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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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馮玉松 (男)(59歲),今午在本席前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

Case No.DCCC 380/2019[2019] HKDC 138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Oct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80/2019

[2019] HKDC 13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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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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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19年10月1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關同頌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順超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昭婷嚴興鳳律師事務  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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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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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馮玉松(男)(59歲),今午在本席前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

2.案情透露,被告人於2019年3月24日下午1時左右,在新界沙田博雅山莊附近一條單車徑搶劫一名91歲的老婦人林秀妹(“事主”)。被告人突然在事主面前出現,並即時撥去事主的眼鏡,並叫「咪郁,拎個袋嚟!」。事主還來不及反應時,被告人已經強行用𠝹刀將事主胸前的斜孭袋部分肩帶割斷,被告人得手之後逃向美林邨方向,事主亦隨即呼叫「救命,搶嘢!」。

3.根據案情,被告人曾一度被在附近經過的兩名途人截停,但由於有些誤會,最後途人誤以為他並不是犯案人,於是將他釋放。

4.事主的斜孭袋其後被起回,袋內所有物品,包括港幣2,800元的現金均完好無缺。

5.案發後的第二天,警方發現被告人,並且將他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並且全面交代整個犯案原因以及過程。他解釋因為之前見過事主一面,知道她在博雅山莊打牌,又經常借錢給很多人,所以估計她手上應該有現金。他亦因為自己賭博,而欠下巨債,所以一時糊塗犯案。

6.調查期間他帶同警員到案發現場附近,尋回作案時所棄置的𠝹刀。警員其後亦在被告人身上及住所撿獲犯案時他身穿之衣服及鞋襪。

7.被告人初犯,過往五十九年來都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只得中三教育程度。2003年他由內地來香港,已婚,但已經與妻子分居。被告人報稱職業是建築散工。大律師向法庭透露,被告人在職時平均月入14,000至15,000元。但不幸地,被告人在2008年10月開始失業,他因為上述情況而陷於經濟拮据中。

8.求情方面,大律師在替被告人求情時,強調被告人今次並不是有預謀而犯案,被告人當日只在單車徑上碰巧遇見事主,他見到附近沒有人,於是就決定搶劫,以解財困。大律師亦指出,有關涉案之𠝹刀,是他工作期間之用,因為放在他的袋中,所以才在案發時拿出來使用,而並非特意攜帶𠝹刀前往現場作案。

9.大律師又指,被告人在過程之中使用之武力極度輕微,只涉及撥走事主的眼鏡,亦並沒對事主造成嚴重身體或任何身體傷害。大律師向法庭解釋,雖然被告人有拿出𠝹刀,但目的並不是想威嚇事主,而只想用𠝹刀割斷有關的肩帶以盜取事主的斜孭袋。大律師希望法庭以一個非持有武器行劫的情況去處理被告人。無論如何,有關的財物最終亦全部被起回,事主亦沒有任何財物上的損失。

量刑考慮

10.被告人已經年近六十,來港十多年以來一直奉公守法,從未犯案。今次被告人因為個人的經濟困難,一時財困而鋌而走險,最後失手被擒。雖然咎由自取,但令人惋惜。本席強調,從來法庭都不會接納犯案人士因為經濟原因去犯案,而對於搶劫的罪行,法庭過去亦早已訂立了清晰的量刑指引。

11.女皇訴茆廣生 [1981] HKLR 610中,上訴庭已經指出,一般持械搶劫的被告人,如果在犯案時攜帶刀或者其他危險武器,並且曾經向受害人展示攜帶之武器,一般判刑起點應該為5年,而「持械」此一詞包括刀及其他危險武器。上訴庭亦同在一案中表明,有份參與持械搶劫的人士,縱使以往無案底,但法庭也不得以此為重要考慮之因素。如果再有其他罪加一等的因素,例如有威嚇到受害人、有虐待老人或者兒童等情況,就更加建議加重刑期。

12.本案涉及一名年老91歲之老婦人,當事主獨自在單車徑步行時,被告人突然在她面前出現,並且不由分說地就將她的眼鏡撥走,令她視力模糊,並同時大叫「咪郁,拎個袋嚟!」。之後就更加從自己的袋中拿出一把𠝹刀,並且以𠝹刀割斷事主胸前斜孭袋的肩帶,然後搶去她的手袋。

13.從以上案情,被告人無論在言語上及行為上,所作所為實際上都對老婦人已造成極大的驚嚇。可以想像事主是感受到自己人身安全受到極之嚴重之威脅,從而亦令她就範。雖然事主因為年老有白內障,加上眼鏡已經被撥走,所以視力模糊,但根據本席向主控官理解,當日事主向警方提供的口供中透露,她當時仍然能夠見得到被告人的而且確是手持一把𠝹刀,只是她不能夠清楚說出𠝹刀之顏色以及長短而已。

14.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之下,被告人當時的行為及言語,無疑都符合了上訴庭在茆廣生一案關於持械行劫的情況。本席認為應該根據茆廣生案所建議有關持械行劫的量刑起點作出判處。

15.經本席小心考慮之後,認為本案應以5年(即6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認罪,可以扣減足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再因為被告人初犯,所以酌情再減兩個月,最後判處被告人38個月的刑期。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