾對警方錄取的一份無損權益口供。辯方大律師說,被告人願意對警方作出協助,只是控方認為被告的口供沒有幫助。辯方大律師把這份供詞呈交法庭考慮。何大律師認為,法庭採納的量刑起點應該是大約五年至五年半監禁,無論如何,不應高過6年。

量刑考慮

11.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對販運不同毒品作出了判刑指引。由於本案涉及四種毒品,這些判刑指引並不能夠直接運用去計算出量刑起點。由於案中毒品數量頗多,所以雖然被告人年輕,監禁刑罰也是無可避免。

12.本席同意辯方大律師的陳詞,應該採用「綜合方式」來量刑。案中涉及四種毒品,本席認為考慮了其他三種毒品的數量之後,案中的草本大麻在本案中判刑考慮時已經沒有重要性,所以毋須理會。至於其他三種毒品數量不少,第一種毒品是1.46克的可卡因,單是販運這種毒品的量刑起點大約是兩年監禁。第二種毒品是14.05克的氯胺酮,單是販運這種毒品的量刑起點大約是50個月監禁。第三種毒品是4.41克的「冰」毒,單是販運這毒品的量刑起點大約是57個月監禁。三種毒品中毒性最高的是「冰」毒,本席會以這種毒品的刑期為計算量刑基礎,再因應其餘兩種毒品的數量上調12個月,所以以69個月監禁為所有毒品的總體量刑基準。

13.考慮了被告人年紀輕,本席酌情把量刑起點調低6個月至63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一般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是被告依賴他的無損權益口供指他有給予控方協助,他聲稱把一名拆家的資料提供了給警方。控方則指被告人的供詞根本不可信,雙方因此求情理由作出辯論。

14.在聽過雙方陳詞及細閱被告人無損權益供詞之後,本席認為,被告人無損權供詞中的說法與辯方大律師求情陳詞有明顯矛盾。被告在該供詞聲稱,他身上毒品有六包大麻及三包「冰」毒是從一名南亞裔男子購買,用作自用,而只有另外兩種毒品(即是氯胺酮及可卡因)才是為被告人所提及的拆家運送。這說法與辯方大律師確認並不依賴任何部分毒品自用的立場互相衝突。

15.法庭指出這一點之後,辯方仍然確認不會依賴部分自用之說。由此可見,被告人在無損權益供詞所說的,至少有部分並非事實,被告人的可信性便因此毫無立足之地,因此控方不可能因被告所說而去起訴被告指稱為拆家的人。本席認為,即使被告不是在故意誤導警方,他的供詞也根本對控方毫無幫助,只會浪費警方時間。如果不是考慮到被告人年青及判刑已經不輕,法庭甚至可以因為被告人浪費法庭的時間去考慮這個不能夠成立的求情理由,而減低他的認罪扣減。

16.最後,本席仍然決定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認罪扣減,但本席不能夠再對被告人一些微不足道的社會服務作出進一步的刑期扣減,案中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17.因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42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