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康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對 Chan Nga Lai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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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本席於2019年8月21日頒下判案書,裁決第二答辯人敗訴及頒布針對第二答辯人的限制性禁令禁止他本人及 / 或他的代理人及 / 或僱員將枱櫈、食具、食品等物件擺放在該商舖 (即富康花園第34號商舖) 門外及外圍的該屋苑公共地方和行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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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LDBM 230/2018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07 Nov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BM 230/2018

[2019] HKLdT 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8年第230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富康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人
   
  CHAN Nga Lai (陳雅麗) 第一答辯人
  YAU Cheong Man (邱昌文)經營「榴槤屋」(Durian House)又名「流連屋快餐/小食」 第二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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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土地審裁處法官勞杰民
聆訊日期: 2019年10月2日
判決書日期: 2019年11月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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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審訊後,本席於2019年8月21日頒下判案書,裁決第二答辯人敗訴及頒布針對第二答辯人的限制性禁令禁止他本人及 / 或他的代理人及 / 或僱員將枱櫈、食具、食品等物件擺放在該商舖 (即富康花園第34號商舖) 門外及外圍的該屋苑公共地方和行人通道。

2.第二答辯人於2019年9月6日提出覆核申請。

討論

3.本席認為第二答辯人只是重複他在審訊時所提出的論據,例如他認為法團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8(1)(c) 條沒有採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執行公契,又認為他旁邊的店舖造成的滋擾更嚴重,法團對其他違反公契的店舖視若無睹或選擇性地執行公契等。本席已經在判案書,特別是由第19至29段就有關問題作分析和探討,本席不打算在此重複和贅述。簡單來說,本席認為法團從來沒有贊同或默許該屋苑的任何商戶包括第二答辯人佔用公眾地方。

4.第二答辯人亦提出公平競爭法,即《競爭條例》,香港法例第619章,指稱法圑違反該法例。本席認為該法例在建築物管理方面沒有應用之處。

5.他現聲稱已將涉案商舖交回業主 (即第一答辯人) ,但他依然希望審裁處暫緩執行該禁制令。本席認為正如判案書第34段所說,如果他已沒有擺放雜物在公共地方的話,則無需擔心違反該禁制令,亦不需要暫緩該禁制令。故本席拒絕他要求暫緩的申請。

總結

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維持判案書的決定及撤銷第二答辯人的覆核申請連同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以區域法院基準釐定。

  勞杰民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張秉喜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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