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啟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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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情顯示,2019年1月20日晚,被告人經上環港澳碼頭離境,海關人員在被告人的單肩袋內發現兩個透明的可再封密實袋,其中一個(下稱「A袋」)裝有一百小包白色顆粒物質,而另外一個(下稱「B袋」)裝有十個錫紙包裝,內有橙色粉未。被告人承認A袋內裝有「可樂」毒品,並聲稱是供他自己吸食。至於B袋,被告人表示是「可樂」賣家給他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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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87/2019 [2019] HKDC 12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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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情顯示,2019年1月20日晚,被告人經上環港澳碼頭離境,海關人員在被告人的單肩袋內發現兩個透明的可再封密實袋,其中一個(下稱「A袋」)裝有一百小包白色顆粒物質,而另外一個(下稱「B袋」)裝有十個錫紙包裝,內有橙色粉未。被告人承認A袋內裝有「可樂」毒品,並聲稱是供他自己吸食。至於B袋,被告人表示是「可樂」賣家給他嘗試。 2.被告人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說,A袋內的是可卡因,他不知道B袋內錫紙包裝內的是甚麼,但兩種藥物都是他自己食用。 3.政府化驗師證實,撿獲的藥物為一百個膠袋裝有總共18.61克含有11.63克可卡因的固體;及十個錫紙包裝,總共11.3克,含有0.32克硝甲西泮的粉末及1.4克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案中撿獲的可卡因估計價值二萬多元。 背景及求情 4.被告人現年30歲,他沒有刑事紀錄。代表被告人的潘大律師呈交了一份書面求情陳述。被告人在港接受至中五程度教育,與父母、弟弟及女友同住。他以往是地盤工人,但已失業幾個月,至案發前一天,才找到新任在貨倉的工作。被告人是因為已經失業多月,沒有收入,受到他人唆擺而犯下本案。 5.大律師說,雖然被告人本身有吸服可卡因的習慣,但是本案的毒品並不是他自用,他是為人把毒品帶到澳門。大律師依照上訴庭的指引計算出,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五年一個月監禁。錫紙包裝的粉末只有十分小量,俗稱為「5仔」及「冰」毒,大律師要求法庭把這些毒品一併加上到可卡因毒品上去計算,以大約15克可卡因來作為本案量刑基準,便會得出大約五年兩至三個月的量刑起點。 6.潘大律師公正地接納本案涉及跨境因素,法庭可以把量刑起點調高。 7.辯方呈交了被告人本人及親友和前僱主所寫的求情信,本席已經閱讀及考慮。 量刑理由 8.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庭在劉德明[1]案及AG v Rojas[2]案定下販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者,判監5至8年。 9.控罪涉及兩種毒品,第一種是可卡因,另一種毒品是案中的錫紙包裝的毒品,內含有兩種毒品成份,第一種是0.32克硝甲西泮,第二種是雙方同意為1.4克的「冰」毒。單以可卡因毒品來計算,量刑起點應該大約是五年一個月監禁。有關於案中第二種毒品,即是粉末毒品,牽涉到兩類的毒品,第一類是硝甲西泮,本席認為這毒品的數量甚少,本席在考慮量刑起點時,可以對此不理,但是另一種是「冰」毒,而相關的判刑指引是程國雄及譚伊真案。 10.本席考慮到被告人以往並沒有刑事紀錄,而且他在法庭上亦沒有狡辯稱有任何部分的毒品是自用之說,這是對被告人有利的。 11.本席以綜合計算方式去考慮所有毒品的量刑起點,考慮到粉末毒品的數量十分少,最終,本席以五年三個月監禁為所有毒品的量刑起點。因為跨境犯法因素,量刑起點上調至五年半。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12.因為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三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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